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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如何看待貿易與法律的關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08:07:57【】0人已围观

简介際經貿秩序,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應進一步完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機制,盡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可見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際形勢下我們必須緊緊跟上時代

際經貿秩序,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

應進一步完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機制,盡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

可見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際形勢下

我們必須緊緊跟上時代的步伐

做為青年一代我們更要首當其沖,國家的未來不久將落在我們這一代人的肩上

我們學習課本知識的同時,一定要牢記把課本與實際緊密結合

做到真正有所學有所知

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家形勢下更要緊密結合

在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律制度下,國際商法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把國際商法學好,在我們自己創業或就業的過程中可以幫我們一臂之力

如何看待貿易與法律的關系

一、貿易的概念:

一般貿易就是指在我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種類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單位,進行單邊進出口的貿易。一般是經過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函電或當面洽談而成交。包括:按正常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易貨貿易(邊境地方易貨貿易除外);從保稅倉庫提取在我國境內銷售的貨物;貨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暫時進出口(不再復運、出口)的物品;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以及進口屬于旅游飯店用的食品等貨物。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國(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活動。它既包含著有形商品(實物商品)交換,也包含著無形商品(芝務、技術)的交換,又可稱為世界貿易(World Trade)。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由于上述各項解釋貿易術語的規則,在國際貿易中運用范圍較廣,從而形成為一般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些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在國際貿易發展的各個歷史階段中都起了積極的重要作用。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之一,在當前各國都在積極謀求國際貿易法律統一化的過程中,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更為顯著,尤其是通過國際商會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不斷修訂,有效地促進了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愿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于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采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于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國際商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課程。

國貿主學實務,商法是對各國、地區中對于貿易的問題提供法律規范。

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經濟也在不斷融入世界經濟,面對日益繁榮的對外貿易貿易摩擦也不斷的發生,學習商法能提高自己在做貿易中的法律意識,更能規范貿易中的各種糾紛。提供法律保障。

希望能夠幫到你。

2.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對國際法的發展有哪些影響?

提示:推動發展和完善                         具體法律制度參見:教材第五章

法律環境如何影響企業開展國際業務

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環境及其改進

一、“走出去”政策環境現狀

我國關于“走出去”的政策環境,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體制、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和有關政策三個方面。

(一)政府管理體制

從管理體制看,歸口管理部門是外經貿部,其主要職能包括:研究、制定推動企業“走出去”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與國別導向,對各類境外企業和經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等。專業性管理部門則包括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它們分別從不同環節或層面參與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監督、管理。此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相應出臺了適用于各地的若干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我國駐外使領館的經濟商務參贊處則具有協調我國跨國投資企業與所在國關系的功能。這種多頭、分散的管理體制,必然導致審批手續繁瑣、效率低下、周期長的不利局面。

(二)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從現行法規看主要集中在對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等兩種類型企業的審批上。

1.設立貿易公司與貿易代表處的審批

在《境外企業管理條例》(由外經貿部起草,會簽國務院有關部委后正在國務院待批)出臺并生效之前,國內仍按外經貿部(1997)外經貿政發第229號文《關于加強境外企業管理事項的通知》和(1997)外經貿政發第230號文《關于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暫行規定》對在境外(臺、港、澳除外)成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進行審批。

2.設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的審批

為鼓勵我國輕工、紡織、家電等機電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千方百計擴大出口,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2月14日轉發了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

(三)政府政策法規

中央各部委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政策包括綜合性政策法規和專項政策法規兩大類。其中,前者指具有全面指導意義的政策法規,后者則是國家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外匯管理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部委針對企業財務管理、外匯管理、境外上市等方面分別或聯合發布的一系列專項的政策法規。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產業政策方面,主要鼓勵境外資源開發和境外加工貿易方面的投資,具體包括能源、原材料、林業、農業、機電輕紡、高新技術、工程承包等領域。

2.外匯管理方面,境外投資按照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利潤或其他外匯收益應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調回境內,禁止購匯用于境外股權(包括境外直接投資、購買外資股票及向境外企業增資等)、債權投資;對援外項目、不涉及購匯及匯出外匯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中方全部以實物出資的境外投資項目可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同時放寬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限制,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項目(經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及援外項目可以購匯投資;適當延長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3.稅收政策方面,境外投資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對境外已納稅部分或境外優惠部分予以扣除;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4.融資貸款方面,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境外投資,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給予資金支持,優先提供出口信貸。銀行按正常的貸款利率給予境外企業周轉外匯貸款,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后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為了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國家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為: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件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議)標等方面。

5.外貿政策方面,對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生產企業,優先賦予其自營進出口權,優先安排企業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方面的出口許可證或配額。

6.人事政策方面,對境外企業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并鼓勵采用年薪制,對境外工作人員實施社會統籌保險,簡化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外派審批手續。

二、企業對目前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反映

(一)企業走出國門時的主要問題

1.審批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過長。目前政府對企業對外投資的審批部門至少包括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匯管理局四家,地方初審后須要報中央審批;具體項目的審批程序是審批立項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3000萬美元以下國家計委審批→3000萬美元以上國務院審批。整個過程下來,審批所需時間至少半年,多則一年到兩年。而在海外開發項目需要投資者反應快速,國際投資的慣例是研究時間長、決策迅速,一般決策時間往往只有1個月時間。由于審批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過長,很多企業為不失商機,只能規避審批走偏門,或先斬后奏,先“走出去”再補辦手續,以免貽誤商機。

2.政策引導、協調不利。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海外投資的整體戰略和行業規劃,也沒有明確的產業政策和行業導向等。由于對境外投資缺乏統一的導向、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各自為政,對外投資隨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復投資,惡性競爭,影響我國境外投資的整體效益。

3.民營企業走出國門無法可依。現行法律法規基本上是從國有企業的管理出發制定的,重視對國有企業海外投資的調整,忽略了對非國有企業的法律規范,造成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無法可依。

(二)企業走出國門后的主要問題

1.企業境外投資的信息、知識、經驗不足。企業對投資國的市場狀況、投資環境、風土習俗、合作伙伴缺乏了解,不熟悉國際投資的運行規則、法律制度,沒有國際投資經驗,也是影響企業成功進行對外投資的一個障礙。三九集團1993年投資馬來西亞建立藥品加工廠,就是由于不了解該國藥品生產、銷售要經伊斯蘭組織認可,導致投資失敗。康佳境外投資的第一次嘗試在印尼投資辦廠,因缺乏經驗而未獲成功。江蘇小天鵝電器公司、開源機床集團等都有過因合作伙伴選擇不當而影響投資成功和效率的教訓。

2.我國的海外企業往往孤軍作戰、勢單力薄。一是大多數企業規模偏小,二是多為勞動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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