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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大宗貿易信用證欺詐最新案例分析(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20:16:17【】5人已围观

简介sion,ICCPublicationNo.600,簡稱UCP600))對信用證所作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簡稱UCP600))對信用證所作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

1.2 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的特點表現為三方面:

1.2.1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遞交的單據滿足“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商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1.2.2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雖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約束。銀行審單只審核單據與信用證一致,不過問合同。如果開證申請人對合格單據付款后,發現貨物與單據不一致,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和收到的相關單據與受益人和有關責任方交涉,與銀行無關。

1.2.3 信用證是純單據業務。UCP600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

2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進口商的風險

信用證交易的特點使它經常成為被詐騙分子利用、從事詐騙活動的主要工具。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的付款責任同買賣雙方合同項下的履約責任相分離,銀行無法對基礎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銀行履行付款責任的前提是出口商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表面”相符,正如UCP600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確性、內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對單據中規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其存在與否,或對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貨物的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與否,作為或不作為、清償能力、履約或資信狀況,也概不負責。”當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后提貨時才發現無貨可提,或貨物與合同不符,而此時出口商早已安全收匯。進口商已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只能依照貨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向出口商追索貨款,而行騙者早已銷聲匿跡,索賠很難成功。

進口商可能遭到的欺詐有以下幾種:

2.1 偽造單據。欺詐者利用信用證憑單付款獨立于合同的性質,通過偽造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全套單據,騙取貨款。其典型特征是無基礎交易存在、“假買假賣”、“假單無貨”,旨在套取銀行融資或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定金或預付款。

信用證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和提單等運輸單據。其中商業發票由出口商制作,容易偽造;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在簽發時完全依賴于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不可能實地了解。因此,如果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不真實;承運人一般根據包裝物上的說明和外表來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會導致運輸單據內容的不真實,例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將殘次品或廢物載入假造的提單中,卻使提單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所以開證行必須付款,其結果導致進口方遭受損失。

⒉2 憑保函換取清潔提單。UCP600規定銀行只能接受清潔運輸單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如果貨物存在瑕疵,應該在提單上做出不清潔批注,但有的出口商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證補償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可能造成的損失,要求其不做出上述不良批注,以便順利收匯。從法律角度講,這是出口商與承運人串通共謀對收貨人的欺詐行為。

2.3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2.3.1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的概念

①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以早于貨物實際裝船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倒簽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完畢后簽發,預借提單是在貨物還未裝船或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簽發。②順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或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以晚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

這些提單的簽發方式都屬于違法行為。

2.3.2 托運人換取倒簽、順簽和預借提單的目的。托運人要求承運人這樣做,是為了使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以便能結匯。承運人通過偽造裝運日期以掩蓋出口商違反信用證裝運條件的行為。

2.3.3 倒簽提單、順簽提單和預借提單對進口商造成的危害。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由于到貨期晚了,在貨物運抵后價格下跌,造成進口商無利可圖甚至有可能虧本;對于應節貨物,如果不能在進口商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進口商的損失會很大,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進口商還要花大量的時間和人力來處理倒簽提單所造成的貨物補給不及時等情況。對于進口商來說,提單的簽發日期是裝船時間的證明,承運人應出口商的請求提供倒簽提單,進口商如果找不出證據證明此提單屬于倒簽,就會失去向出口商提出索賠或取消合同的權利。可見,倒簽提單是對進口商的一種侵權行為。

2.4 倒填交單日期。受益人應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示單據,若受益人未能在此期限內提示單據,則開證行有權拒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因此,受益人可能要求出口地銀行倒填付款、承兌或議付的日期。

這是利用了《UCP600》上所說的:“銀行應有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即從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五個工作日來審核單據”。例如,某信用證規定“6月30日到期”,但是受益人將單據送達銀行議付的日期是7月4日,該信用證已經逾期交單四天了。銀行應在其面函上批注:“LATE PRESENTATION”或者“L/C EXPIRED”,(遲交單,或信用證已逾期),但是這樣做就造成了“單證不符”,會對出口商安全收匯造成障礙。因而,少數受益人就要求議付行倒填日期,即在銀行的面函上將受益人的“交單日期”仍寫成6月30日,而銀行的“寄單日期”寫成7月4日,從而使單證的表面相符。這種作弊行為難免會使進口商受到損失。

2.5 短裝或冒裝貨物。UCP600規定:“載有諸如‘托運人裝載和計數’或‘內容據托運人報稱’條款的運輸單據可以接受。”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承運人不清點集裝箱內貨物之機,以次貨、假貨、短裝貨行騙。其特點是有基礎交易存在,“真買真賣”,但“真單劣貨”、賣方存在欺詐行為。而銀行只管單據,不管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出現了問題,買方的利益會受到損失。在這種欺詐行為中,賣方往往以低于市場價格出售貨物為誘餌,騙取買方上當。

3 進口商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防范

我國的進口企業在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應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3.1 慎重選擇交易對象,做好資信調查。可以通過貿促會駐外機構、中國銀行駐外辦事處或外國合作銀行、協作律師事務所和協作調查機構、出口商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對外商在當地注冊情況、實際辦公情況、通訊情況及銀行信用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今后查詢。

對開證行應有所選擇,以防止國際威望不高、國際結算水平較低的銀行碰到問題缺乏處理能力。

3.2 嚴格審單。進口商除應審核單證、單單是否相符外,更應側重單貨是否相符、單據所填日期與貨物到達時間是否合理,如果發現提單有倒簽的可能,可以查詢航海日記,把握證據后向出口商和承運人索賠。

⒊3 針對不同的客戶,申請開立不同條款的信用證。簽訂大宗商品進口合同時,在信用證中應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商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例如,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的商檢機構出具的商檢證書,以保證貨物的質量。

對于不太了解的出口商,合同金額不宜過大,盡量采用遠期支付方式,即使欺詐情形暴露,只要出口商尚未獲得償付,進口商便有足夠的時間取證以申請法院的止付令,同時也令欺詐者心虛、知難而退。

3.4 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的選擇權。在選擇價格條件時盡量以F組貿易術語成交,由己方租船訂艙。這樣,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且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防止出口方和船方相互勾結,也可以派人到裝貨港檢查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絕賣方的貨物欺詐。

在非己方辦理運輸的情況下,如對運輸船只存有疑問,應委托船公司、銀行或國際組織協助調查船只情況。

3.5 制定嚴格的企業內部操作制度,提高企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企業應向業務人員提供各種培訓機會,積極了解銀行新出臺的政策和法規,并提倡以電子提單進行交易。業務人員自身也要不斷學習和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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