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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宋朝海外貿易發達的原因的史料(為什么宋代經濟這么發達)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08:50:34【】4人已围观

简介化。具有歷史意義的商稅制度賦稅的征收在中國古代源遠流長,宋代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發展歷程中在經濟發展與制度變遷上均有重大發展的歷史時期,商稅制度的確立無疑是一個重要內容。宋以前的商稅在國家整個稅收中所占比

化。

具有歷史意義的商稅制度

賦稅的征收在中國古代源遠流長,宋代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發展歷程中在經濟發展與制度變遷上均有重大發展的歷史時期,商稅制度的確立無疑是一個重要內容。宋以前的商稅在國家整個稅收中所占比例較小,加上重農抑商的思想影響,對商業征稅一直沒有引起統治者的足夠重視。北宋時期,城市工商業興旺發達,商品貨幣關系蓬勃發展,商業在整個國家經濟中所處的位置不斷提高,在相當程度上沖擊了原來封閉的經濟結構,改變了政府統治的物質基礎,迫使國家的商業政策作出相應調整。

這一時期,統治者開始農商并重,大力發展商業。宋代對商品經濟的管理特征,是從行政干預逐漸向依靠經濟手段和市場調節過渡,國家已經越來越多地利用市場手段來貫徹自己的政府意志、行使政府管理權。統治者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不斷創新理念和形式,加強對商稅征收的管理,形成了一系列富有時代特色的商稅征收管理制度。

宋代統治者在建國之初就確立了征商制度,在各地交通要道、關津渡口及城鎮交易市場對民間私商經營販運的貨物征收商稅。《宋史·食貨志》明確記載: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行者赍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這里可以看出,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建立起完備、嚴密的商稅網和專職商稅機構,并制定了統一、規范的征商則例和稅率。此外,早在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就下詔榜商稅則例于務門,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的一道詔書中,則更是明令:自今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當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這兩道詔令把商稅征收作為一項制度性的政策固定下來,使商稅制度成為宋王朝歷代皇帝遵循的明確綱領和祖宗之制。

此外,宋太宗還明確規定了征商之制的內容及對偷稅、漏稅的懲處辦法:國朝之制,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茶皆算。有敢藏物貨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與捕者。到了宋徽宗崇寧五年(公元1106年),朝廷再次下詔:令戶部取索天下稅務,自今日以前五年內所收稅錢并名件歷,差官看詳,參酌稅物名件、稅錢多寡,立為中制,頒下諸路,造為板榜,十年一易,永遠遵守外,輒增名額及多收稅錢,并以違制論。

這說明,北宋商稅管理體系日臻成熟,商稅的征收已經成為一項制度性的政策措施,成為一種系統、完善的制度。商稅的征收,是國家對私營商業利潤的強行分割。另外,商稅的制度化也表明了這一時期國家從法律形式上明確了對民營商業的承認和保護。這和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所實行的以國家行政干預為中心的商業政策是截然不同的。

這種商業政策導向的轉變無疑與宋代以來商品經濟的欣欣向榮、蓬勃發展息息相關。在一些學者看來,正是由于宋代商品經濟遠超前代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使國家不再把商業看成是危害、腐蝕其統治的因素,而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對于國家而言,一味地抑制商業,只注重農業的發展,同允許商業有一定發展,給商人一定的生存發展空間以獲得高額商業利潤相比,后者更能適應處于轉型時期的宋代社會的發展。而且,此時的商品貨幣關系與此前相比已具有不可搖撼的地位,民間商人階層已崛起,成為整個宋代社會中一支重要而又最具活力的社會力量。商品流通、商品交換的范圍不斷擴大,商品無論是在城鎮還是在鄉村都從人們日常生活的外圍日漸擴展到日常生活的中心。在這種形勢下,統治者不可能也無力對每一種商品生產、每一宗商品交易都親力親為進行管理,要想從中獲得高額利潤,最好的辦法就是將商品經營權給予廣大的民間私營者,并以商稅的征收作為交換條件。在國家確立的商稅制度下,商人的經營販賣活動比以前自由多了,只要按章繳納商稅,商人就等于取得了合法經營權,可以自由地往來興販。

宋代商稅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否定了此前特別是唐末及五代割據時期混亂、繁雜的地方性征稅,打破了各個割據政權在各地所設的重重障礙,大大方便了商品在全國范圍內的流通,從而活躍了市場,吸引了大量的商業資本,也使國家商稅不斷增加。因此,宋代商稅制度的確立,對促進商品流通、擴大商品交換具有重要作用。

商稅,國家財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從宋代經濟發展的歷程來看,商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著越來越大的比重。北宋時商稅征收數額從宋初至宋仁宗時期一直呈逐年增長的態勢:宋太宗至道時全國商稅征收數額為400萬貫,宋仁宗慶歷年間暴增至2200萬貫,在當時國家歲入總額中占據了56.4%的比重,達到整個北宋時期商稅征收數額的頂峰。

商業稅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據的重要地位,宋人早有認識:本朝經國之制,縣鄉版籍分戶五等,以兩稅輸谷帛,以丁口供力役,此所謂取于田者也。金、銀、銅、鐵、錫、茶、鹽、香、礬諸貨物,則山海坑冶場監出焉,此所謂取于山澤者也。諸管榷征算斥賣百貨之利,此所謂取于關市者也。

宋代以前,商稅的課征只能作為政府財政上補充的手段,它在國家的賦稅結構中處于次要的、無足輕重的地位。而從觀念形態上看,以商業稅收的擴大支撐國家經濟運行的辦法也是與祖制訓條不相符合,更為重要的是那時對商業的課稅課征,在很大程度上帶有對商人課以重稅來達到國家抑商、困商的目的。

到了北宋時期,這種抑制私營商業的政策則發生了根本轉變。國家建立了漸趨完善的商稅制度,從而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民營商業的存在及其合法性,而商稅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國家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正常運行和兩宋王朝贍軍養兵的巨額費用。宋代統治者已充分認識到商業及其所帶來的巨額利潤在國家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正如當時一些士大夫所言:以朝廷雄富,猶言采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則或闕均需。宋仁宗在一道詔書中也稱:商賈不通,財用自困。

當時的統治者確實把商業稅收視為國家巨大的財源,因而在現實利益的基礎上對商業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和利用。例如唐宋以來,商業鎮市的崛起和繁榮,不但在工商業的繁榮程度上表現出日益趕上并超過其所在府州縣城的趨勢,對于國家而言,更重要的則在于鎮市的發展所帶來的商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所以宋代設鎮的標準是:民聚不成縣而有稅課者,則為鎮。很顯然,國家設鎮的中心意圖乃是征收商稅,以稅收為核心成為宋代設鎮的主要標志。這些新興的商業鎮市所創造的商業稅收也確實在財政上為宋朝政府提供了巨大幫助:州縣官凡有所需索,皆取辦于一鎮之內。從宋政府在商稅征收中對監稅官的選拔、考課的發展變化中也充分反映了國家對商稅收入的日益重視。

在獲取商業利潤的驅動下,北宋統治者在商稅的征收上也相應作了一些有利于商業發展的政策調整。宋代自太祖開始,幾乎歷朝均頒布過優恤商賈、減免商稅的詔令。如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下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下詔: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條當從寬簡,宜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內州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參酌裁減,以利細民。類似的史料在宋代文獻中均有記載。北宋年間諸帝的減稅之令,王孝通先生在《中國商業史》曾加以總結。

此外,為了保障商品流通、促進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北宋政府還對各級官吏侵擾商販、勒索商賈的種種不法行為規定了懲處辦法。如宋太祖、宋太宗時均明令禁止官吏滯留、勒索商人,對于非法擾商者還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條例:留滯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財物,贓重者,徒一年。國家允許商人告發官員的非法行為,許被告人徑詣尚書省越訴,即將漕臣重置典憲。以法律的形式允許商人到尚書省越級上告不法官員,這在前朝是不可想象的。

正是由于政府明令減免商稅并采取種種通商惠工的政策措施,大大放松了對民間私營商業的限制,鼓勵了人們經商的積極性,社會各階層從商人數激增,經商致富的觀念在民間非常盛行,人們經商的熱情不斷高漲,像前代社會由于政府對商業的極端管控而導致的大量商人資本退出流通領域而致窖藏的現象大為減少。《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蓋所獲利博,豈肯蓄藏于家!經商人數增多,征稅范圍擴大,國家稅源也隨之而增加,因此國家雖有明令減免商稅,但稅額反而增加了。

禁榷制度進一步強化

今年5月,國務院發布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取消食鹽產銷區域限制;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引入社會資本;放開食鹽價格。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中國歷史上,國家對鹽的專營可追溯至春秋時期,管仲相齊桓公,開中國鹽法之始,官收官運官銷,將租稅置于官府專賣鹽價之中,以增加國家收入。這種中國古代政府對某些商品實行專賣的行為稱之為禁榷。除了鹽之外,茶葉和鐵也相繼納入禁榷的范圍。兩宋時期是禁榷制度發展的重要時期。在這一時期,禁榷制度得到強化,朝著更細密化的方向發展,體現了當時政府的商業化,對整個社會產生了很大影響。

這一時期,禁榷范圍較前代有所擴大。當時最有利可圖的一些商品,如食鹽、酒、茶葉、藥品、香料、礬、醋、銅、鐵、錫、鉛、糧食、紡織品、煤等,都在禁榷之列。由于對外貿易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因此也成為禁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北宋禁榷中的食鹽、酒、鐵、茶葉、礬等都是繼承于前代。諸項禁物中,以鹽、鐵、酒的禁榷為最久,漢武帝時期便開始了。到唐代以及五代時期,各項禁物也多集中于傳統的鹽、酒、茶等,其中五代時對酒的禁榷多側重于酒曲的生產和銷售。這些傳統禁榷項目在北宋得到了繼承,而香料、醋的禁榷卻是北宋的首創。禁榷制度品種之多,大文豪曾鞏在《元豐類稿》中這樣寫道:自時以來,兵簿既眾,他費稍稍益滋,錮利之法始急。于是言礬課則劉熙古,深茶禁則范若水,峻酒榷則程能,變鹽令則楊允恭……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這段文字很恰當地說出了宋代禁榷制度的特點。

此外,政府加強了對禁榷物品從生產領域到流通領域的全面控制。北宋政府不但擴大了禁榷物品的范圍,更加強了對禁榷商品的全程管理,以從中攫取厚利。但是這種全程控制并不能對所有禁物一概而論,而是針對不同貨物或同種貨物在不同時期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對解鹽和四川官鹽井的產鹽,從生產、運輸到銷售全過程由政府進行。再比如對茶的管理,北宋初年到宋仁宗年間,東南八路的禁茶主要形式為:園戶生產茶葉,絕大多數為官府收購,然后由官府出賣給商人,政府只是控制了流通領域。從蔡京改茶法直到南宋,主要實行的是茶引法。宋史專家姜錫東在《宋代商人和商業資本》一書中表示:官府一般不向園戶支付本錢收購茶葉,只是通過出賣茶引控制園戶茶葉銷售,獲取專賣利潤。著名歷史學家漆俠則認為,政府既不控制生產領域,也不控制流通領域,只是通過更嚴密的管理來達到保證禁榷收入的目的。

北宋政府對禁榷物品的立法更加嚴厲。為了保證政府的禁榷收入,減少因民間私販造成的收入流失,當時的政府制定了嚴刑峻法,與私販者問罪。唐代對私販茶也有規定,據《新唐書》記載: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群旅,茶雖少皆死;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宋代茶法雖然屢有更易,但法律對民間私販的懲處則較前代有過之而無不及: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百錢以上者杖七十,八貫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貿易者,計其直五百錢,流二千里,一貫五百及持仗販易私茶為官司擒捕者,皆死。

宋神宗熙寧年間,在蜀地嚴禁私茶交易,稍有違犯則處以刑罰。漆俠認為:禁榷制度發展到宋代,越來越嚴,到蔡京集團當權達到了極點,茶、鹽、酒等征榷制更加嚴密和完備。

但是我們要注意的是,宋代的禁榷制度并非鐵板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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