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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某外貿企業與新加坡a商(貨運代理案例分析:國際貨物運輸與交接案例集錦)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6:10:12【】0人已围观

简介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

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我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H公司洽談進口一批乳膠制品,經往來電子郵件和傳真磋商,幾經還價,2月20日我公司發出接受通知“接受各項交易條件,以簽訂書面確認書為準。”24日H公司將擬就合同草稿寄達我公司,要我方確認。我方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需要進一步研究,未及時給予答復。不久,交貨期臨近,H公司來電催促我公司開立信用證。此時,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我方遂以未簽訂確認書、雙方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問: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合理的。因為合同沒有簽署,而且價格下跌。所以不開證則說明該進出口公司風險防范意識強。

5、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實盤給B,A在發盤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規定受盤人B于2月25日前答復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該通知與2月18日上午送達B處。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郵寄來的實盤,由于B考慮到民盤的價格對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 15 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本例發盤人 A 對 B 發出的盤雖然是實盤,并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這個盤是 2月 17日用航空信發出的,2月 19 日才送達 B 處。A 在2 月17日上午用空郵發出實盤后,又于當天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這項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盤尚未送達B處,即在該項實盤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達 B 處。當 B 于 2 月19日收到實盤時,該項實盤已經失效盡管B立即發出接受電報,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對外發盤,每公噸2500美元CIF倫敦,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FOB深圳鹽田,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國際貿易與經濟案例題求解~~~

第一:W=0

03重量噸,M=0

039375尺碼噸,因為M大于W,所以運費=100*(1+20%+10%+20%)*0

039375=59

0625美元 FOB=CFR-F=380-59

0625=320

9375美元 FOBC3%=320

9375/(1-3%)=330

86美元 第二:W=0

04重量噸,M=0

05立方米,因為M大于W,所以運費=200*(1+10%)*0

05=11美元,CFR=FOB+F=50+11=61美元,CFRC3%=61/(1-3%)=62

89美元 題目太多,碼字很累,給你說下公式,題目我都看過了,直接代入即可,投保金額=CIF價*投保加成,保險費=投保金額*保險費率,含傭價=凈價/1-傭金率,相反凈價=含傭價*(1-傭金率),FOB=CFR-F,CIF=CFR/1-加成*費率,相反CFR=CIF*(1-加成*費率),運費=基本費率*(1+附加費率)*計費數量,換匯成本=出口人民幣總成本/FOB外匯凈收入

盈虧率=外匯凈收入*匯率-出口總成本/出口總成本 不懂可以再問

貨運代理案例分析:國際貨物運輸與交接案例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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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定裝運期時賣方考慮欠周致損案

案例

中國某外貿公司(賣方)曾在廣州秋交會上與英國某商人(買方)按CIF倫敦條件簽訂了一項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賣方貨源充足,急于出售,所以當月成交時便約定當月交貨.后因賣方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貨,致使雙方產生爭議,買方遂提請在中國仲裁,結果,賣方敗訴.

[案例分析]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按CIF條件成交,賣方必須自費洽租船舶,并在約定期限內將其出售的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且向買方提交有關單據,以履行其交貨義務。因此,簽訂CIF合同時,賣方不能只考慮貨源,同時還應考慮船源情況。本案合同項下的賣方在簽約時只顧成交,不管運輸,只考慮手中有貨而不考慮租船是否困難,就采用當月成交、當月交貨的做法,這是導致本案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對此,我們應當引以為戒。

二、因裝運批次合同致損案

案例1

我某公司對南非出口一批化工產品2000公噸,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國外來證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允許轉運”。該證并注明:按《UCP600》辦理。現已知:裝運期臨近,已訂妥一艘駛往南非的“黃石”號貨輪,該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島。但此時,該批化工產品在新港和青島各有1000公噸尚未集中在一起。如你是這筆業務的經辦人,選擇哪種處理方法。為什么?

[案例分析]

結論:應選擇新港、青島各裝1000公噸。

理由:

(1)根據《UCP600》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2)本案中找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島各裝10 0 0公噸于同一船(黃石號)、同一航次上,提單雖注明不同裝運港和不同裝運期限,則不視作分批裝運。因此,這種做法應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理應付款。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只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元,允許分批裝運,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元。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600》條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案例3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準,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600》條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采用裝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三、買方對裝運港約定不當致損案

案例1

中國某公司曾按FOB條件從北歐進口一批大宗商品。雙方約定的裝運港原是一個比較偏僻的小港,大船不能直接進港裝貨。簽約后,買方才了解該港條件,便要求變更裝運港,但賣方不同意更改。買方只好租用小船,將貨物運至漢堡集中,然后再裝海洋巨輪運回國內,這不僅延誤了時間,而且增加了運雜費用,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不該發生的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導致本案損失的原因是:簽約前買方缺乏調查了解,對裝運港的規定有盲目性,按FOB條件進口時,應特別注意國外裝運港的條件,以免再出現類似事件。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條件向日本出口紅豆250噸,合同規定卸貨港為日本口岸,發貨物時,正好有一船駛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該船,但在裝運前,我方主動去電詢問哪個口岸卸貨,時值貨價下跌,日方故意讓我方在日本東北部的一個小港卸貨,我方堅持要在神戶、大阪。雙方爭執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問題: 試問我方做法是否合適?日本商人是否違約?

[案例分析]

不合適。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商可自行決定,在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

四、賣方盲目接受不準轉船條款致損案

案例1

某公司曾按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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