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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國出口用什么貿易術語(出口用什么貿易術語比較好?)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2:50:42【】6人已围观

简介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B組術語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于A組術語,A組術語使用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而B組術語根據具體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是上述單據,也可

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B組術語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于A組術語,A組術語使用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而B組術語根據具體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是上述單據,也可以使用陸運單、空運單和多式聯運單據。在B組術語下,出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后,即可憑其簽發的運輸單據(陸運運單、空運單、內河運單、多式聯運單據等)在當地交單結匯,而不必等到貨物裝船后取得海運提單。這樣縮短了結匯時間,有利于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在上述案例中,若內陸出口公司采用B組術語如FCA與買方達成交易,就可以在當地將貨物交給運輸公司,在轉移貨物控制權的同時也轉移了貨物風險,并憑借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盡早在當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從上述比較中可以看出,B組術語實際上是A組術語的擴展,它比A組術語具有更為廣闊的適用范圍。B組術語可以更好地滿足內陸出口貿易的需要,因此,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進行和內陸地區出口貿易的增長,我國的外貿企業不能拘泥于FOB或CIF的定式,而應根據自身的實際特點來選擇合適的價格條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保護自身的利益。

三、內陸地區出口企業選用B組貿易術語的優勢分析1.選用B組貿易術語是內陸地區企業外貿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

為什么進出口合同都選用CIF和FOB貿易術語?

出口時選擇CIF是因為這樣是有賣方為買方代辦的保險,這樣可以促進我國的保險業發展;進口時選擇FOB是因為FOB中不包含保險費,當然業也有促進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原因了。

擴展資料:

(一)CIF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后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中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二)FOB術語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的風險自船舷轉移。此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采用滾裝船和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已失去了其意義,因此,2000年通則建議使用FCA貿易術語。FOB術語后標出的是裝貨港的名稱,如FOB漢堡,表明該批貨物的裝貨港是漢堡。

1.交貨:賣方須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2.風險轉移:貨物的風險自裝運港船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3.雙方義務:(1)賣方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及單證;辦理出口手續;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和費用。(2)買方義務: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單證;辦理進口手續;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貨地點及時間給予賣方充分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和費用。

對于出口方來說應該選擇哪一個貿易術語比較好

學術意義上說,出口貿易術語與進口貿易術語沒有差別,關鍵是看具體操作。

實際操作中,出口方而言,比較傾向于做exw/fca/fas/fob/cfr/cif/d/ddp等(責任遞增),因為作為出口方,承擔的責任越少自然是越節省成本和減少麻煩。

但進口方而言,比較傾向于做ddp/d/cif/cfr/fob/fas/fca/exw(責任遞增),因為作為進口方,同樣也是承擔責任越少,成本較低,麻煩較少。補充一下:上面是對賣方而言,對進口方,當然是選擇CIF到岸價為上策,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保險費、運費(到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賣方承擔到買方指定地點的所有費用,主要是指保險費和海運費,如果不保險,那么這個術語就是CFR呢,報價:成本+利潤+保險。賣方須報進出關。但是很多時候因為周轉的需要,也選擇ExW 工廠交貨 (Ex works)。在貿易運作中靈活變通,獲得最大利潤才是最重要的!

在中國內陸省份出口業務中 使用FOB,CIF,CFR貿易術語與使用FCA、CIP、CPT貿易

一、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比較

相同點:都屬于裝運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貨,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要求的貨物裝上買方派來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買方符合要求的貨運單據(CIF則包括保險單)便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風險都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都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都規定由賣方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將貨物交至并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都規定由買方接受貨物、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

不同點:CFR和CIF下由賣方辦理運輸,FOB下由買方辦理;FOB、CFR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而CIF下由賣方辦理保險; FOB后接裝運港名稱,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稱;CFR報價等于FOB價加上運費,而CIF價等于CFR加上保險費。

二、FOB、CFR、CIF在實際業務中的利弊分析

由于運輸費和保險費的承擔者不同,報價不同,對買賣雙方所帶來的貿易風險以及產品出口成本也會不同。

(一)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又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風險

按照有關國際慣例和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買賣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場供求發生變化、價格下跌、買方的支付能力或進口許可證等問題使得合同難以履行或者即使買方收到L/C后,由于L/C條款不符,買方不同意改證,FOB術語下買方不及時租船訂艙等原因使賣方無法按合同規定交貨,雖然賣方可根據合同的有關索賠條款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向買方索賠,維護賣方利益。

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于買賣雙方所處于不同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識都存在差異,即使仲裁庭做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決,有時也難以有效執行,而且解決違約爭端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一旦賣方得不到賠償,則損失更大。在通常情況下,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是在賣方收到買方開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設備、飛機、船只等)要收到買方L/C幾個月后甚至幾年后賣方才交貨裝運。在此期間如若所訂產品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特別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節性商品)。

在FOB術語下,買方為其利益著想,即使賣方已將貨物備妥裝運港,往往以訂不到合適的船為借口進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導致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取得單據進行議付,使得L/C過期失效,而賣方除了將貨物貶值和不能及時賣出的損失外,還要增加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尤其是鮮活和季節性商品損失就更為慘重。

而在CFR、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的裝運方面掌握主動權,不受買方的制約,不管產品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L/C規定的期限內把貨物裝船取得響應的單據,就可避免這種風險。

2、船貨風險

由于CFR和CIF是由賣方辦理運輸的,因此,賣方可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多家及時的進行裝運,船貨銜接的風險要小得多,并且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費用,縮短收匯時間。而在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由買方租船定倉后,賣方才能夠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就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裝船,賣方就不能交單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備貨在裝運港,等待買方船只裝貨,這樣還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伙欺騙

FOB術語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買方指定,賣方對于這些船公司或船代的資信情況通常難以調查清楚,即使調查清楚也需花費額外的財力、人力,加之某個工作環節中的疏忽,難免會給一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機與船方串通一氣,合伙詐騙賣方貨物。

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會找自己熟悉的資信好的船公司裝運貨物,這樣不至于落到款貨兩空的境地境地。因此,在當前海事欺詐案逐年增多的情況下,出口采用CFR或CIF成交較FOB安全。

4、“倉至倉”條款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不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

CIF術語下,賣方是在貨物運離出口地倉庫之前,就已辦好了保險手續,因此“倉至倉”完全能實現。而CFR、FOB術語下,買方只在貨物裝上船之后,開船之前才辦理保險,從出口地倉庫起到裝入船艙為止這一段沒有得到保險,所以“倉至倉”不能完全實現,只能是“港至倉”。因此,賣方在FOB、CFR術語下存在漏保的盲區,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必須由賣方自行負擔。

一般情況下,賣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還必須自行投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其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可確定為自貨物運離保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直至貨物裝上船為止,這樣一來就與買方的保險銜接起來了,若貨物在陸上運輸中或在等待裝船中發生損失,賣方可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障自己在裝船前的利益不受損害。

5、索賠權利

在買方投保的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提賠的;而在賣方投保術語下,買方是以保險合同受讓人身份提賠本的,因此,賣方須在保險單背面背書后才能將提賠的權利轉移給買方。CIF術語下,不管損失發生在哪一運輸段,只要在承保險別之內,都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因享受的是“倉至倉”條款。但FOB、CFR術語下,只有當損失是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后時,才能得到賠償,而當損失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時,盡管買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但由于損失不在承保險別之內,因而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二)、運保費用

FOB、CFR、CIF由于構成成分不同,對外報價也不同,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大多竟相較價,而且伴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貿壟斷體制被打破,實現國內國外貿易一體化后,越來越多的企業從事出口貿易,相互之間的價格競爭力也將更加白熱化,因此,許多企業有時因微小價差就可能影響對外成交,為了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擴大出口,出口企業不得不精打細算,降低運保費已越來越受到出口企業的重視。一般來說,西方發達國家的船公司和保險公司由于歷史悠久,規模大,實力強,信譽好收費相對較低一些,尤其是近來西方發達國家綜合物流體系的快速發展,使得運輸效率提高,時間縮短,貨損貨差損失降低,從而降低運輸成本。因此,采用FOB術語有一定的優勢,CFR次之,CIF略差一些,這也是為何我國FOB出口貨物的規模擴大的原因之一。不過,隨著我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這種優勢也會慢慢消弱。

(三)、抓住貿易機會

從中國買貨時間長,且量大的國外客戶大都愿意采用FOB術語成交或者CFR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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