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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山東英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山東英芳起彩有機水溶肥效果如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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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是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

是位于中國的法定住所,一處是位于日本的臨時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兩年,日本的臨時住所視為住所。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李某死亡時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專利機構提出"防眼疲勞鏡片"發明專利申請。之后,該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先權書面聲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的文件副本。

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種用于減輕因熒屏所造成眼疲勞的鏡片,這種鏡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鏡片相比,無論在具體結構、技術處理,還是在技術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保健鏡片"的發明專利申請。

(注:中國、日本同是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加入國》) 問: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給誰?為什么? 答:

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國、日本兩國共同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因此,本案中專利權授予給誰的爭議應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依據進行斷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為12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只要按我國的法律規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約規定的優先權。

中國某大學光學研究所雖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但這種申請行為不足以對抗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所以,該想專利權應授予日本某公司。

5.邊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為中國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發生婚姻糾紛,巴西法律又不允許離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規定的方式達成長期分居協議,并請求中國駐巴西大使館領事部予以承認和協助執行。

問: 我國應否承認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為什么? 答:

我國駐外使館辦理中國公民間的有關事項應當執行我國法律,該分居協議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故不能承認和協助執行。該分居協議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許的方式達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巴西有關方面申請承認。

邊、王二人的分居協議是按照巴西法律達成的,巴西不準離婚的法律與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承認和協助執行邊、王二人達成的分居協議有悖我國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國不能承認邊、王二人分居協議的效力。

一國法院及一國駐外使館承認與執行的只能是一國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而不能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6.

中國公民夏某(男)與中國公民馮某(女)1997年在沈陽結婚。婚后夏某自費到加拿大留學,2001年獲得碩士學位,后在美國紐約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在紐約州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狀由夏某的代理律師郵寄送達馮某。馮某在經過一番買粉絲后,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問:在紐約州法院已經受理夏某離婚訴訟后,我國法院能否受理馮某的離婚訴訟?

答:紐約州法院受理夏某離婚訴訟后,我國法院仍可以受理馮某的離婚訴訟。對涉外離婚案件,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中國公民的利益,我國不反對一事兩訴,當事人一方在外國提請離婚訴訟,不妨礙我國法院受理中國公民提請離婚訴訟。

7.1997年,中國籍公民俞某與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國結婚,婚后在中國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獨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感情淡漠為由,在中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山口同意離婚。在子女監護權和撫養權問題上,雙方產生爭議。山口要求將兒子帶回日本,由她撫養,俞某要求將兒子留在中國,由他撫養。

問: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么?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俞某與山口的兒子在中國出生,具有中國國籍,其父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國生活,這表明中國與其有最密切聯系,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依父之本國法"。父親俞某是中國公民,根據日本的法律,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

8.中國公民沈某(男)與中國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國結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1949年去臺灣,1988年加入加拿大國籍。雙方分離后,常有通訊聯系。梁某1975年赴加與沈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國一次,并購買、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梁某與沈某在美國發生矛盾,沈某獨自來中國并與一婦女同居。梁某知道這一情況后,要求沈某與同居婦女斷絕關系。曹不聽,反到加國法院起訴離婚并獲準。1991年3月,沈某又來道中國,于8月17日與原同居婦女到紹興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了婚姻登記。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沈某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費和撫養費。

問: 1.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說明理由。 2. 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

1.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這一離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離婚并獲準,沈某與梁某的婚姻關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并不自動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當事人在中國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的請求,中國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不與中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中國法院作出裁定,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發生法律效力,該外國法院的判決才能在中國生效。沈某未在中國法院提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故該加拿大法院的判決在中國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國法院有權受理梁某提出的離婚訴訟。

2.中國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后,應適用中國法律為準據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一英國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賭場賭博,輸錢后向賭場借款10萬美元,并將這10萬美元又輸掉,且未償還。開設賭場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英國法律規定經營賭場是犯罪行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許開設賭場。

問: 本案中的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英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答: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簽訂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斷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據洪都拉斯的法律,該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許開設賭場的法律與英國禁止開設賭場的法律相抵觸,英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訴。

10.香港甲銀行與我國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合同簽訂后,香港甲銀行依約提供了全部貸款。貸款到期時,我國乙公司只償還了一小部分貸款。香港甲銀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據合同中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約定,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問: 1.本案是否可以適用香港法為準據法?

2.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沒有提供香港關于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適用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因為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適用香港法,符合我國法律規定。

2.若雙方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法院則應適用中國法律。

11.法國人皮埃爾在20歲時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一份原料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皮埃爾沒有履行合同。中國甲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皮埃爾承擔違約責任。

皮埃爾答辯稱,法國法律規定的成年人的年齡為21歲,簽訂合同時他19歲,屬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問:

皮埃爾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答: 皮埃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不具有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當認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爾與中國甲公司在中國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皮埃爾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皮埃爾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12.中國某土產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簽訂紅棗買賣合同,由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紅棗。合同規定,中國某土產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紅棗的等級為三級。合同簽訂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銀行申請開具了信用證。交貨時,中國某土產公司因庫存三級紅棗缺貨,遂改用二級紅棗交貨,并在發票上注明:二級紅棗,價格不變,仍以三級貨價計收。中國某土產公司認為,貨物的品級比合同規定的高,且價格不變,買方不會提出異議。可事實恰好相反,發貨后,中國某土產公司到銀行議付貨款,開證行拒付貨款,理由是單據與合同不符。中國某土產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證,被拒絕,新加坡某公司指責中國某土產公司違約,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問: 1)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是什么? 2)開證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 答:

1)在國際貨物買賣關系中,調整信用證關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國普遍選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銀行有權拒付貨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必須與合同中的約定相一致,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議付貨款的單據與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單單不符或單證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本案中,中國某土產公司交付的發票與合同中的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13.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回國后,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

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

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 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

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

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

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

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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