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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日本對外貿易發展史(中日貿易發展歷史)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8:57:49【】9人已围观

简介和,提高效率和對NTT進行結構性調整。這次名為三位一體的改革措施,最終目的在于通過降低費率水平以提高顧客的利益,通過服務的多樣化以促進情報通信業的國際化進程。  規制緩和包括對第二

和,提高效率和對NTT進行結構性調整。這次名為三位一體的改革措施,最終目的在于通過降低費率水平以提高顧客的利益,通過服務的多樣化以促進情報通信業的國際化進程。

    規制緩和包括對第二種電信企業范圍的重新限定、對電信業務委托的限定、對電報電話收費標準審批制度的放寬、廢除了KDD法即國際電報電話株式會社法以及改善了對無線電終端設備技術標準認證的制度等。此外,還包括對外資規制的緩和,1997年世界貿易組織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撤銷了對進入第一種電信企業的限制(NTT與KDD除外),對專用線完全實行了自由化。

    在規制緩和的同時,政府還在提高政策透明度方面進行了努力,相關的法律在政府公告中正式披露。1997年3月31日,日本政府制定了規制緩和計劃,作為電信業的主管部門,郵政省專門發行了進入日本電信市場的指導手冊,進一步提高了行業政策的透明度,對進入日本電信業,尤其是進入第一類電信業的程序作了詳細的介紹。

    計劃中的改革。計劃中的改革預計將在1999年夏季正式推出,主要內容是對NTT再一次進行結構性調整。屆時NTT除控股公司本部之外,其業務活動將分解為三個部分,NTT國際,負責國際長途電信電話業務,NTT西日本,NTT東日本。NTT控股公司和NTT西日本、NTT東日本均為具有特殊性質的公司,NTT國際則作為民間公司存在,負責國際長途電信業務。

    3.電信業改革開放的初步效果。截至1997年3月31日,通過電信業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改革,日本電信行業的開放程度大大提高了。NTT的外資比例達到了3.97%,KDD的外資比例達到了3.14%。全國外資比例超過5%的電信企業已經達到58家,其中,第一類電信企業為28家,絕大多數的外資比例在5%30%之間,有一家外商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第二類電信企業為30家,絕大多數為外商控股企業,只有兩家外資不足50%,有16家為獨資企業。

    同時日本國內的電信服務水平也相應地提高了,主要表現在服務的多樣化和費用的低廉化上面。

    (二)流通業

    長期以來,日本國內的流通政策是以《大店法》為代表的,其基本宗旨是限制大型零售商業對小規模零售商業的沖擊。這一政策對發展大規模零售商業的規定較為嚴格,外資進入日本零售業實際上受到了《大店法》的限制。因此,日本流通業的開放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大店法》的改革。

    1.《大店法》的主要內容。《大店法》于1974年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表現為對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店的開業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審批的制度。在《大店法》的實施過程中,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正式實施到1979年5月,是其推廣時期;第二個階段到1987年6月,表現為強化時期;第三個階段到1989年6月,表現為過渡期;第四個階段到現在,表現為緩和時期。

    《大店法》的目的在于,①保護消費者的利益。②適當保障周邊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發展機會。③促進中小企業的正常發展。這些目的最終都要落實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全發展上去。

    《大店法》的審批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步驟:

    (1)大型零售店鋪承建方提出申請,該申請必須向通商產業省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提出。

    (2)地區通告說明,承建方向預定開設店鋪的當地零售業者、消費者作出建設店鋪計劃的概要說明。

    (3)大型零售商店的經營者提出申請,該申請必須向通商產業省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提出,有關事項包括店鋪面積、營業時間和年休息日數等,閉店時間在晚八時以前或年休息日不足24天的不需申請。

    (4)在大型零售商店的經營活動有可能對周圍中小零售企業的經營產生較大影響的情況下,召開大型零售店鋪審議會(由通商產業省或都道府縣設置)并聽取其意見,審議會委員除了要聽取當地零售業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之外,在必要的情況,審議會還要進一步聽取商工會議所和商工會等地方自治團體的意見;

    (5)大型零售店鋪審議會對每一項申請進行審議;

    (6)由通商產業省大臣或都道府縣知事發出勸告或有關命令,內容可能涉及壓縮經營天數、削減店鋪面積、閉店時間提前和增加休息天數等,在不服從命令時,可以處以罰款等。

    2.對《大店法》的改革。日本的流通開放是以國內政策的調整為特征。這集中表現為對《大店法》的修訂。由于《大店法》的整個申請程序在時間上沒有明確的約定,當地方自治團體包括同行業對于新建大型零售商店存在不同意見時,便被長期擱置下來,從而形成對行業進入的一種實際的障礙。進入90年代,日本政府開始對《大店法》進行修訂。

    《大店法》規制緩和大體上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1990年開始對《大店法》的實施進行調整,使之更為合理,即對審批期限規定為不得超過一年半,審批對象為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店鋪,將無須申請的閉店時間規定為晚6~7時、每年休息日為48天;1992年對大店法進行了修訂,逐漸收縮了規制的范圍,即將審批期限壓縮為不得超過一年,年內休息日放寬到44天,同時廢除了商調協和新店開設的凍結制度,并對地方獨立規制的實施進行了調整,使之趨于合理;1994年對修訂后的《大店法》進行了回顧,進一步放寬了規制,審批對象放寬到1000平方米以上,閉店時間推遲到晚8時,年內休息日放寬到24天。這三次規制緩和,在審批期限、審批對象的營業面積、閉店時間、年內休息天數、審批手續和地方獨立規制等方面逐漸放寬了限制。

    在審批時間期限上,對整個期限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而且對不同階段的期限也有所限制。一是規定了建筑承建商的公告以及當地有關部門的說明不得超過4個月;二是從大型零售店鋪審議會開始聽取意見到通商產業省大臣的勸告與命令不得超過8個月。

    《大店法》的修訂重新劃分了不同面積大型零售店鋪的審批權限。第一種大型零售店鋪指店鋪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鋪,在審批過程中要由通商產業省大臣掌握;第二種大型零售店鋪是指店鋪面積在5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之間的店鋪,在審批過程中要由都道府縣知事進行調整;在政府法令指定的城市中,店鋪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店鋪才需要上述兩級政府主管加以政策控制。

    《大店法》的修訂使大型零售店鋪的申請出現了明顯的增長。由于放寬對1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限制,1992~1996年,其申請次數明顯開始增加,見下表。

1000平方米以下的零售店鋪申請次數從1992~1993年的25%上升到1994年以后連續三年在50%左右,由此可以明顯地看出,《大店法》修改的政策影響;與之鄰近的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申請則呈下降趨勢,與1992年530件相比,1994年僅為196件,下跌超過60%,1996年才有所回升,但也僅為51%;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店變化不大,基本保持了穩步增長的勢頭。

    《大店法》的修訂同時也提高了行業進入的程度。截至1997年5月,已經至少有18家外國資本進入了日本的零售業,其中美國8家,英國2家,意大利2家,法國2家,還有荷蘭、德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店鋪總數達到了437個,店鋪數量最多的是美國的迪斯尼日本分店和荷蘭的羅蘭日本分店,均為55個。從進入的年代來看,90年代后,9家中有5家是美國的,其中有兩家的店鋪數超過了50個;從進入的領域來看,主要集中在音響、服裝、體育、特色商品等種類中,只有香港一家是以綜合超市形式進入日本零售業市場的。

   

    (三)旅游業

    日本是一個旅游大國,旅游業的發展已經從單純的游覽自然風光向休閑和人文景觀過渡。由于旅游與交通運輸產業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日本旅游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運輸產業省。

    1.日本旅游業的現狀。日本擁有良好的旅游資源。日本的旅游資源可以分為運動與休閑設施和文化設施兩大類。運動與休閑設施包括自行車線路558條、徒步旅行路線1894條、越野路線342條、自然風光路線1231條、野外露營地點3132個、田徑運動場209個、射箭運動場43個、高爾夫球場1887個、滑雪場736個、滑冰場246個、海水浴場1320個、游艇碼頭280個、各種休閑地417個;文化設施包括博物館3247個、藝術館654個、水族館117個和動植物園673個。

    日本的旅游服務機構數目眾多。1997年共有各種旅行社10831家。其中第一類旅行社949家,第二類旅行社2710家,第三類旅行社5580家,還有1592家分社。以日本總人口1.3億計,大約平均每萬人擁有一家旅行服務機構。

    日本人的海外旅游。由于日本國內價格高于國際市場,因此,海外旅游對日本消費者來說,就具有比較優勢,從而帶動了日本的海外旅游發展。

1993~1996年,日本人海外旅游的幾個人數超百萬的主要目的地的人數基本上都呈現增長的趨勢,只有法國呈下降趨勢。

    外國人的日本旅游。從各大洲的海外旅游者來看,1996年亞洲訪問日本的人數最多,占61%,其次是北美洲17.8%,再次是歐洲16%,三者之和接近95%。從旅游人數來看,除了非洲下降之外,其他各洲均上升。

日本旅游業發達的原因。一方面有經濟發展水平的決定性因素;另一方面也有政府及社會對旅游業的有效管理和積極促進。

    盡管日本旅游業發展水平很高,旅游貿易量很大,但是,對于旅行行業來說,其開放的程度卻是非常低的。近年來,外國旅行社已經開始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進入日本旅游業,但是,由于日本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沒有獲得批準。

    2.日本旅游業管理體制。日本旅游業的行政管理體制分為兩級,中央政府由運輸省運輸政策局觀光部、各都道府縣以及指定城市的觀光主干課分別負責旅游業的行政管理事務。

    日本的旅行業法于1952年頒布,1982年和1994年分別進行了修訂,以進一步保證業者與旅游者之間的公平交易、旅游安全和提高旅游的便利。旅行業法提供了5個實施細則以保證旅游觀光事業的目標得以實現。其中包括注冊登記制度、從業保證金制度、業主資格認證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和旅行業協會制度。

    (1)注冊登記制度。根據旅行業法,日本的旅行業務機構可以分為兩類,旅行社和旅行代理機構。旅行社可以從事國內外旅行業務,旅行代理機構只能作為旅行社的代表提供旅行服務。旅行業務機構開業必須滿足政府提出的一些條件。一般3年注冊一次。

    同時對旅游觀光業務組合進行了劃分,即第一種組合業務為出國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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