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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對外貿易法修訂內容(對外貿易法的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2:07:33【】3人已围观

简介經營主體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預計不會持續。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貿易的風險極大,相比法人、其他組織來說,自然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自然人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外貿經營的實現,目前還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礙。如

經營主體數量大量增加的可能,但預計不會持續。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做貿易的風險極大,相比法人、其他組織來說,自然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自然人真正作為主體參與外貿經營的實現,目前還存在配套制度上的阻礙。如合同效力、海關管理、外匯支付、稅收等方面的法規中對自然人行為效力的確認,還有待通過對相關配套法規的修改和制定來進一步理順。

(二)突破了重視對外貿易秩序中國內民商事主體救濟的立法模式,突出和強化了公權的貿易救濟功能,以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作用

對外貿易秩序包括對外貿易的管理秩序和經營秩序。前者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而產生的,所反映的是作為對外貿易管理者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與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者是適應對外貿易活動的客觀規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之間的民商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則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無論是在1994年對外貿易法還是在新實施的對外貿易法當中,第一章總則的第1條都把“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作為制定本法的一項宗旨。

1994年外貿法分別從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對外貿易秩序進行了規定,試圖以此來應對當時已經出現的對外貿易領域的無序競爭及與國外的貿易摩擦。它對內確立了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具體列舉了外貿領域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外則是針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規定。這種體例弱化了外貿法對國內產業的保護,不利于發揮公權在對外貿易救濟中的作用。

新外貿法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貿易救濟3章,強化了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功能,彌補了中國作為WTO成員應當享受的相應權利。特別是在第46條、第45 條規定了貿易轉移、以及國際服務貿易的貿易救濟問題,為我國產業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在第6章對外貿易秩序中還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明確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禁止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響,及時發現和處理對外貿易中出現的新情況,更為全面的保障經濟安全。

(三)突破了以進出口商會為主參與外貿中介服務的規定,強化了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縱覽《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WTO協定》)及其附件可以發現,在《建立WTO協定》第5條第2款“總理事會可就與涉及WTO有關事項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適當安排”,以及《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協定涉及到非政府組織、行業協會或商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政府對經濟的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正逐步形成政府宏觀調控--行業組織自律性管理和服務——企業自主經營的新格局,對外貿易由于其涉外性質更需要這種協調機制。特別是在處理貿易摩擦的實踐中,行業協會、商會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作為進口國國內產業的代表,在國內發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作為利害關系方,就進口國對其提起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應訴;游說、影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機關等等。

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在有關中介組織規定方面,新外貿法客觀反映了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成果,尊重了協會等中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的實際作用和發展狀況,明確了協會、商會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強調了協會、商會為其會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服務的職能,以及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反映會員呼聲的義務。例如,新外貿法第56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四)突破了單一的外貿發展道路,強化對外貿易促進的手段實現多元化

新外貿法除在第9章對外貿易促進增加規定了出口信用保險、公共信息服務系統、鼓勵對外投資、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方式外,很重要的一個突破就是首次以法律條款規定我國參與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和區域經濟組織的行為。這將為我國的外貿發展提供一個廣闊的空間。

目前,以北美自由貿易區和東盟自由貿易區為代表的區域經濟貿易合作,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趨勢,也是世界各國尋求發展本國經濟、抵御經濟衰退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自由貿易區具有的積極作用,關貿總協定第24條對其作了特別規定,從而使自由貿易區成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并明確允許各成員在其領土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我國游離于自由貿易區之外,一方面使我國無法享受區域貿易安排產生的貿易創造效應;另一方面由于區域貿易安排對區內國家實行優惠待遇,其成員對區外貿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貿易壁壘,因而其貿易轉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顯,致使我國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視性影響。同時,自由貿易區是世界貿易組織明文允許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積極利用就沒有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來為我國謀取應得的利益,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我國都應重視和利用自由貿易區來推動我國外貿的進一步發展,并發揮我國在自由貿易區內的積極作用。

新外貿法第5條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這將積極推動我國參加區域經濟一體化活動,有利于中國與東盟以及中日韓就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可能性進行有益的嘗試。

(五)突破了處理外貿違法主要依賴行政處罰的局面,健全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1994年外貿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只有4條,比較原則,處罰手段不夠,處罰種類也比較單一,主要手段是撤銷對外貿易的經營許可。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于1994年下發了《關于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知》,對1994你年外貿法有關違法行為做了補充規定。

新修訂的外貿法根據外貿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外貿管理的實際需要,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有關國營貿易等法律責任的規定(第60至第66條)。例如,第6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處罰措施除了包括撤銷外貿經營權及罰款等傳統手段之外,還包括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以及從業禁止等多種手段,為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證。新外貿法還特別針對外貿違法行為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特點,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壟斷、不正當競爭、海關管理、稅收征管、外匯管理、商檢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從法律責任上,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了銜接(第29、第30條、第32至第35條),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相應法則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一、對最高人民檢察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2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二、經征得有關單位同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有關單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聯合制發的2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廢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25件)

序號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發文日期、文號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勞改犯加刑案件的公判和通奸案件的處理問題的請

示報告的批復1980年5月8日

[1980]高檢監函第1號

刑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復

1981年7月27日

[81]高檢刑函第137號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批捕外籍犯問題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

[82]高檢刑函第99號

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新規定。

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上級檢察院能否調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卷宗問題的

批復1985年4月27日

高檢研發字[1985]第14號該批復的內容已被201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

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調閱訴訟卷宗有關問題的通知》所替代。

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轉發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到

外省、外縣執行搜查任務應當同當地檢察機關取得聯系的請示》的通知1986年6月21日

高檢二發字[1986]第26號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

暫行規定》已作出規定。

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1986年12月9日

高檢研發字[1986]第16號

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法(研)發(1987)6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請示”的

批復1987年8月10日

高檢研發字[1987]第7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

案件定性問題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批復1989年9月15日

高檢法發字[1989]第2號

刑法已作出規定。

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經濟犯罪案件贓款贓

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0年6月12日

高檢研發字[1990]第5號

刑事訴訟法已作出規定。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舉報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

高檢發控字[1990]13號

2009年4月23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已作出規定。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1991年4月2日

高檢發研宇[1991]2號

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1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下發《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高檢發保委字[1991]2號

該規定的內容已被2005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

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和<關于確定檢察機

關工作秘密的意見>的通知》所替代。

1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管教干警強奸女犯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

1992年3月2日

高檢發監字[1992]1號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1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廠(礦)區內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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