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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簡述國際貿易交易磋商的含義(國際貿易實務的解答題誰能幫忙解答一下啊: 1、簡述CIF術語的變形及其含義。 2、簡述班輪運輸的特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0:42:01【】8人已围观

简介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3個基本的要素:應標明貨物的明稱;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的方法;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的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

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下列3個基本的要素: 應標明貨物的明稱;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的方法; 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項基本的因素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如該發盤被對方接受,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關于構成一項發盤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的問題,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國家的法律要求將合同的主要的條件,如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與地點以及支付的辦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確、肯定的規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條件,以便受盤人一旦接受即可簽訂一項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公約》關于發盤內容上的上述規定,只是對構成發盤起碼要求。在實際業務中,如發盤的交易條件太少或過于簡單,會給合同的的履行帶來困難,甚至容易引起爭議。因此,我們在對外發盤時,最好將品名、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時間、地點和支付辦法等主要交易條件一一列明。 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力的意思。 發盤是訂立合同的建議,這個意思應當體現在發盤之中,如發盤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條件建議又方進行磋商,而根本沒有受其建議約束的意思,則此項建議就不能被認為一項發盤。例如,發盤人在其提出的訂約建議中加注諸如,“僅供參考”“須以發盤人的最后確認為準”或其它保留條件,這樣訂約的建議不就是發盤,。 發盤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況下,發盤都具體的規定一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時間限制,超過發盤規定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盤未具體列明有效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何謂“合理時間”則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采用口頭發盤時,除發盤人發盤時另有聲明外,受盤人只能當場表示接受為有效,采和函電式成交時,發盤一般都明確的有效期,其規定方法有下列必種: 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有效期為5天,或發盤限5天內復采取此類規定方法關于期限的計算,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個期限應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由發盤人送達受盤人時起算。如果由于時限的最后一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應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此外當發盤規定有效期時,還應考慮交易雙方營業地點不同產生時差問題。 發盤生效的時間和發盤的撤回與撤銷 (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約定》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時生效。明確發盤時生效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在下列兩方面; (2)關系到受盤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項發盤只要送達受盤人時。即發盤生效之后,受盤人才能表示接受; (3)關系到發盤人何時可以撤回發盤或修改其內容。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只要在發盤生效之前,發盤人仍可隨時撤回或修改基內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內容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收到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如發盤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發盤的問題,而是撤銷發盤的問題,發肋的撤回與撤銷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將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盤生效之后,將發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發盤的撤回 發盤生效后,發盤人是否可以撤回發盤或變更其內容,在這個問題上英美法與大陸兩在法系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英美法認為,發盤原則上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發盤人在受盤人對發盤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撤回發盤或更其內容。而大陸法則認為,發肋對發盤人有約束力,如德國民法規定,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訂明發盤人不受發盤的約束,否則,發盤人就要受到發盤的約束。 根據《聯俁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發盤,包括注明不可撤銷的發盤。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現內容有誤或其它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受盤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 發盤的撤銷 關于發盤能否撤銷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存在嚴懲的分歧。英美法認為,在受盤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發盤在規定了有效期,發盤人也可以隨時予以撤銷,這顯然對發盤人片面有利。大陸法國家以此問題的看法,相反,認為發盤人原則上應受發盤的約束,不得隨意將其發肋撤銷。 為了調和上述兩大法系在發肋可否撤銷問題上的分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取了折衷的辦法。該《公約》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即發肋已經生效,便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肋人及時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肋撤銷,如一旦受肋人發出接受通知,則發盤人就我權撤銷發盤。 此外《公約》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發肋都可撤銷,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肋,一旦生效,則不得撤銷: 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賴該發肋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采取了行動。 發盤效力的終止 任何一項發盤,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條件下終止,關于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幾個方面: 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未被接受,或雖未規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時間內未被接受,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肋被發盤人依法撤回或撤銷。 被受肋人拒絕或還肋之后,即拒經或還盤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發盤之后,發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國政府對發盤中的商品或所需餐匯發布禁令等,在此情況下,按出現不可抗力可免除責任的一般原則,發盤的效力即告終止。 發盤人或受盤人在發盤被接受前霄失行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則該發盤的效力也可終 來源:網絡 作者:不詳

請問交易磋商的形式跟內容。

磋商英文解釋:[買粉絲nsult;advise with]中文解釋:仔細商量、研究;互相商議;交換意見。交易磋商即合同磋商指出口企業為出售某項貨物與國外客戶就各項交易條件進行洽商,以期達成協議的過程。

交易磋商是以成立合同為目的,一旦雙方對各項交易條件協商一致,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交易磋商的過程也就是合同成立的過程;磋商是合同的根據,合同是磋商的結果。交易磋商的內容和形式交易磋商的內容通常包括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支付、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其中品質、數量、包裝、裝運、價格和支付六項常常被視為主要交易條件,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條款,也是進出口交易磋商的必談內容。而保險、檢驗檢疫、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條件,涉及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的解決辦法,并非合同成立不可或缺的內容,往往被視為一般交易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事先就印在合同格式的正面下部或背面,雙方若無異議,就不必逐條磋商。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兩種:口頭磋商和書面磋商。口頭磋商是指買賣雙方在廣交會、華交會等國際交易會上或客戶來訪或出國小組拜訪客戶等面對面直接磋商,以及交易雙方通過電話交談磋商。書面磋商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E-mail)和網上洽談等通信工具進行磋商。

交易磋商的環節交易磋商有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四個環節,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交易磋商案例[案例1]我某對外工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求這一發盤是為了計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于5月5日用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計算標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消他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不同意撤盤。于是,雙方為能否撤消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供應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已于5月20日撤消,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試問,如你為仲裁員,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 分析:如果我是仲裁員,將裁決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意大利于中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2)意商發盤是不可撤銷的:①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②意方知悉我方的意圖后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③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同時間應為開標后若干天,(3)意商5月20日來電撤消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消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銷;(4)我方中標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合同成立。 [案例2]我出口企業對意大利某商發盤限10日復到有效。9日意商用電報通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獲悉市場價格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處理? 分析:中國與意大利均系《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該案雙方洽談過程中,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公約》約束。 按《公約》規定,

急求:《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下列答案

第一章a按貨物的流向分為出口、進口、過境;按劃分進出口的標準不同又可分為總貿易和專門貿易;按貿易內容可以分為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依有無第三方參與分為直接貿易、間接貿易和轉口貿易;以運輸方式可分為陸路、海陸和空運、郵購;清償工具不同可分為自由結匯方式和易貨貿易;交易手段不同可分單證貿易和無紙貿易。b世界分工是指直接上給國之間的分工,它是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使國名經濟內部的分工超越國家界限廣泛發展的結果。世界市場或國際市場是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通過對外貿易聯系起來的各國商品流通領域的總和,它是在民族市場或國內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產物。

第三章a征收的對象分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按差別待遇和特定的實施情況分進口附加稅、差價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稅。b關稅的征收方法有從量法,即從量稅稅額=貨物計量單位數*從量稅率;從價稅,即從價稅稅額=進口貨物總值*從價稅率;混合稅局統一稅目中訂有從量和從價兩種稅率,征收時混合使用兩種稅率計征。c關于進口附加稅以美國為例,1971年美國出現了自1893年以來的首次貿易逆差,國際收支惡化。為了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美國總統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實行新經濟政策,對外國商品的進口稅上再加征10%的進口附加稅,以限制進口。

第四章非關稅壁壘可以分為直接和間接兩大類。前者是由進口國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或者金額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國直接限制出口;后者是對商品制定嚴格的套利,間接的限制商品進口。

第五章a甲乙兩國做交易,價位買方,乙為賣方,甲國的銀行向乙或乙方銀行提供的貸款即為買方信貸;同上例若甲所在國銀行向甲提供貸款即為賣方信貸。b商品傾銷是指進口商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另一國銷售的行為。外匯傾銷是指出口商利用本國貨幣貶值,占領國際市場的行為。在本國貨幣貶值的條件下,用國外貨幣表示的本國出口商品的價格降低,在國外市場對本國出口商的價格彈性較高的條件下,價格的降低會引起對本國出口商品需求的大量增加,從而增加出口收入。

第六章a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其內容廣泛,涉及到締約國經濟、貿易、航海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協定是締約國之間未調整和發展相互之間經濟貿易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定,與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灣港規定的比較具體,有效期段,簽訂的程序也比較簡單,一般只須經簽字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b甲乙兩國為締約國,則無論將來是甲還是乙給予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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