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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簡述國際服務貿易邏輯分類的主要內容(市場經濟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論文開題報告應該怎樣寫)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4:54:57【】6人已围观

简介據庫系統中則配有相應的系統管理軟件。由于這些軟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竊和復制,所以如何為電腦軟件提供法律保護成為信息高速公路建設中的一個重要話題。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對電腦軟件給予登記保護。但軟件的著

據庫系統中則配有相應的系統管理軟件。由于這些軟件很容易被

他人剽竊和復制,所以如何為電腦軟件提供法律保護成為信息高速公

路建設中的一個重要話題。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對電腦軟件

給予登記保護。但軟件的著作權登記并非軟件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它通常只能作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33 可見其

保護效力之低下。我國現有的專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一

樣,把單純的電腦軟件排除在其保護范圍之外。但是,如果一項發明

專利申請的主題因含電腦軟件產生技術效果,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

案,對現有技術作出技術上的貢獻的(比如將一電腦軟件輸入一公知

電腦來控制該電腦的內部操作,從而實現電腦內部性能的改進),就

不能因為僅使用了電腦軟件而拒絕授予專利權。*34

電腦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為知識產權學理界和實務

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抑或專利法或者商業秘密法保護,

各方始終各執一詞。對于軟件相關發明,美國偏向向專利法保護。美

國聯邦上擴充法院最近連續判決了幾個有關電腦數學算法( Mathe-

matical algorithm)專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國專利上訴委員會拒

絕授予專利的決定,認為具有數據結構的記憶體可以授予專利,因為

數據結構必然構成數據的實體組織(physical organization)。針

對法院的判決,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于1995年 6月草擬了《電腦實施發

明審查準則》。為防止仿造電腦軟件,日本特許廳最近一改原來專利

法中關于電腦軟件只有和裝置等硬件貫例才能授予專利的規定,決定

對CD—ROM軟件等實行專利權制度。*36

盡管目前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保護軟件各有利弊,可是從實務上講,

因為專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護范圍又由權利要求書明確框定,相

對著作權保護易于取得侵權證據,故應優考慮對軟件實行專利保護。

筆者認為,單純的電腦軟件演繹法或數學算法本身作為智力活動規則

的一部分,不能成為我國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對于與硬件有機結

合的軟件相關發明如何保護,應在中國專利局的審查指南中予以規定,

其中特別要明確授權的實質性條件(比如怎樣判斷這類發明的新穎性

和創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誕生,加速了信息的傳播和交流,因此在專利審

查和無效訴訟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信息影響到專利審查員和法官對新

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現在往往通過手檢或機檢查找專利說明書或印

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過這些方法檢索到的大多是由傳統出

版渠道傳播的紙張型原始文獻。電子出版物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信息

傳播和檢索方式,增加了判斷專利申請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公開信息源。

不過,這些新型的電子文獻雖然具有檢索途徑多、速度快的特點,但

由于其中的信息經過網絡傳輸發生信息丟失,或者網絡用戶擅自對網

上的電子文獻加以篡改、刪除、破壞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

樣打印出來。因此無法取得有關電子信息首次公開日的實物證據。依

照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在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是否

具有新穎性時,主要看申請日以前有沒有同樣內容的文獻在國內外公

開發表過,有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

為公眾所知。而創造性的高低則是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較加

以審定。那么,電子出版物在網上傳輸是是否視為“公開”?它在什

么條件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公開”?由于電子文獻的發行

量或公開使用程度目前尚無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圍有限的情況下

(比如這類文獻在個人網絡或者企業內部網內傳播和使用),一般不

可能作為判斷現有技術的信息源。所以這幾個問題很難解決。而且某

篇文獻欲構成一篇有效的現有技術文獻,其技術內容必須準確可靠。

可是基于上述同樣原因,電子文獻的內容和準確性變化莫測,文獻的

準確公開日期亦難確定,很難經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評議或內容審查。

這樣會導致對電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評價復雜化,反過來又影響到

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37 然而,從長遠的觀點看,電子出版物必

定在不遠的將來成為判斷現有技術的重要文獻源,故我們現在應該盡

早研究如何擬定某些標準確定電子出版物的首次公開日期和內容以及

它們的使用和傳播范圍。

四、信息高速公路與商標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

我國對商標實行注冊制度,商標一經核準注冊,即受到商標法的

保護。商標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按照我國商

標法第38條第 1項的規定,他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核定使用的

相同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核準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即構成侵權。我國商標法第11條又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

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說明申請人

在提出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按照商品分類表準確、清楚地填寫

該申請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這樣既表明申請人

欲在哪一類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標權,明確

市場經濟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論文開題報告應該怎樣寫

開始組織實施國民經濟信息化工程建設。現在,以“三金”工程為代

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興建全球互聯的電腦信息網絡涉及到“路”(網絡)、“車”

(應用軟件)和“貨”(數據庫、多媒體產品等知識形態的商品)的

制造維護和管理。以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和多媒體技術裝備的信息高

速公路的興建和運營,以及由此產生的信息新產品和服務對現有的知

識產權制度本身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網絡內

部運行與服務所衍生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得不好,就有可能

使信息網絡出現“道路”盡管四通八達,但“車輛”寥寥無幾或者有

“車”無“貨”的局面,從面阻礙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因此,如何

調整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使之適應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需要,

已引起發達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高度重視。

1995年9月5日,美國信息基礎設施專門工作組(IITF)下屬的知

識產權工作小組( WGIPR)在綠皮書的基礎上,提交了一份關于“知

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白皮書。主要論述了著作權法及其對

信息調整公路的應用與影響。參加白皮書起草的除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美國版權局外,還包括美國商務部、國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財政

部、國家科學基金會等26個國家部門和機構*1。可見其重視程度。

歐洲委員會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題為“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

相關權”的綠皮書*2,主要提出著作權和相關權在信息社會的新產品

與服務中的應用問題兇手與著作權有效行使密切相關的某些法律與技

術概念,但沒有論及信息網絡內部運行以及網絡服務引起的著作權問

題。與美國政府白皮書不同的是,歐委會綠皮書未將工業產權保護列

入其討論討論范圍中。

受法國文化部長委托,以西里內利(Sirinelli )教授為主席的

一個委員會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題為“工業文化與新技術”的報

告(亦稱西里內利報告),*3詳細闡述了瓦解有多媒體領域的組成及

多媒體未來的發展趨勢,分析了這種趨勢對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影響。

由于多媒體具有關于信息媒體和傳播手段的雙重含義,與信息高

速公路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所以當美國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興

起的信息革命時,日本人則大肆宣揚多媒體革命。1993年,日本通產

省所屬的知識產權研究所提交了關于“知識產權對多媒體新影響的提

案”的臨時報告,著重討論了建立負責多媒體著作權合并與授權的著

作權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問題。日本文部省則于1993

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別就多媒體和著作權保護提出兩分報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有關機構受各處政府委托,分別提交了“著

作權與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訊環境下的著作權”的專題報

告。*6

俄羅斯于1995年2月22日頒布了《關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

聯邦法,并起草了《商業秘密法》和《個人隱私法》法案。同時在俄

聯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設電腦犯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建議。*7

德國政府為了構建規范電腦信息網絡空間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

年12月20日向聯邦參議院提交了關于《信息服務的通訊服務法》草案,

其中第 7條中擬定對現有的著作權法加以修改,新增設保護數據庫的

條款。*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去年底召開的外交會議上,為了協調信息高

速公路建設對各成員國在執行《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時帶來

的問題通過了《關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和《保護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權利條約》。《關于數據庫的知識產權條約》草

案將于今年審議通過。*9歐盟則于1996年 2月頒布了《歐洲座談會與

歐盟理事會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10

近年來,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引起我國有關人士的

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開的海峽兩岸著作權問題研討會上,兩岸學

者就探討了數字化技術和聯網技術對現有著作權理論與實踐的影響。

在1995年10月召開的全國著作權理論研討會上,與會人士就數字化技

術對著作權的影響進行了專題討論。去年 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

我國共同在京舉辦了數字技術版權研討會。在去年 6月舉辦的全國著

作權法修改問題座談會了,與會者就數字化作品、多媒體作品保護等

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二、信息高速公路與著作權保護

在電腦信息網絡中,不同作品均可通過數字技術轉換成二進制數

碼進行存儲和傳輸。網上用戶能夠把這種數字化作品的完美復制件直

接或間接地傳送到其他用戶的電子郵箱服務器上,或者傳送到網上所

有用戶提供信息查詢和發布服務的“電子公告牌系統”(Bulletin

Board System,簡稱BBS)上。這樣,其他用戶便能通過BBS檢索這些

信息或作品,需要時可以將這些作品復印件無限制地打印在紙上,或

復制在硬盤上。此外,網上用戶還可借助數字化技術輕而易舉地組合

加工網上的版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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