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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關作為進出口貿易的征稅機構出現在(什么是保稅出口?)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2:51:08【】5人已围观

简介的變賣款項中扣除有關費用,代收貨人執行部分法定義務這些費用包括:貨物的運輸、裝卸和儲存費用;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貨物被提取變賣前已產生的滯報金此外,海關在變賣處理貨物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如

的變賣款項中扣除有關費用,代收貨人執行部分法定義務

這些費用包括:貨物的運輸、裝卸和儲存費用;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貨物被提取變賣前已產生的滯報金

此外,海關在變賣處理貨物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如委托拍賣機構的手續費)也應從變賣所得款項中扣除

--變賣余款應發還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海關對超期未報關貨物的變賣處理行為屬于對不履行法定申報義務的收貨人施加的強制措施,并非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制裁行為(現行《海關法》未將超期未報關行為視為違法行為并規定相應罰則),因此,對于超期未報關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剩余款項,海關應發還具備特定資格和條件的當事人(有關資格和條件下文論述)

根據《海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超期未報關貨物的變賣余款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申請人不符合發還條件的,余款上繳國庫

3、具備哪些條件有權申領變賣余款 根據《海關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只有具備以下條件的當事人,才有權申領超期未報關貨物的變賣余款

--必須具備海關法中"收貨人"的主體資格

作為海關行政執法范疇中的特定概念,《海關法》及有關海關規章對"收貨人"這一概念的含義和范圍作出了明確界定

根據《海關法》的立法原義及海關總署第91號令(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海關法上的"收貨人"是指經商務主管部門登記或核準具有貨物進口經營資格,并經海關報關注冊登記的實際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即具備"收貨人"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有權申領超期未報關貨物的變賣余款

--必須就余款發還問題主動向海關提出申請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超期未報關貨物變賣余款的退還程序以收貨人提出申請為啟動要件,如果收貨人未就有關問題提出申請,海關沒有主動向收貨人退還變賣余款的義務

--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發還余款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要求發還超期未報關貨物變賣余款的收貨人必須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海關有權拒絕發還余款

--必須履行交驗許可證件的法定義務

海關對超期未報關貨物進行變賣處理,并不免除收貨人在貨物進口環節應盡的其他法律義務

如果滯報貨物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商品,要求海關發還變賣余款的當事人除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要履行提交進口貨物許可證件的法定義務,否則余款不予發還,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章 進出口商品歸類 一、選擇題 1.AC 2.ABCD 二、判斷題 1.× 2. 3.√ 四、查找下列商品的HS編碼 1.07129030 2. 42021190 3.29182210) 4.84762100 5.21061000 6. 85109000 7.39019020 8. 85243000 9.09021090 10.85281248 11.61112000 12.5516330 13.39039000 14.73239900 15.87033222 第五章 進出口稅費 一、單選題 1、A 2、D 3、B 4、D 5、B 6、C 7、A 8、B 9、B 10、D 二、多項選擇題 1、BCD 2、ABC 3、ABD 4、AB 5、ABC 6、ABC 7、ABC 8、ABD 9、ABD 10、AB 三、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五、案例分析題 (一)1、C 2、CD 3、BC 4、AB 5、ACD (二) 1、短征稅款,海關是否有權予以補征 ? 在海關執法實踐中,稅款短征通常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是海關已經作出征稅決定(對外開具稅單),但稅單中所確定的征收稅款數額少于實際應征收的稅額(如本文案例所述情形),這在《海關法》中稱為“少征”;另一種情況是海關沒有作出征稅決定就將應稅貨物、物品放行,《海關法》中稱為“漏征”,例如,海關將一般貿易進口貨物錯誤當成特定減免稅貨物予以放行

無論是“少征”還是“漏征”稅款,均表明進出口企業沒有全面徹底地履行繳納稅款的法定義務,意味著國家稅款未能應收盡收,國家財政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針對進出口環節可能出現的國家稅款漏、少征情況,《海關法》專門確立了海關補征稅制度

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海關法》的上述規定賦予海關對“短征稅款”的補征權,使海關對因各種原因引起的稅款漏、少征情況,均能及時、有效地采取補救措施,將短征稅款征收入庫

2、海關對短征稅款的征收期限有多長? 《海關法》根據導致短征稅款原因的不同,將海關征收短征稅款的行為分為兩種情形

由于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短征稅款的,在海關法上稱為“追征”

例如,海關在后續稽查過程中發現納稅義務人在進口環節沒有申報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導致短征稅款,海關在此情況下可予以追征

非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短征稅款的,海關法上稱為“補征”

實踐之中,非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短征稅款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由于海關自身的原因,例如,海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或者疏忽大意等 ;也有可能是由于政策調整或者其他原因

在無論因何種原因(不考慮是否因海關自身原因造成的)導致短征稅款均須予以補征的前提下,《海關法》區分短征稅款追征和補征的目的是為了區別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的征收時效

根據《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海關補征稅款時效為一年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關追征稅款時效為三年

3、海關追、補征稅款的起始時間如何確定? 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海關補征稅款和追征稅款時效在期限長短上雖有所不同,但在起始時間上兩者是一致的,均是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

其中,“繳納稅款之日起”是針對少征稅款情形而言的(海關已開具稅單,但未足額征稅) ;“貨物放行之日起”是針對漏征稅款情形而言的(海關沒有征稅,不存在“繳納稅款之日”)

從嚴格意義上講,上述關于追補征稅款起始時間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一般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而言的,對海關監管貨物(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時進口貨物以及過、轉、通貨物等)并不完全適用

海關監管貨物有其特殊性,貨物在通關環節尚未辦結全部海關手續,進境后還處于海關監管之下,在監管年限內,上述貨物從廣義上講仍屬于海關未放行貨物

因此,如果同樣以“貨物放行之日起”作為追征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漏征稅款期限的起始時間,容易在認識上產生分歧(即是通關環節的放行,還是解除監管的放行),并給執法帶來混亂

為此,《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一條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海關發現海關監管貨物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其中,“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行為的發生日期

例如,納稅義務人違反海關規定,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設備移作他用,其將設備移作他用之日就產生了繳納稅款的義務,這就是“應繳納稅款之日”(即追征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漏征稅款期限的起始時間)

六、計算題 1.關稅、消費稅、增值稅分別為83160、5290

69、45772

04 2.關稅、消費稅、增值稅分別為228、84

55、333

45 第六章 略 第七章 與報關工作相關的海關法律制度 一、單選題: 1、B 2、C 3、D 4、C 5、A 6、C 7、C 8、A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ABCD 3、ABC 4、CD 5、ABC 6、ABD 7、ABCD 三、判斷題: 1、× 2、× 3、√ 4、× 5、√ 6、√ 7、√ 8、√ 9、× 10、√

什么是保稅出口?

什么是保稅出口?

就是保稅貨物的出口,具體說明如下:

一、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保稅。

比較理論的說法:保稅的含義: 按照《海關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定義: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貯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這就是說保稅即海關對保稅貨物進境時暫緩征稅,待貨物進境儲存或加工后的去向確定,再決定征稅或免予征稅。如儲存或加工的成品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則免稅;如轉為在境內銷售,海關則補征稅款,這就是保稅的含義。

簡單說,就是這些貨物進境后并沒有繳納進口關稅,而是進入了海關監管的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保稅區域,在這些區域對貨物進行加工后,制成成品后出口,或者沒有加工,僅在保稅區儲存一段時間后就出口,這些都是保稅出口貨物。當然你如果沒有出口,而是將貨物從以上特殊區域銷售給國內使用者,你就需要繳納貨物進口時的關稅。

二、保稅貨物有如下特征:

(1)保稅貨物必須經海關批準:

(2)保稅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

(3)保稅貨物應復運出境:

三、 所以:

保稅貨物是以在境內儲存和加工成品復運出境為前提條件,不是在國內最終使用和消費。另外保稅貨物進境時是“暫緩納稅”,如果最終去向是復出口則免于征稅;如果最終去向是銷往境內則應按照一般進口貨物征稅。所以,保稅規定是國家為了鼓勵出口而實行的保稅優惠政策。

保稅貨物進口后在保稅區儲存或加工成品復出口就是保稅出口。

——保稅的形成條件:保稅貨物是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

——保稅的內在特征:保稅貨物即進口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進口時海關緩辦納稅手續(暫準進出口貨物除外);

——保稅的存在基礎:保稅貨物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期間,維持其原有的經營目標,未被投入境內使用和銷售,這是其保稅形態的存在基礎,一旦貨物改變原有的經營目的,就喪失了保稅的基礎;

——保稅的保障措施:為了監管進境的儲存、加工、裝配貨物實現其復出口的經營目標,海關以嚴密的擔保和監管機制作為保障,使“暫緩納稅”得到切實保全。如復運出口海關核銷后結關及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等。

什么是保稅出口模式?

一、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按一般貿易交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即為一般貿易貨物。

什么是保稅進出口貨物啊?

保稅貨物的定義及特征

保稅貨物的一般含義是指"進入一國關境,在海關監管下未繳納進口稅捐,存放后再復運出口的貨物。"由于各國實行保稅制度的目的不同,各國海關保稅制度所涉及的范圍也有差異,因此,各國對保稅貨物的解釋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保稅貨物"的定義是:"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從海關法的定義可看出保稅貨物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特定目的。我國《海關法》將保稅貨物限定于為二種特定目的而進口的貨物,即進行貿易活動(儲存)和加工制造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貨物與為其他目的暫時進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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