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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某進口貿易合同上貿易術語為CPT(按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成交,就賣方承擔的風險而言,FCA最小,CIP最大)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19:36:53【】9人已围观

简介)價格構成不同。FOB主要由貨物成本(C)構成;CFR主要由貨物成本加正常運費(C+F)構成;CIF則主要由貨物成本、基本保險費加正常運費(C+I+F)構成;(4)術語后面所接港口類別不同。FOB后面

)價格構成不同。FOB主要由貨物成本(C)構成;CFR主要由貨物成本加正常運費(C+F)構成;CIF則主要由貨物成本、基本保險費加正常運費(C+I+F)構成;

(4)術語后面所接港口類別不同。FOB后面接指定裝運港;CFR、CIF后面接指定目的港;

(5)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是否分離不同。采用FOB術語,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是一致的,即都是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自賣方轉移至買方;采用CFR、CIF術語,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卻是分離的,雖然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點仍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但是賣方對主要運輸費用的負擔卻要延至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才轉由買方負責;采用CIF術語時,賣方還要負責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上貨運保險費。

以上關于FOB、CIF、CFR三種術語的異同比較分析可參見表1-3。

表1-3 FOB、CIF、CFR的異同比較表

貿易術語 運輸方式 交貨地點 風險劃分 出口清關 進口清關 運輸責任 保險責任 后接

港口 費用和風險轉移點

FOB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買方 買方 裝運港 一致

CFR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目的港 分離

CIF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賣方 賣方 目的港 分離

四、FCA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滾裝運輸和多式聯運等得到日益廣泛使用,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上述新型運輸方式發展的需要。同時,運輸技術的變化,也帶來了運輸單據的革新,例如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的出現等。有鑒于此,國際商會于1980年、1990年、2000年先后三次對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使之不僅適用于鐵路、公路、海洋、內河、航空運輸的單一方式的運輸,也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這三種貿易術語是在前面介紹的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彼此間既有很多相似之處,又有各自不同的特點。現就《2000通則》對FCA、CIP、CPT三種術語的含義及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簡介如下:

(一)FCA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或地點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并負擔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分別是:

1.賣方義務

(1)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被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商業發票和交貨憑證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

2.買方義務

(1)自費訂立自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并將承運人名稱及其他有關信息及時通知賣方;

(2)辦理貨運保險手續,并支付保險費;

(3)承擔受領貨物(即貨物被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受領貨物和有關單證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5)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以及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海關手續。

FCA是一種在以FOB同樣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貿易術語。

(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承運人、交貨點和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問題

在FCA條件下通常是由買方安排承運人,與其訂立運輸合同,并將承運人的情況通知賣方。該承運人可以是擁有運輸工具的實際承運人,也可以是運輸代理人或其他人。

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交貨地點的選擇直接影響到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問題。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是在賣方所在地,賣方必須負責把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承運人所提供的運輸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2)如果交貨地點是在其他地方,賣方則可在自己所提供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負責卸貨。

如果在約定地點沒有明確具體的交貨地點,或者有幾個交貨地點可供選擇,賣方可以從中選擇為完成交貨義務所最適宜的交貨點。

2.關于風險轉移與買方風險提前的問題

在采用FCA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在海洋運輸以及陸運、空運等其他運輸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與F組其他術語一樣,通常情況下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約完成交貨義務,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如果買方未能及時給予賣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接受貨物,其后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呢?《通則》的解釋是,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已被劃歸本合同項下為前提條件。可見,對于FCA條件下,風險轉移的界限問題也不能簡單片面地理解為一概于交承運人處置貨物時轉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是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義務,只要貨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此說明也適用于其他由買方負責運輸的貿易術語。

3.有關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FCA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交貨的地點也因采用的運輸方式不同而異。有時,賣方須在出口國的內陸,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辦理交貨。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這一規定對一些在出口國的內地口岸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做法是十分適宜的。

按照FCA術語成交,一般是由買方自行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但是,如果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代替買方指定承運人并訂立運輸合同。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果拒絕,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行安排。

在FCA條件下,買賣雙方承擔的費用一般也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進行劃分,即賣方負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有關費用,買方負擔貨交承運人之后的各項費用。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買方委托賣方代辦一些本屬自己義務范圍內的事項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由于買方的過失所引起的額外費用,均應由買方負擔。

五、CIP

(一)CIP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與貨運保險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于: 貨物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的辦理和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與保險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IP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2)兩項責任歸在CIP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IP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正確理解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于代辦性質。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而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

2.應合理確定價格

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賣方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這些都應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并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從買方來講,也要對賣方的報價進行認真分析,做好比價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報價。

六、CPT

(一) CPT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于: 貨物運輸合同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PT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項責任歸在CPT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而不是賣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關于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采用CPT術語時,買賣雙方要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和目的地,以便賣方選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及時充分地向買方發出貨已交付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自費辦理貨運保險,并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受領貨物,支付貨款。關于通知的重要性及其處理辦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說明,也同樣適用于CPT術語達成的交易。

按CPT術語成交,賣方只是承擔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貨物的裝卸費可以包括在運費中,統一由賣方負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從上述三種價格術語的責任劃分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依然是運輸和保險,同時,這兩項責任也是這三種價格術語的差別所在。因此,這三種價格術語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基本原則與FOB、CIF、CFR三種術語是基本相同的,從而相對應的兩種術語(如FCA與FOB、CIP與CIF、CPT與CFR)之間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與費用的劃分以及價格構成也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它們所適用的運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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