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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幼兒園食品安全培訓買粉絲(幼兒園買粉絲文案素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4:03:17【】0人已围观

简介輸;(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專人保管;(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八)小餐飲、小攤點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

輸;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專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八)小餐飲、小攤點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九)小作坊、小餐飲經營場所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離,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證管理,小攤點實行備案卡管理。核發登記證、備案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備案卡。

第十三條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商號名稱、地址、經營項目、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小攤點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項目、區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不得超出登記證、備案卡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小攤點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備案卡載明的區域。

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三年,小攤點備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可以向發證部門辦理臨時登記證或者備案卡,有效期六個月。登記證、備案卡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或者備案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作坊、小餐飲還應當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購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查驗生產許可證、登記證、備案卡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采購數量、采購時間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貨查驗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小餐飲停止經營超過六個月需要恢復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經原發證部門核查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三章小作坊

第十八條開辦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

(二)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和處理廢水、油煙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場所的地面、墻面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備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小作坊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作坊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主要食品原輔材料清單;

(五)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復印件,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生產工藝流程圖;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審核登記中獲知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乳制品、速凍食品、酒類(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頭、飲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果凍、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產品。

第二十二條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地址、配料、生產加工者、生產日期、食品貯存條件、保質期、登記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

第二十三條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廠前經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在登記證有效期內,小作坊應當每年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四章小餐飲

第二十四條開辦小餐飲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門店,場所面積與生產經營面積相適應,各功能區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風、照明、噪音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三)廚房粗加工、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四)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油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防蟲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餐廚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第二十五條小餐飲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領取小餐飲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開辦者、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四)經營場所平面圖、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五)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小攤點

第二十八條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以及防蠅、防雨、防塵等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小攤點領取備案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經營范圍。

第三十條小攤點應當向經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并領取小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備案卡)。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小攤點發放備案卡,并將小攤點的備案信息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小攤點不得銷售散裝白酒、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等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高風險食品。

第六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周邊環境、歷史沿革、群眾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經營區域并及時公布。

適宜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開辦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產、交易市場的區域,應當統籌建設,集中管理,并配備檢驗、供電、給水、排污等設備設施。

學校、幼兒園門口一百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存在的區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問題開展綜合治理。

第三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食品安全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加強現場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范生產經營,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將小攤點的統計信息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網上信息平臺,在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登記、備案、允許經營區域、工商注冊等方面實現網上申請、信息共享、聯動審批。

第三十七條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場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協助履行下列義務:

(一)查驗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相關證明及信息;

(二)檢查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

(三)建立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檔案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目錄或者禁止生產加工目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行政區域內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

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統一發布,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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