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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德國服務貿易發展現狀(國際經濟與貿易怎么樣 探討全球貿易現狀與未來發展趨勢?)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3:06:03【】4人已围观

简介4年相比,服務貿易逆差的消極影響,在經常帳戶中,無論從絕對還是從相對的角度來看,都增大了;在國際收支中,絕對地講是增大了,相對地講是減小了。  (二)落后的服務貿易對國民經濟的消極

4年相比,服務貿易逆差的消極影響,在經常帳戶中,無論從絕對還是從相對的角度來看,都增大了;在國際收支中,絕對地講是增大了,相對地講是減小了。

    (二)落后的服務貿易對國民經濟的消極影響

    日本在與服務貿易密切相關的第三產業上的基本特征是,在國有經濟的控制之下,具有極高的壟斷性。比如電信業,在80年代以前完全由國有經濟所壟斷,不但外國資本無法進入,就是本國資本同樣也被禁止從事該項業務。這一特征與市場經濟體制鼓勵競爭的一般性原理相去甚遠。

    服務業發展水平低,對外開放程度低,已經給日本經濟帶來了許多后遺癥。這些消極影響主要表現在:

    1.國內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國際市場。根據日本國際價格構造研究所的研究資料顯示,日本國內市場價格的總體水平比國際市場要高出50%,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國內市場上較高的要素價格,包括工資、地租和技術等,而這主要是由于經濟體制所決定的。

2.開放程度低,對國際資源利用難度大。較高的要素價格,是由于國際要素流動遇到了障礙,使得國際要素難以流入,無法將較高的國內價格降下來。從積極的方面來看,不論價格水平的高低,在價格或成本與勞動生產率之間的關系上,都會影響一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較高的要素價格在日本國內代表著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在高成本與高勞動生產率的對比關系中,各個產業部門的發展表現出兩種趨勢:一種趨勢體現了生產率的優勢作用超出了成本劣勢的消極影響,相應的產品生產在日本國內仍然能夠保持相當長的時間;另一種趨勢反映出高成本的影響超出了生產率方面的優勢作用,相關的產業部門就會從日本國內向其他一些國家轉移。但是,在封閉的經濟體制下,國內較高的要素價格和較高的勞動生產率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對國外更為經濟的資源的利用難度。

    在服務貿易上的長期閉關,使日本服務業的發展遠遠落后于世界水平,實際上也牽制了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的繼續發展。美國與日本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貿易赤字,在制造業方面,日本有巨大的貿易順差,在服務業方面,美國有巨大的順差,并且大大地抵補了總的赤字水平。從以下事例中可以看出兩國在服務業發展水平上的差距。據“國際商報”消息,在日本經營的美國服務企業,如金融機構、航空公司、餐飲業企業,以先進的管理和周到的服務已經贏得了日本消費者的青睞,占有很大的優勢。如美國威斯汀旅館的住宿率已經高達90%以上;花旗銀行率先推出自動存款和提款機,并提供24小時電話買粉絲服務,吸引了大量的客戶;美林證券公司在日本的證券交易額已經排名第1;斯達巴科斯咖啡連鎖已經在東京開設了11家分店,震撼了日本的咖啡界,紛紛仿效其濃縮咖啡的制作技術和企業的經營管理方法。

    正是鑒于這種情況,日本受到國際上一些服務貿易較為發達國家的巨大壓力,同時在日本經濟內部也表現出來一定的動力,要求對服務業進行廣泛而徹底的改革,以提高其服務業的開放程度和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

二、日本分行業服務貿易的發展

    日本服務領域的開放程度在各個主要行業中的表現是頗不相同的。

    (一)電信業

    日本電信業的開放問題主要集中在外資的進入上。目前,日本電信業的開放基本上還處于起步階段。

    1.電信業的發展現狀。電信行業企業的發展狀況。日本電信業經營機構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機構是指通過自有通信線路及設備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第二類機構是指通過租借通信線路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其中又進一步分為特種企業和一般企業兩小類。對于這三種行業,日本當前的政策是,從事第一類電信業務必須獲得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從事特種第二類電信業務則只需要進行注冊,從事一般性第二類電信業務只要通知政府有關部門即可。在第一類電信行業中,長期由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NTT)和國際電信電話株式會社(KDD)所壟斷。NTT和KDD在1985年以前其性質屬于國有企業,1985年以后實現了民營化。

    第一類電信行業具有高度的公眾性特征,是人們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領域。因此,進入第一類電信行業的程序比較嚴格,一般包括,申請、審查、詢問、許可、確認、審查和批準等七道環節。申請無線電站業務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審查、詢問、許可、設備建設完成的通知、檢查和授予經營許可等七道環節。上述程序一般需要1~2個月才能完成,一經獲得批準,業主就必須在指定的時期內開業,如有正當理由可以適當推遲開業時間,開業后還必須依法律程序向郵政省大臣作出正式通知。此外,在正式營業之前,業主還必須就基本服務的收費制定相應的標準。

    業主的申請除了就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等一些常規內容之外,還必須按照日本對第一類電信事業的分類標準(包括電話業務、電報業務、線路租用業務、資料傳遞業務、數據交換業務和傳呼業務等)提出從事電信服務的種類、服務的地區范圍以及電信設施的草圖等。

 

電信業的有關法規。日本電信業主要有兩個法律,即《電信業法》和《無線電法》。前者于1985年4月隨著電信領域引入競爭機制而出臺,用以規范整個電信市場的競爭行為,內容涉及電信業務、電信設施和土地使用權等的管理和授權等有關內容。后者針對第一類機構在無線電站及其網絡建設方面的條件,規定了如何獲得設置電臺的許可證、電臺設備及操作等內容。其主要作用在于,針對以無線電設備建立網站的第一類電信企業,必須符合電信營業法的要求,獲得營業許可證,滿足有關要求,如無線電臺經營許可證、無線電設備、電臺播音員等。

    2.電信業的改革。日本政府在1985年對電信業進行了第一次制度改革,成為日本電信行業近代發展中一個重要的轉折點。1985年以前,日本的電信業是由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獨家壟斷的,其后日本政府對電信業實施了制度改革。

    第一次改革。1985年4月1日第一次改革進程啟動,主要目的是要在電信領域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對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進行民營化改造與結構重組。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①開放電信業市場,廢除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在電信業中的壟斷地位,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目前,有100多家屬于第一類電信事業的新企業進入了市場。②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的民營化。電信電話公社是日本近幾十年來在電話電信行業中的國有機構,具有準政府的性質。自1984年12月25日,日本政府頒布了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法,開始啟動NTT的民營化進程;作為這一法律的執行機構,郵政省大臣很快就任命了一個由15人組成的籌建委員會,由這個委員會承擔起組建新NTT的職責,經過三次會議,制定了有關的規定,并得到了郵政大臣的批準,進而由委員會選舉了董事長和監事長,電電公社將資金以實物的方式全面轉入新的NTT,電電公社獲得了新NTT的全部股權,進而又全部轉移給政府,同時電電公社宣布解散,至此新NTT宣告成立。

    第二次改革。1995年第二次改革進程啟動,主要內容是進一步對電信電話株式會社的重新構造。這次改革的基本目的在于,促進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提高電信企業的運營效率。改革的主要方面包括;規制緩和,提高效率和對NTT進行結構性調整。這次名為三位一體的改革措施,最終目的在于通過降低費率水平以提高顧客的利益,通過服務的多樣化以促進情報通信業的國際化進程。

    規制緩和包括對第二種電信企業范圍的重新限定、對電信業務委托的限定、對電報電話收費標準審批制度的放寬、廢除了KDD法即國際電報電話株式會社法以及改善了對無線電終端設備技術標準認證的制度等。此外,還包括對外資規制的緩和,1997年世界貿易組織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撤銷了對進入第一種電信企業的限制(NTT與KDD除外),對專用線完全實行了自由化。

    在規制緩和的同時,政府還在提高政策透明度方面進行了努力,相關的法律在政府公告中正式披露。1997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制定了規制緩和計劃,作為電信業的主管部門,郵政省專門發行了進入日本電信市場的指導手冊,進一步提高了行業政策的透明度,對進入日本電信業,尤其是進入第一類電信業的程序作了詳細的介紹。

    計劃中的改革。計劃中的改革預計將在1999年夏季正式推出,主要內容是對NTT再一次進行結構性調整。屆時NTT除控股公司本部之外,其業務活動將分解為三個部分,NTT國際,負責國際長途電信電話業務,NTT西日本,NTT東日本。NTT控股公司和NTT西日本、NTT東日本均為具有特殊性質的公司,NTT國際則作為民間公司存在,負責國際長途電信業務。

    3.電信業改革開放的初步效果。截至1997年3月31日,通過電信業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改革,日本電信行業的開放程度大大提高了。NTT的外資比例達到了3.97%,KDD的外資比例達到了3.14%。全國外資比例超過5%的電信企業已經達到58家,其中,第一類電信企業為28家,絕大多數的外資比例在5%30%之間,有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第二類電信企業為30家,絕大多數為外商控股企業,只有兩家外資不足50%,有16家為獨資企業。

    同時日本國內的電信服務水平也相應地提高了,主要表現在服務的多樣化和費用的低廉化上面。

    (二)流通業

    長期以來,日本國內的流通政策是以《大店法》為代表的,其基本宗旨是限制大型零售商業對小規模零售商業的沖擊。這一政策對發展大規模零售商業的規定較為嚴格,外資進入日本零售業實際上受到了《大店法》的限制。因此,日本流通業的開放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大店法》的改革。

    1.《大店法》的主要內容。《大店法》于1974年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表現為對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的開業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審批的制度。在《大店法》的實施過程中,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正式實施到1979年5月,是其推廣時期;第二個階段到1987年6月,表現為強化時期;第三個階段到1989年6月,表現為過渡期;第四個階段到現在,表現為緩和時期。

    《大店法》的目的在于,①保護消費者的利益。②適當保障周邊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發展機會。③促進中小企業的正常發展。這些目的最終都要落實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上去。

    《大店法》的審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步驟:

    (1)大型零售店鋪承建方提出申請,該申請必須向通商產業省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提出。

    (2)地區通告說明,承建方向預定開設店鋪的當地零售業者、消費者作出建設店鋪計劃的概要說明。

    (3)大型零售商店的經營者提出申請,該申請必須向通商產業省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提出,有關事項包括店鋪面積、營業時間和年休息日數等,閉店時間在晚八時以前或年休息日不足24天的不需申請。

    (4)在大型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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