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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服務貿易的十二大類(什么是服務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18:18:38【】2人已围观

简介。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網絡事業,降低因類似的事件給服務行業和市場帶來巨大沖擊是一種非常可行的應對措施。建設統一的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是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化發展的關鍵。"全球化時代的電子商務&q

。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網絡事業,降低因類似的事件給服務行業和市場帶來巨大沖擊是一種非常可行的應對措施。

建設統一的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是中國電子商務產業化發展的關鍵。"全球化時代的電子商務"專題會議的召開,為全球電子商務專家研究中國電子商務的應用機制、商業模式和基礎設施以及技術標準等一系列問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好的技術和產品,我們要大力推廣和應用。

[注釋]

1.GATS就是《服務貿易總協定》。1994年4月15日,各成員方在馬拉喀什正式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貿易組織同時生效。

2.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是由WTO世貿組織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提供的,并經WTO服務貿易理事會評審認可。此分類表是按照GNS(一般國家標準)服務部門分類法,將全世界的服務部門分為11大類142個服務項目。

3.1998-2002年的服務貿易總額分別為:530.45億美元,550.69億美元,664.61億美元,726.01億美元,862.73億美元。

4.B to B 指企業到企業;B to C指企業到客戶。

5.ISP是Inter買粉絲 Service Provider的縮寫,意為“Inter買粉絲服務提供商”,這里的服務主要是指Inter買粉絲接入服務,即通過電話線把你的計算機或其他終端設備連入Inter買粉絲。

6.差別服務:是指分別出客戶對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情況,對其實施不同的、有差別待遇的服務。

[參考文獻]

1、盛 斌:中國加入WTO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評估與分析[J],世界經濟2002(8)。

2、肖中明:中國服務貿易出口:特征與原因分析[J],涉外經濟2002(10)。

3、李善同:凸現新經濟特點——世界服務業發展趨勢[J],國際貿易2002(3)。

4、陳憲,程大中:服務貿易的發展與中國的“入世”后的對策[J],外貿經濟 國際貿易,2002(7)。

5、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按行業分)[J],中國經濟景氣月報,2002(10)。

6、1990-2001年世界區域性商業服務貿易增長一覽表[J],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2002(10)。

7、鄭吉昌:論國際服務貿易及自由化趨勢[J],國際經貿探索,2002(1)。

8、徐桂英,宋立功:構建我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框架[J],經濟論壇,2002(20)。

9、黃偉:東亞服務貿易的概況及其構成分析[J],國際貿易問題,2002(9)。

10、王 粵:服務貿易—自由化與競爭力[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11、譚小芬:中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國際比較[J],外貿經濟、國際貿易,2003(6)。

12、鄧世榮:我國服務貿易承諾表中的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研究[J],外貿經濟、國際貿易,2003(3)。

本文發表于《教育經濟與管理》2004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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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第三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辦理申報。

金融機構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審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填寫的申報憑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金融機構審查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

第六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運輸項下: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

(二)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合同(協議)和勞務預算表(工程預算表或工程結算單);

(三)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對外支付: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費用預算情況、使用時間、境外收款人與境內機構之間的關系等)。未使用完的外匯資金,境內機構應及時調回境內;

(四)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五)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國合伙人所得利潤項下對外支付: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其中,外國合伙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可由金融機構從外匯局相關系統打印;

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

(六)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經費預算表;

(七)技術進出口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屬于限制類技術進出口,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還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八)國際賠償款項下:原始交易合同、賠款協議(賠款條款)和整個賠償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或者僅審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書或有權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書等;

(九)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項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墊或分攤合同(協議或說明)、發票(支付通知),代墊或分攤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十)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規定的交易單證和整個退匯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退匯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且原路匯回;

(十一)其他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或相關其它交易單證。

第七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金融機構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第九條 辦理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由劃付方金融機構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境內機構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發票;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總承包方向分包方劃轉工程款:分包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對外承包工程聯合體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體的,收付款主體與聯合體其它成員之間劃轉工程款:相關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三)服務外包項下總包方向分包方劃轉相關費用:分包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四)境內機構向個人歸還墊付的公務出國項下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單證或者費用清單;

(五)外匯保險項下相關費用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按照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業務,按照《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辦理。

第十條 辦理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提取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并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海運船長借支項下提取外幣現鈔:收賬通知和船東付款指令;

(二)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 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提取外幣現鈔:合同(協議)和預算表;

(三)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境外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提取外幣現鈔:預算表;

(四)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預算表;

(五)其他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業務按照《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辦理。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5年備查。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將審查后的交易單證作為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十二條 交易單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金融機構認可的電子形式。電子形式的交易單證,金融機構審查認可后應當打印紙質文件留存,并在紙質文件上簽章。

分次辦理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每次應在審查后的交易單證上注明金額、日期,加蓋業務印章。

由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單方面出具的、通過網絡下載或傳真的交易單證,應當由提交人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簽字證明。

第十三條 交易單證以外國文字表述的,金融機構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申報憑證包括《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匯款/承兌通知書》、《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和《境內收入申報單》。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申報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單證號:在申報憑證相應欄目中填寫合同號、發票號。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本身無交易單證號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可不填寫;

(二)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和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應在申報憑證的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代墊”、“分攤”或“前期費用”字樣;

(三)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應在申報憑證的退款欄目中進行確認或在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退匯”字樣;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對于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按照本條規定填報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機構應于收付款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完整地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外匯局報送。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簡稱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貿易外匯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續的支付結算需求;

(二)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具有完備的存放境外內部管理制度;

(四)從事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服務貿易;

(五)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內外匯資金應已實行集中運營管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內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實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存放賬戶)。境內機構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主辦企業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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