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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外貿襪業行業現狀(服裝市場社會調查報告怎么寫)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15:47:09【】1人已围观

简介險福利和勞動報酬兩方面的勞動爭議案件量均占到當年案件總數的60%以上。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連續幾年成為勞動爭議的主要案由。其中,拖欠工資爭議在勞動報酬爭議中依然占較高比例。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持續增多。20

險福利和勞動報酬兩方面的勞動爭議案件量均占到當年案件總數的60%以上。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連續幾年成為勞動爭議的主要案由。其中,拖欠工資爭議在勞動報酬爭議中依然占較高比例。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持續增多。2005年,解除勞動合同爭議5.5萬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總數的17.5%。近年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有不斷上升的趨勢,2002年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占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65.9%,2003年占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68.9%,2004年占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70.5%,2005年占全部勞動合同爭議案件的71.8%。這表明,目前的勞動合同爭議基本上是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也表明由于現階段企業改制力度的加大等原因,對勞動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較大的影響,從而導致勞動關系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從1997年至2003年,全國當年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從71524件急劇上升到226391件,6年間增加了近2.2倍。國有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在2000年以前快速上升,而在2000年后,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逐步完成,非公有制企業逐漸成為了勞動爭議案件發生的重點部門。

根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鑒》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受理的私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從1997年的7327件增加至到2004年的45098件,呈現出較快的上升趨勢。其中,2004年較前一年增加了43%,值得關注。另外,2004年受理的私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占全社會的同類案件的比例為17.3%。

私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可能原因,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方面。2002年私營企業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占全部勞動爭議案件數的78.3%,達到30618件。解除勞動合同等關系到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方面,也是爭議的重要原因。

勞動合同的履行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和職業培訓。2002年數據顯示,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和職業培訓引起的案件數分別為12169件、5502件、6226件和95件,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履行爭議案件最主要的原因,而保險福利和工傷也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爭議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私營企業勞動爭議原因集中在勞動報酬、工傷、保險福利和解除勞動合同四個方面。

根據2003年全國職工隊伍狀況抽樣調查,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不簽訂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無法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全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為57.1%,其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30.5%。在民營經濟發達的廣州市,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9%左右,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85%,而民營企業的簽訂率只有40%。

如上所述,勞動合同制度的缺失不僅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無序狀態,而且法律賦予職工的基本權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雙方主體既是一種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也是雙方主張權利的主要依據。因此,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制度就十分必要。

三、勞動合同立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在西方工業化國家的早期立法中,勞動法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適用契約自由的原則。在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中有專門的勞動合同條款,被稱作“勞動力租賃契約”。在該法典的影響下,許多國家如歐洲的意大利、美洲的加拿大及亞洲的日本等都把勞動合同列為其民法典中的內容。

20世紀,出于國家干預勞動合同和協調勞動關系的需要,勞動合同由民法轉入勞動法范圍。比利時于1900年3月制定《勞動契約法》,從勞動契約的角度進行立法。法國在1910年頒布的《勞動法典》第一卷把雇傭合同列為第二篇。其后,許多國家相繼把勞動合同置于勞動立法范圍。

現代勞動合同有三種模式:(1)在勞動法典等勞動基本法中將勞動合同單列一章或一篇,如法國、日本、加拿大;(2)制定關于勞動合同的專項法規,如意大利、比利時等;(3)少數國家仍然沿用民法的合同法,或者按普通法有判例對勞動合同進行規范,如英國、美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勞動合同立法一直是勞動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勞動部于1950年制定的《失業技術登記介紹辦法》,1951年制定的《關于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辦法》,1954年《關于建筑工程單位往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訂立勞動合同的辦法》等,都要求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但是,隨著固定工制度的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僅在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直到80年代初勞動合同立法才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其間頒布了大量的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如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93年《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都要求把勞動合同作為締結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

在勞動立法的過程中,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該法系統地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定義、適用范圍、內容、變更、解除和終止等情形及其法律適用,為建立統一的勞動合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有了較為全面的涉略,但是,由于勞動法還只是勞動領域的一個基本法,該法所設各個章節尚需具體的法律規定詳盡調整,因此,十分有必要制定一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設立及解除的全過程予以系統、專門的調整。為了配合勞動法中勞動合同制度的執行,勞動部在勞動法實施的同時,還配套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為了更加明確地調整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2005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2006年3月20日,勞動合同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這一關乎億萬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調研、起草、審議過程中,從立法宗旨到具體條款,勞資雙方均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立法博弈,開門立法收到了191849件意見,引起了非常廣泛的社會關注和強烈反響。

2006年12月24日,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并做出大幅修改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審。按照立法進程,草案進入三審。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合同法》。這部備受關注的法律經歷了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四次審議之后,終于出現在人們面前,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從契約角度看勞動合同的實踐意義

人與人之間只要建立關系,他們之間就會產生某種契約。

契約俗稱合同或協議。法國民法典(即拿破侖法典)1101條對契約的定義為:“契約是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后來契約制度的發展已使其含義廣泛化。在商業或經濟層面上,它是社會共認的一種讓渡財產權的方式;在道德倫理層面上,它是一個人應該信守自己訂立的協議,履行自己諾言的道德原則的體現;在政治層面上,契約成為政府與民眾聯接起來的法律形式。

契約在法律上是指“兩個以上當事人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協議,或由一個以上當事人為一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允諾。”從這一概念,不難分析出它所包含的結構要素:

第一,“契約”的概念意味著訂約主體或當事人的復數性,契約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

第二,“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目的性、互惠性,意味著定約必然存在著某種目的,契約的達成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利或善,目的的實現則是雙方互惠的實現;

第三,“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意見和某種形式的允諾,即合意與合意的達成。這種合意可能是相向的,也可能是同向的,而允諾是契約的核心和實質內容,只有允諾才使得合意具有意義,使契約最終成立;

第四,“契約”的概念意味著約束力,義務和責任。法律概念中的契約具有明顯的法律約束力,這種責任和義務的實現主要依賴法律。

由契約的定義可以看出,契約界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是對雙方未來行動的約束,降低了不確定性。而且契約本身具有嚴格的條文或條款。因此,契約會對組織及其員工產生特定的約束,規范雙方行為,并促使組織目標的達成,屬于雇傭關系中的關鍵要素之一。

五、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根據2003年全國職工隊伍狀況抽樣調查,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不簽訂用工合同,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無法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全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僅為57.1%,其中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30.5%。在民營經濟發達的廣州市,國有企業職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9%左右,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85%,而民營企業的簽訂率只有40%。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在單位就業人員中,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10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在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都難以確認,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和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者工資報酬權利、參加工會組織和參與集體協商的權利、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權利、社會保險權利等等,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勞動法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地方中小型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仍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有些企業只與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與一線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原因很復雜。許多用人單位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

那么,簽訂勞動合同后,一個勞動者到底給企業增加多少成本呢?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以南京市一個不為員工繳納五險、辭退員工不給經濟補償、不實行帶薪休假的企業為例:

在社會保險方面,按照南京市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為每月1189元,養老、失業、生育、工傷、醫保五項保險合計每人每月繳費536.73元,其中個人承擔140.79元,企業每月要為一名員工繳納社保費395.94元。

辭退員工的企業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勞動關系,企業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按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也就是說,企業實際上每年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是12個月,而變成了13個月。以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企業每年要多支付850元。

關于強制帶薪休假的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滿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須帶薪休假5天,否則要按照3倍工資支付加班費。企業對于這項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照此計算,每月實際工作日為20.83天,按照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50元計算,每個工作日工資為40.8元,如果不允許員工帶薪休假,企業每年要向員工支付612元。

以上3項,企業每年為每個員工多支付6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計算,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漲了61%。

有些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主要是在勞動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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