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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央企融資性貿易案例(中石油對外直接投資有哪些融資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12:32:48【】6人已围观

简介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七)違反規定分包等。(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第十一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

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分包等。

(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二條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

第十六條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五)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六)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十七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八條對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九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二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責任認定

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二條中央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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