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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貿常用貿易術語(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7:19:39【】3人已围观

简介下,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即租船定艙。如買方委托賣方辦理租船訂艙,賣方可酌情接受,其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租不到船,其不承擔責任,買方無權撤銷合同或索賠。使用CFR的注意事項賣方應及時發出裝

下,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即租船定艙。如買方委托賣方辦理租船訂艙,賣方可酌情接受,其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租不到船,其不承擔責任,買方無權撤銷合同或索賠。使用CFR的注意事項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CFR術語條件下,包含的是成本+運費,保險費不包括在內。因此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果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如果由此出現的漏保貨運險的情況,賣方要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在進口時,按CFR條件成交的時候,一定要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因為在CFR術語條件下,由外商安排裝運,我方負責保險,所以要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等等。使用CPT的注意事項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賣方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賣方承擔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轉移給買方。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CPT賣方只承擔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裝卸費可以包括在運費中,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規定。使用CIP的注意事項風險和保險問題:按CIp術語成交,是運費、保險費付至,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運費,但賣方的投報屬于代辦性質,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雙方協商確定險別,如果沒有規定,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保運通提醒:以上是FOP、CFR、CPT三種較為常用的貿易術語的使用的注意事項,外賣雙方應依據自己的需要,應時應需選擇使用。

中國最常用的外貿術語是什么?

在2000《通則》的十三種價格術語中,FOB、CIF和CFR三種在我國使用率最高,也是國際上較有代表性的常用術語。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在我國習慣把FOB稱作"離岸價",因其不準確性而漸受淘汰。采用這一價格術語是指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把貨物裝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負責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OB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船運,也即排除了空運和鐵路運輸使用該術語的可能性。

按FOB定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費用都由賣方承擔,過船舷后的費用由買方承擔。為了使裝船費用的劃分更加明確,在貿易習慣做法中便產生了FOB的種種變型: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FOB包括理艙費(FOB Stowed);FOB包括平艙費(FOB Trimmed)。

這4種變型一般用于承租船運輸方式,在使用班輪運輸時并不需在FOB后面畫蛇添足,因為班輪運輸本身就默示了運費是由租船方支付的。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在我國習慣叫做"到岸價",這種叫法也不精確。采用CIF這種術語,在其后面應注明目的港,例如CIF上海

賣方負責租船定艙,按期在裝運港將合同規定的貨物裝上運往約定目的港的船上,辦理保險手續,并負責支付運費和保險費。賣方僅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以前發生的風險。

CIF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貿易術語,采用該術語時,交單的重要性遠遠高于交貨,是一種最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和憑單付款。CIF也被稱作"單據買賣",或更確切地說,當以交付單據作為履約的貨物買賣。

CIF合同不同于FOB合同,FOB合同下租船和備貨是由買方和賣主分別承擔的,但CIF合同租船備貨都需賣方料理,故賣方必須注意好船貨的銜接。

按照2000《通則》,如果合同未作具體規定,我國只負責投保最低險別。最低的保險金額是合同價加10%,并按合同規定的貨幣提供

--CFR(L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又稱離岸加運費價、運費在內價。

CFR后面注明的也是目的港,如CFR香港。

CFR是介乎于FOB和CIF之間的一種價格術語,它是由賣方負責運輸安排,但買方負責保險。除此之外,其他的風險、費用劃分及權利義務大體與CIF相同,也是一種象征性交貨合同。

CFR由于是由買方辦理保險,故賣方一等貨物裝上船,就須立即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如果由于賣方疏忽致使買方未能投保,則賣方必須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

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單證員常見貿易術語的使用

在實際業務中,選用何種貿易術語,密切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它是雙方都十分重視的問題之一。就我方外貿企業而言,貿易術語的選用應結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來考慮:

1、增收節支外匯運保費。

在我國外貿業務中,FOB、CFR和CIF是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一般說來,在出口業務中,我外貿企業應爭取多選用CIF和CFR術語,而少用FOB術語;反之,在進口業務中,應爭取多選用FOB術語,少用CFR和CIF術語。

對FCA、CPT和CIP術語的選用,在出口和進口業務中,也應分別按上述原則,予以掌握。因為,這樣可為國家增加收入和節省支出外匯運費和保險費,并有利于我國對外運輸事業和保險事業的發展。

2、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按照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每種貿易術語,各有其所適用的運輸方式。

例如,“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不適用于空運、鐵路和公路運輸。

如交易的當事人擬使用空運、鐵路或公路運送貨物,則應先用“FCA、CPT和CIP術語”。

如果不顧所使用的運輸方式,不適當地選用貿易術語,將使該術語的解釋產生困難。一旦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的義務上發生糾紛,有關當事人將陷入困境,并可能遭受損失。

目前,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正在被廣泛運用。而且還將進一步擴大與發展。為了適應這一趨勢,我外貿企業應按具體交易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選用“FCA、CPT和CIP術語”,以替代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的“FOB、CFR和CIF術語”。

尤其是在出口業務中,如果貨物是以集裝箱運輸或多式運輸方式運輸的,不采用“FCA、CPT和CIP術語”,而仍繼續使用“FOB、CFR和CIF術語”,則至少存在以下兩上缺點:

一是增加了我方的風險責任,從貨交承運人延伸到在裝運港越過“船舷”;

二是推遲了運輸單據的出單時間,從而延緩了我方交單收匯的時間,影響我方資金周轉和造成利息損失。

因此,在出口業務中,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使用“FCA、CPT和CIP術語”已勢在必行了。

3、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選用“貿易術語”,也應根據業務的實際需要,作必要的'靈活掌握。譬如,國外買方在向我國購買大宗商品時,為了可以在“運價和保險費”上得到優惠,要求自行租船裝運貨物和保險的情況并不少見。

為了不影響貿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術語”。對于國外某些港口,因無固定班輪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對方愿意自行派船接運時,也可按“FOB術語”成交。

有些國家為了扶持其本國保險事業的發展,規定其進口貿易必須在其本國投保,在此情況下,我們可同意使用“CFR或FOB術語”,以示合作。

在進口業務中,如我方所進口的貨物,數量不多,金額不大,也采用CIF術語進行交易。

4、安全收匯,安全收貨。

在外貿交易進程的各個環節中,都可能潛伏著對經營者造成損害的風險,應預先防范。在貿易術語的選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匯和進口收貨的安全問題。

在我出口業務中,國外買方往往要求按“FOB術語”向我購貨,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國外買方擬以通過由其自行指定的承運人,自辦保險,以便向承運人和保險公司獲取較低的運費和保險費優惠。

但是,少數不法商人也可能與承運人相勾結,越過向銀行付款贖單的正常渠道,向承運人無單提貨,隨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產的伎倆,騙取我貨物,造成我方“銀貨兩空”的結局。

在進口業務中,如采用“CFR術語”,因為由國外賣方租船或訂艙,貨物裝船后的風險由我負擔,而保險也由我方辦理,如果國外賣方所安排的船舶不當,或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就將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卻收不到貨的損失。

上述類似的詐騙事件,在我外貿實際業務中曾屢有發生。對此,我外貿企業必須提高警惕,審慎選擇客戶,必要時,還應對由國外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安排的載貨船只作事先核查,如發現不妥,可要求其給予更換,以保障收匯或收貨的安全。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對外貿易的發展,可以采用更加靈活的貿易方式,其他貿易術語,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視不同交易的具體情況適當地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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