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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國外貿出口品牌戰略的實施與研究爭論焦點(商務英語專業論文選題如下:當前外貿出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我國外貿出口品牌戰略的實施與研究,那個好?)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9:38:33【】4人已围观

简介國企業曾經贏得10次勝利。從這些成功案例中,美國反傾銷法律專家西蒙·科斯勃格認為,如果中國反傾銷應訴的勝訴率達到70%,將對美國產生震懾作用,美國企業不會愿意把金錢投入到無法獲勝的官司中去。國際化經營

國企業曾經贏得10次勝利。從這些成功案例中,美國反傾銷法律專家西蒙·科斯勃格認為,如果中國反傾銷應訴的勝訴率達到70%,將對美國產生震懾作用,美國企業不會愿意把金錢投入到無法獲勝的官司中去。

國際化經營規避反傾銷風險

面對不利的終裁,中國彩電企業紛紛表示將繼續上訴到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爭取應得的權益。傅東輝律師表示,從持續5年的蘋果汁反傾銷案勝訴的結果看,中國彩電企業是有希望的,但是如果需要5年的時候,中國彩電即使勝訴重返美國市場也將錯過發展的最好時機,中國企業是耗不起的。而廣東美華律師事務所研究反傾銷的律師李文濤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最有效的規避反傾銷的方法,就是要推進國際化經營,要把產品的價格鏈條在全球范圍內配置。”

TCL集團常務副總裁胡秋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天美國的反傾銷裁決只能擋住部分沒有準備或者說國際化拓展緩慢者,對TCL影響則微乎其微,因為TCL如今已初步構建起了在全球的生產、研發、銷售的龐大網絡。而康佳集團總裁助理仵志忠透露,康佳在墨西哥建設的200萬臺產能的北美生產基地將于今年5月投入使用,這一基地將對康佳在整個北美地區的外貿活動產生重要的輻射作用。此外,長虹在俄羅斯、墨西哥,海信在匈牙利都建設了生產或出口基地,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規避反傾銷風險。

除此之外,周世儉還指出,當美國、歐洲和日本的廠商生產高端產品的時候,中國的廠商則一直在中低端方面打轉轉,并經常出現惡性競爭。中國的企業忽略了從國際戰略高度上樹立全球品牌的觀念,而沒有國際化的品牌,也就失去了掌控國際市場產品價格的權力,不僅不能得到豐厚的利潤,當價格低到一定程度時還會遭到反傾銷的威脅。

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副主任陸刃波指出,中國彩電企業即使將組裝工廠搬到墨西哥再銷往美國,但如果繼續低價銷售的話,還是可能面臨被驅逐的危險。而中國短期內在高端產品不具備優勢,即使今后有了優勢,歐盟現在也開始考慮將等離子顯示器全部歸類為電視機,要收取14%的進口關稅,而且今年5月初又取消了原來中國彩電產品享受的“普惠制”,還可能要征收出口企業的“電子垃圾處理費用”。總之中國彩電企業的路還很艱難,但必須要走下去,加大研發投入,全力打造國際品牌才是中國企業的出路。

記者從海關總署的網站上看到最新的統計數字卻讓人振奮,中國今年1-3月彩電出口數量達到了1136萬臺,同比增長48.6%,價值10億美元,同比增長91.3%,出口額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出口量的增長速度。這表明中國彩電出口企業開始逐漸重視提高產品的單價,調整出口產品的結構,這對今后去應對國外有關機構復雜的年審有重要意義。

【正文】

【摘要】反傾銷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反傾銷做外一種非關稅壁壘被貿易保護者們頻頻運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競爭的自由化和國際貿易秩序。競爭與傾銷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沖突的一面,在反傾銷立法中,只有充分認識二者的關系,協調好公平競爭與貿易保護之間的關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進本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

【關鍵詞】競爭傾銷措施

關于“傾銷”的定義,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把傾銷分為“經濟學意義上的傾銷”和“法律意義上的傾銷”,并認為將傾銷定義為國家市場之間的價格歧視或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都是從經濟學角度對傾銷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稱之為“經濟學意義上的傾銷。”而所謂的“法律意義上的傾銷”是指因符合法定條件而對其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傾銷。《布萊克法律辭典》把傾銷界定為“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海外大量銷售商品的行為。”目前,通說的定義一般為G A TT1994第6條的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因此對某一締約方領土內已經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實質性阻礙,則構成傾銷。”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及各國反傾銷法通過抑制和消除國際貿易中產品低價傾銷給出口國產業帶來的損害和威脅,推動國際貿易健康發展。

一、反傾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

反傾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一國為維護本國經濟發展的工具,是國家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之間有著親密的關系。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反傾銷法逐漸成為貿易保護者們濫用的工具,加之競爭政策與貿易政策本身不可調和的矛盾,兩者之間毫不例外地存在沖突。目前,有許多學者主張在國際層面上用競爭法來取代反傾銷法,而歐共體是在區域性組織內率先用競爭法來代替反傾銷法的典范。要解決二者紛爭及討論反傾銷法的存廢首先應對二者的關系有深入的認識。二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護競爭還是保護競爭者

W TO《反傾銷協議》訂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貿易自由化,加快各國產品在實踐范圍內的流通,而在實力決定一切的今天,各國為了提高自己的經濟實力,保護本國企業逐漸把反傾銷法用作抵御有力競爭者的安全閥,而將貿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則降為次要。反傾銷法是各國自我保護的必要措施。綜觀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可以看出,競爭法的作用和目標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經濟競爭領域中的各種不公平交易行為并消除其危害,是競爭法的初始目的,通過對各種部公平交易行為的規制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競爭是競爭法的第二層次的目的;而保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則是競爭法的最終目的。簡而言之,反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競爭,促進自由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這與反傾銷法重視個體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視企業利益忽視消費者利益的宗旨是相沖突的。

(二)法律淵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傾銷法的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國際法律淵源和國內法律淵源。反傾銷法的國際法律淵源主要指國家之間達成的關于反傾銷問題的國防條約和協定,這主要是指W TO 體系下有關反傾銷法的各項法律文件,包括:總協定第6條及其附件9對該條所作的注釋;《反傾銷守則》;《反補貼守則》中第15條關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傾銷問題的有關規定。反傾銷法的國內法律淵源主要是指各國國內立法機關制定的反傾銷法律和行政機關為實施反傾銷法律而制定的反傾銷規定。各國多將反傾銷法作為對外貿易法的一下子部門法,反傾銷基于國際禮讓和國民待遇原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競爭法則屬于國內法范圍,其法律淵源僅包括一國國內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公權力調控市場和資源配置,同樣,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公權力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礎和依據,所以反不正當競爭屬于公法范疇,具有極強的強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構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銷售從競爭法角度解析反傾銷法律制度

G A TT1994規定構成傾銷的法律衡量標準要件首先是一國產品進入另一國市場時價格須從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其次,須對東道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如果出口國國內市場不存在相同或類似產品,無法進行適當的法律衡量,則可以采用第三國價格或結構價格。依據會計學的觀點,企業按照平均成本而非邊際成本來確定價格。只要價格高于平均總成本,企業就有利可圖,在市場疲軟的情況下固定成本已經支出,通過繼續經營而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實際上并非所有的傾銷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傾銷很可能是對進口國,出口國都有利可圖。從擴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傾銷會為出口商帶來開拓市場份額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實力增強,如果傾銷商愿意將傾銷的利益擴大到本國消費者,則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產品價格也會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費者將會因此而受益。而傾銷對進口國而言,最有利的莫過于消費者所獲的低價消費的好處。如果是原料傾銷,傾銷國下游工業則會因生產成本的降低而獲得間接利益,當原材料傾銷商把較低出口的好處擴展到用其產品進一步加工出口的國內買主時,就會幫助而不是阻礙買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較高的不利條件。

二、反傾銷法的存廢之爭

反傾銷法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但目前尚無妥善的途徑,綜觀各家學說觀點,主要有三種代表性的觀點,即:“徹底廢除反傾銷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代替反傾銷法”,“對現行的反傾銷制度加以改進和完善”。顯然,爭論的焦點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傾銷法的關系,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的發展。

(一)廢除反傾銷法

這主要是“傾銷有害論者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自由貿易協議的框架下,成員國可以完全廢除反傾銷法,而不必以競爭法來取代。如有學者認為“反傾銷缺乏正當的經濟學基礎,它忽視了目前的自由貿易的全球化進程,并且對于國內市場的競爭產生了否定性影響。”還有學者認為“絕大多數傾銷行為是正當的競爭行為,在傾銷中唯一有害的掠奪性傾銷在實踐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僅僅為了防范這種罕見的掠奪性傾銷而耗費巨大的成本來制定或設計一個復雜的機構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實施競爭法,那顯然是缺乏效率的。”盡管現行反傾銷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貿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場的有序競爭,但是由于各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藍本—— W TO《反傾銷協議》并沒有迫使各成員國征收反傾銷稅,而只是規定了在進行反傾銷調查和采取反傾銷措施時所必須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標準。

(二)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

持此觀點的學者多數是依據歐共體的成功例子。在歐共體內部,成員國之間廢除了反傾銷法地適用,反傾銷法僅適用于來自成員國之外的國家的進口產品在成員國內部發生的價格歧視和掠奪性定價行為由統一的歐共體競爭法來規范。歐共體競爭法的實施由歐共體委員會負責。這種模式是廢除反傾銷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傾銷法帶來的反競爭效果;另一方面,統一的競爭法規則消除了因適用不同國內競爭法而產生的內在沖突,而超國家的執行機構又保證了實施共同競爭法的效率。有學者認為“區域性協議提供了一個試驗的機會,有朝一日或許可以擴展到全球。”并主張設一個超國家性的主管

機構,根據“效果原則”擴大競爭法的域外適用。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忽視了這樣一個現實,歐共體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的成功取決于其高度一體化的體系,而全世界各國由于政治、經濟等各種因素的巨大差異,不可能形成如此一體化的體系。實際上,這種做法多為發達國家干涉他國經濟主權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很難得到普遍認可。

(三)對反傾銷法進行改良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將現行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融入競爭法條款是解決《反傾銷協議》與競爭法沖突的最佳選擇..各國再依據新的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修訂各自的反傾銷法,使得融入競爭法律的反傾銷法在師姐各國得到實施。這樣一方面可以使現有的世界貿易規則和各國的貿易法規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貿易組織地國際性及其規則地廣泛接受性實現了部分競爭法規則地統一和協調。實踐中,不論是《反傾銷協議》還是各國反傾銷法也都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修正、改革,雖然這種改革并不能改變反傾銷法阻止競爭的本質,但從各個方面考慮,這是實踐中平衡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最可行的辦法。

三、總結

雖然反傾銷法有種種弊端,但實踐中為何各國仍對其情有獨鐘?歸根結底是因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競爭理念早已融入實力的較量和權衡中,因此以競爭法取代反傾銷法在一個很長的時期內也無法實現。“競爭法若作為國際統一規則立法,需要建立相應的超國家執法機關來管理,按照今天貿易自由化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而論,雖然在經濟關系中主權觀念已經淡化,但要各國尤其是經濟超級大國接受這樣的超級國家機構來管理,似乎還很難想象。”不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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