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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明朝海上貿易呈現出繁榮景象的原因(明清時期商業發展的表現有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7:43:19【】6人已围观

简介官鬻爵,吏治昏暗,“凡文武遷擢,不論可否,但衡金之多寡而畀之”。于是“文武將吏,爭輸貨其門,顛倒功罪,牽制兵機,紀律大乖,將吏人人解體,征兵半天下,賊寇愈熾”。嘉靖時期,明廷庫藏不抵邊費一年所需,而嚴

官鬻爵,吏治昏暗,“凡文武遷擢,不論可否,但衡金之多寡而畀之”。于是“文武將吏,爭輸貨其門,顛倒功罪,牽制兵機,紀律大乖,將吏人人解體,征兵半天下,賊寇愈熾”。

嘉靖時期,明廷庫藏不抵邊費一年所需,而嚴嵩的臟私,可供數年邊費。嚴嵩被籍沒時,得“黃金可三萬余兩,白銀三百萬兩,他珍寶服玩,所直又數百萬”。

嚴嵩還將御倭重任委之無所作為的義子趙文華,使得大批抗倭將領朱紈,張經等慘遭殺戮,致使“至浙,軨轢官吏,公私告擾,益無寧日”結果“世宗威柄自操,用重典以繩臣下,而弄權者借以行其私,……而武備隳矣”。

2、土地兼并嚴重。隨著明朝政治的腐敗,皇族、勛貴和官僚地主對財富的掠奪日益嚴重。在中國古代,由于小農經濟的影響,因此對土地的大量占有往往被看成是富裕和權力的標志,這點在明朝體現得更為明顯。因此,相比于其他朝代,明朝的土地兼并也更加嚴重。明朝初年,由于改朝換代調整了元朝的土地占有關系,加上積極推行墾荒政策,因此小農經濟大量復蘇,自耕農占有很大優勢。但半個世紀后統治階級利用強大的中央政權,肆無忌憚地兼并土地,到處建立“皇莊”、“藩王莊田”和權貴們的“莊田”,他們名義上是請乞,實際上是強占;名義上是奏求,實際上是巧取豪奪。不僅如此,他們還往往利用自己的特權,一家兼并數十家。明朝中葉土地占有關系變動的主要趨勢是大量土地向皇室、勛戚和官宦勢要權勢階層集中,這種趨勢尤以嘉靖時期為著,農民的大量土地被兼并。財富的大量集中,導致當時社會貧富差異懸殊。造成這種兩極分化的原因,固然有社會經濟自身發展的內在因素,譬如經濟結構和生產模式的調整以及生產力的發展,但主要還在于皇室、勛戚和官宦勢要階層依仗其政治權利以至暴力等手段,肆意侵奪小農土地。這種以超經濟的手段聚集財富的結果,必然導致社會矛盾的迅速尖銳化,使得大批失去土地的農民,被迫逃往他鄉,或入深山為“流民”,或占據山險為“盜賊”,或入大海為“倭寇”。即如史書記載的“夫夷寇之為濱海患者,非倭夷敢自犯中國,乃中國自為寇也,官府平日無教養撫字之方,饑寒所迫,驅而為盜,又不能設法散之使去,招之使來,比致養痛勢成,聯舟結寨,虜官兵焚漢船”。

3、賦稅繁多。伴隨土地集中到皇室、勛戚和官宦之家,自耕農民紛紛破產,而不得不轉變為租種土地的佃戶。明中葉,由于土地的集中主要是官豪勢要之家憑借權勢而實現的,因此當時佃農在租種地主土地的關系中,一開始就帶有濃厚的人身依附色彩,尤其是當他們面對皇室、勛戚等權貴,更顯得無能為力,生活的處境也更加凄慘。

隨著政治的日益腐敗,官僚地主還串通里書胥吏,用飛灑,詭寄,移換等手段,巧取豪奪,把沉重的賦稅全部轉嫁到貧苦農民頭上。明初政府曾規定,每畝征銀二分至三分,但到了明中葉,貴族私自征租,有的畝收五分,有的高達八分,比原來規定的增加了二至三倍以上,使農民要承受嚴重的田賦和徭役。

縉紳地主與普通的民間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也相當嚴重。即使在素稱富庶的江南一帶地區,人民亦困極無聊,“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緡,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嘉靖年間,東南沿海一帶的人民生活極端貧困,為了生活,他們往往變賣自己的房屋、田地、牛羊,有的人甚至把自己的兒女都賣了,廣大農民紛紛破產,掙扎在死亡線上。嘉湖蘇松一帶人民因稅賦太重,官吏,土豪劣紳又多方盤剝,被迫出走謀生。在兩浙三吳之地,更是連年荒旱,歷來一片繁華的江南,在明朝政府的壓榨之下,竟然呈現一片蕭條景象。

除了正賦之外,還有官吏的私加捐稅,如江南,福建等地區的農民,有向地主貢獻薪米雞鴨蔬菜等物品,名曰“冬牲”;曲阜孔府的農民要向公府交納“年例布花”,“年例豬錢”;在徽州、湖廣、江西等地更有大量佃仆和莊仆存在。

面對上述種種困境,明朝統治者不僅不予以賑恤,反而加派段匹工料等項銀兩大約二十余萬。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自永樂皇帝后,統治者奢侈揮霍,對王公和皇帝寵兒的過多賞賜,致使發費倍增。與此同時,由于管理不善,經濟混亂,物價飛漲,偷漏稅收,貪污賄賂和濫用資材,致使國家收入銳減。

在封建統治階級的橫征暴斂之下,廣大貧苦群眾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瀕于死亡的邊緣,再加上官兵荼毒,以致造成求生無望的饑民不得不四處流亡,下海為盜。這些迫于貪酷,苦于役賦,困于饑寒的小民不僅相率入海為盜,而且每次聽到倭寇到來,又都樂意隨從。故當時不少人認為倭寇之盛衰,其主要原因在于朝廷,而不在于蠻夷。“夷寇之為濱海患者,非倭夷敢自犯中華,乃中國自為寇也”。這個分析一針見血,符合實際。

伴隨著明朝政府沉重的苛捐雜稅的是天災人禍,特別是1448年黃河的決堤,導致接踵而來的洪水泛濫,100多萬人被迫無家可歸,淪為乞丐或者海盜。

(二)軍事方面:海防廢弛,衛所空虛

明朝初年,自北方到南方沿海,倭寇存在很大威脅。洪武初年,“倭奴數掠海上,寇山東,直隸,浙東,福建沿海郡邑”。在山東沿海,倭兵數次侵擾海濱,生離人妻子,損傷物命。因此,對于海上的防務,朱元璋一直非常重視。洪武元年,他便開始著手部署,對日斷交后,他更重視海防的建設。

1、首先,在沿海地區眾建衛所,廣修城池。

在沿海地區加強海防力量,劃分鴨綠江,遼東,山東,直隸(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七個海防區。在萊洲府,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建立了“三衛,八所,七巡檢,十六寨,一百四十七墩堡”的防海總訊。

洪武十七年(1384年),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海上,在山東,江南、北,浙東、西等海防要地,筑城列寨,建立永久性防御工事,洪武二十年(1387年)二月,置兩浙防倭衛、所。夏四月戊子,命江夏侯周德興前往福建、興、漳、泉四郡查視要害,筑海上十六城,以防倭寇。

為保衛沿海地區,每年都有春巡和夏巡,“衛所既設官兵,又制有數百料大船,把擼哨船,若風尖快船,高把哨船,十漿飛船兒五等,以三四五月出哨,謂之大汛;七八九月出哨,謂之小汛。蓋倭船之來視風所向,清明后風自南來,重陽后風自北,皆不利于行故也”。倭寇作亂的時間和地點,受制于風向的變化,不同季節的防御任務也有所不同。而明海軍都能根據這些特點制訂相應的措施,因此取得不錯效果。永樂年間的望海堝戰役是明初對倭作戰的第一次大勝利,從此,倭寇不敢大規模的侵擾。

2、籍張士誠、方國珍舊部及沿海之民為兵,增加沿海兵力。

洪武四年(1371年),靖海侯吳禎將蘭秀山無田糧之民111700余人編配各衛所為軍。洪武二十年(1387年)周德興修筑城寨時,采用民戶三丁取一的方式,集15000余人為沿海衛所的戍守兵員,做到了統一指揮與分海守備相結合,機動巡剿與近岸殲擊相結合的作戰策略。

3、大造戰船,加強水師建設。

在朱元璋及其永樂帝的努力下,明朝建立了一支高效率的海軍,它擁有數千艘船只,其中有一半是戰船,另一半是巡邏船,游弋于中國沿岸的水域,確保了沿海的安全。

洪武三年(1370年)建立的七衛水軍,每衛自己備戰船50艘,平時派350名軍士繕理保養,若遇戰事,則益兵操之。

4、建立賞罰制度,鼓勵將士奮勇殺敵。

明初海軍人員士氣高漲,斗志昂揚。如1417年一艘由宦官張廉指揮的船只,成功的突破了倭寇船隊的包圍,以此振奮人心。

由上述可以看出,明初大力加強海防,由于措施得力,明朝在千里海防線上,建立了一個強大的防御系統,因此沒有釀成大患。但到了嘉靖時期,情況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明嘉靖時期,由于政治日趨腐敗,加以政策上的失誤,海防設施失去了應有的功能。衛所形同虛設,不堪一擊。正像《明史》上形容的:“迨承平久,船敝伍虛;及遇警,乃募漁船,以資哨守;兵非素練,船非專業,見寇泊主,輒望見逃匿。而上又無統率御之,以故賊帆所指,無不殘破”。

嘉靖時期,在海島設以據險伺敵的水寨,均因將士憚于過海,自海島移置海岸,而原來的水寨卻被海寇據為巢穴。在漳、泉沿海的衛所,軍糧不足,船只壞損,兵士短缺等現象極其嚴重。據《明史》記載,“浙、閩海防久隳,戰船、哨船十存一二”。如銅山寨原戰船20只,只存1艘;玄鐘澳20只,只存4艘;浯嶼寨40只,只存13艘。由于這些船只不是被禁錮在港口內,就是很少使用,于是腐爛加劇且沒有進行更換。

至于巡檢司,由于朝廷不重視海防,海軍軍餉一減再減,促成兵員逃亡現象非常嚴重。烽火基地的4068名駐軍,有3000人逃跑;小埕的4700多名駐軍,逃了2557人。沿海地區防衛站的士兵70%被派去務農,有的甚至要到50千米外的內陸。剩余的30%本應肩負戰斗任務的人員,還被要求去建筑和修理船只。水軍幾乎形同虛設,衛所司寨將大都屬于世襲,不習武藝,不懂兵法,亦不會帶兵打仗,戰斗力特差。

海防廢弛到如此程度,當然談不上什么御倭。譚綸說:“比來法令廢弛,行伍空虛,各該衛所官兵,大都桀驁不馴,玩鈍無恥。驅之戎行,則恍然自失。責之城守,則恬若罔聞”。在浙江寧、紹衛所的大小官員,竟然坐視倭寇縱橫來往于封城之內,殺戮攻劫達旬日之久,如蹈無人之境,絲毫沒有受到抵御。

三、倭寇泛濫的導火索:明政府嚴厲的海禁政策

但是,面對著海外私人貿易,明政府卻持相反態度。明初,朱元璋即頒布了“片板不許下海”的海禁政策,嚴禁私人海外貿易。但是隨著明政權的日益鞏固及沿海軍事防御力量的加強,流亡于海上的日本海盜相對人數較少,已經不敢公開為寇,他們大多轉向以從事海上貿易為生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禁海防倭實際上是禁止中國人出海經商,禁止中國和日本等國正常的海上貿易往來。特別是嘉靖初年(1521年)以后,明王朝借口寧波“爭貢事件”,更下令嚴禁造違式大船,凡是屬于違禁海船的盡數毀掉,規定“自后沿海軍民,私與賊市,其鄰舍不舉者連坐”。企圖斷絕一切海上聯系和貿易往來。然而,出乎明朝政府意外的是,到了嘉靖二十年(1540年)后,反而出現了“禁越嚴而寇越盛,片板不許下海,艨艟巨艦反蔽江而來;寸貨不許入番,子女玉帛恒滿載而去”,私人海外貿易規模反而更大,“倭寇”在東南沿海迅速泛濫的情況。

明朝政府為控制這種局面,派出當時朝廷最強硬的禁海派大臣朱紈前往鎮壓。朱紈采取了“革渡船,嚴保甲”等一系列措施,加強海禁,但由于其損害了沿海官僚地主及農民的利益,招到了他們的強烈反對。嘉靖三十二年(1552年),汪直“大舉入寇,連艦數百,蔽海而至”,使“濱海數千里,同時告警”,從此,倭寇更加泛濫。

明朝的海禁政策不僅阻礙了中日之間的正常貿易,同時也損害了世代居住在沿海一帶的農民的利益。

沿海民眾一向有從事海上貿易的傳統,作為維持生計的重要手段,然而沿海地區自然條件又是很不利的,地狹人稠,土壤貧瘠,五谷稀少。據《漳州府志洋稅考》記載:“閩地斥蹺確,田不供食,以海為生,以洋舶為家者十而九也”。是以越洋到外國去貿易,是其生命所系。

然而,明政府實行嚴厲的海禁政策,嚴禁沿海民眾打撈捕魚,出海貿易,使得沿海居民被迫放棄原來擅長的采捕漁樵的島民生活,去適應他們所不適應的內陸山區的耕作,他們不適應那里的環境和生產生活方式。因此,有一部分人不顧明朝政府的禁令,千方百計的潛回家鄉。由于他們的所為屬于違法行為,隨時都有被殺頭的危險,迫于無奈,他們在海上貿易一本萬利面前,雖然有明禁,而利之所在,“故民不畏死”參加了武裝走私的隊伍,正因為嚴厲的海禁政策激化了社會矛盾,使倭寇更加泛濫。

曾參與平倭的譚綸說:“閩人濱海而居民不知其幾也,大抵非為生于海則不得食。海上之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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