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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12:24:42【】6人已围观

简介的本次執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另查明,被執行人鳳氏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股

的本次執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被執行人鳳氏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第三人邵雪芬一人。

以上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公司檔案機讀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提供的審計報告、原始憑證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震濃銘公司財產與邵雪芬個人財產是獨立的,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震濃銘公司財產與邵雪芬個人財產存在混同,故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追加邵雪芬為被執行人。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上海震濃銘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邵雪芬為(2018)滬0117執4705號案件被執行人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審判人員

審判長潘建華

審判員周軼

人民陪審員許秋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和貴

艾利(中國)有限公司與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9)滬0104執異1號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艾利(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

法定代表人:ROGERIOPAULOMACIASMACHADO,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明,江蘇鎮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偶超,江蘇鎮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執行人: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瀏陽市。

法定代表人:王國慶,執行董事。

第三人:王國慶,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案件描述

本院在執行艾利(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利公司)與湖南好雨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艾利公司向本院申請追加王國慶為(2015)徐執字第4973號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艾利公司主張的事實和理由為:本公司與好雨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作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2號民事判決,判令好雨公司支付本公司貨款313,187.32元及遲延付款費。判決生效后,好雨公司未履行判決,本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案號為(2015)徐執字第4973號。執行過程中,法院扣劃好雨公司貨款70,286.97元,余款未得到清償。之后,法院以好雨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中止了案件的執行。經本公司調查發現,好雨公司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其在注銷過程中出具的清算報告明確“如有未清償債權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好雨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王國慶一人,出資比例10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王國慶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好雨公司的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情況下,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本院查明

經審查,好雨公司的工商登記備案材料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王國慶一人。2016年10月24日,好雨公司《股東決定》明確,股東王國慶作出決定,解散好雨公司,成立清算組,指定委托中介代理機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事宜。2017年1月17日,好雨公司《股東決定》明確,股東王國慶作出決定,確認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并報送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好雨公司報送登記機關備案的《清算報告》明確:“如有未清償債權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2017年1月19日,好雨公司注銷。

另查,艾利公司與好雨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本院作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2號判決。該判決生效后,艾利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件案號為(2015)徐執字第4973號。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凍結好雨公司開戶于湖南瀏陽農村商業銀行的存款賬戶,并進行扣劃。除此之外,好雨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艾利公司亦未提供好雨公司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好雨公司現已注銷,在注銷過程中成立清算組并提交清算報告,故艾利公司的申請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可以追加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艾利(中國)有限公司的申請。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儀蔚

人民陪審員劉光妹

人民陪審員張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琪

信盛買粉絲(上海)有限公司、沈焱糾紛案

(2019)滬0107執異80號

21深度|浙江慈溪企業逃廢債“借尸還魂”記

杭州灣大酒店依偎在浙江省慈溪市著名的峙山風景區旁,這家90年代興建的酒店是當地為數不多的五星級酒店。難以想象的是,一位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老賴”就堂而皇之地住在這家酒店中。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于11月下旬來到這家酒店,有當地債權人爆料稱,有證據證明原中國康鑫集團董事長、寧波康鑫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年55歲的沈定康常年居住在這家酒店四樓的套間(房間開在他人名下,自康鑫化纖危機出現后,沈本地房產被處置,妻子和孩子搬去上海,他就一直住在這家酒店),開一輛路虎攬勝,配有司機。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中國法院網發現,沈定康本人在2017年5月17日至2020年8月3日間共有10條失信被執行人記錄,執行法院既有寧波市和慈溪市,也有上海長寧區。失信被執行人行為的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以及“違法財產報告制度”。

當地數家金融機構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康鑫化纖風險暴露之時至2016年9月,共在8家金融機構融資近14億元,除了少數抵押資產處置后銀行收回部分賬款,超8億元貸款已經淪為壞賬。根據啟信寶查詢,康鑫化纖2015年至今,已深陷33個金融借款糾紛案。

記者查詢啟信寶另獲悉,康鑫化纖有16條限制高消費記錄,其中12條直指沈定康本人,自2016年起申請人包括工行慈溪分行、交行慈溪支行、農行杭州灣新區支行、上海銀行慈溪支行、工行杭州灣新區支行、興業銀行寧波分行、寧波銀行慈溪支行、杭州銀行寧波分行、光大銀行寧波分行等。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2019)浙0282恢58號》中,明確提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以及第三條規定,限制康鑫化纖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沈定康不得實施高消費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包括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進行高消費等。

即便面對8家銀行對其個人申請執行限制高消費令,失信被執行人沈定康依舊坐豪車、住五星級酒店,令人側目。更令當地金融機構寒心的是,康鑫化纖負債“高聳入云”,實控人卻涉嫌異地另起爐灶,疑似通過他人代持低價買回自己的資產,借此“假破產、真續命”。

“如果是破產后另起爐灶,那是企業家精神,但如此光明正大地逃廢債,實屬過分,如果引起別的企業效仿,那么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信任關系將被徹底摧毀。”寧波當地一家大行人士表示。

從化纖龍頭企業創始人到身負十幾億債務、被限制高消費,沈定康的經歷讓人唏噓;但康鑫化纖留下的債務泥潭以及逃廢債疑云,依舊籠罩在當地金融機構的頭頂。

故事還得從十幾年前說起。

作為浙江經濟最強的縣級市之一,慈溪位于東海之濱,居上海、杭州、寧波三大都市的中心,坐擁臨海的杭州灣新區,有不可忽視的區位優勢。當地產業結構支柱中既有出口導向的小家電產業,也有成熟的紡織產業鏈。而在2015年之前,康鑫化纖是慈溪當地化纖產業中舉足輕重的龍頭企業,且曾是慈溪前十強企業,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過重要貢獻。

康鑫集團成立于2003年,寧波康鑫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則成立于2007年,均為沈定康設立的企業。沈定康是康鑫化纖的法人代表及最大股東,股份占比59.7%,其子沈鑫為二股東,股份占比20.4%。康鑫集團雖然在2007年由于部分銀行抽貸造成資金鏈危機,但化纖產業形勢好轉之后,康鑫化纖作為貸款主體又成了當地銀行業的寵兒,經常從各家銀行取得億元以上的貸款,以及大行當地支行動輒5億元的授信額度。

沈定康本人也是個明星企業家,公開資料顯示,他曾經是寧波市青年商會執行會長、慈溪市人大代表,且獲得過多項榮譽:“市創業能手”、“市五四獎章”、“市青年企業家”、“市優秀企業家”、“市先進工作者”、“市優秀廠長(經理)”、“市十佳孝星”、“市慈善明星”。

沈定康在1982年念完高中后,迫于經濟壓力去寧波市北侖區梅山樹脂廠打工,4年后開始創業。與很多有生意頭腦的浙商一樣,他先后涉足過玻璃鋼、空調設備、自行車零部件、摩托車配套,最終選定化纖作為主營業務,在慈溪杭州灣新區征地680畝,前期單次投資7億元創立了“浙江康鑫化纖有限公司”。2008年康鑫集團公司年產值超過20億元,一躍成為慈溪市、杭州灣新區“納稅大戶”和“慈溪市十強企業”、“寧波市二十強企業”。

2005年開始,沈定康又涉足房地產,組建慈溪金橋置業有限公司和梵石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當年銷售額突破10億元。

成也房地產,敗也房地產。

“印象中2008年經濟危機時就已經出現問題,曾被幾家銀行駐點監管,后來房產形式走好,第一批被政府土地收儲轉性,開發房產康鑫梵石項目賺錢,后來化纖有所回暖已經走出困境,再后來繼續開發房產以及化纖形勢走差,企業經營轉差,近乎破產。”浙江一家熟悉該企業情況的城商行人士對記者表示。

禍不單行。2015年9月,慈溪市原副市長張定偉受賄案法院判決書曝光。判決書顯示,張定偉在擔任當地農業銀行領導時,包括康鑫等當地大企業在內的多家企業老總曾為貸款授信的事情,向張定偉行賄。

判決書顯示,2006年至2007年,張定偉受慈溪康鑫摩托車有限公司(原慈溪宗申摩托車有限公司)、康鑫集團有限公司(原浙江康鑫化纖有限公司)、寧波康鑫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負責人沈某甲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上述企業在銀行貸款授信審批方面謀取利益,于2006年春節前、2007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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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河北省承德滦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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