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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專項辦公室(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辦理須知(2021修訂))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9 18:55:46【】8人已围观

简介經費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統一管理,納入單位會計核算。第十九條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局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七章引進高層次

經費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統一管理,納入單位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 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局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條 引進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以上(含3年),每年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合同執行期間對引進人才進行中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科研進展、學術道德、承擔科研任務與項目情況及人才引進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形成的考核意見,由人才辦匯總后報送人才領導小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于中期考核優秀者,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對于嚴重違反管理規定者及中期考核結果明顯未達到計劃要求、預計無法按期完成目標者,按評估不合格處理,用人單位及時停止其研究計劃,收回剩余研究經費,停止發放安家費、生活津貼,經報請人才領導小組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引進海洋核心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滿后,由人才辦組織評估,引進海洋骨干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滿后,由所在單位組織評估,評估指標包括科學道德、科技創新、經濟效益、人才培養和社會效益等,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終期評估合格者,用人單位可予以續聘;不合格者,用人單位不予續聘。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符合海洋核心人才或骨干人才人選基本條件,但不能長期(每年6個月以上)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引進人選,可作為訪問專家引進。訪問專家應以講學,或擔任顧問、客座教授,或進行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單位進行短期的科研業務指導和交流合作。

訪問專家的引進程序、條件保障等,由引進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 局屬各單位可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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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秘書、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工作,負責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的辦理,承擔機關工作的督辦落實。

(二)政策法規處(新聞宣傳辦公室)。

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草案和規章;開展本系統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政策法規匯編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輿情監督和引導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編制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項目管理規劃;承擔信息項目和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本廳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廳屬單位和甘肅行政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全省勞動保障目標考核工作;承擔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經費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省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甘就業管理政策。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省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審批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指導市州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省直機關及中央在甘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配合協調轉業干部隨調家屬工作安置;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落實完善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管理服務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省企業和社會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等級鑒定考核辦法;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管理、使用、引進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家和省上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境內自費留學人員就業指導與推薦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并督促實施。

(九)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標準;負責全省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正高級工程師的評審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制度;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省級事業單位和部屬駐蘭州地區事業單位從外地調配人員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等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對農村勞務輸轉工作的協調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并監督實施;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全省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辦國有企業員工的流動備案事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福利和津貼補貼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綜合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工作并組織實施。

(十四)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省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并監督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業調控、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及應急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并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并監督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和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人員醫療費統籌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支付范圍及結算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標準、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并監督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開展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工作;承擔中央在甘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村干部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整頓規范各項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并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運營政策并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辦公室)。

擬定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轄權限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申訴勞動、人事信訪事項。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

擬訂全省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監督檢查中央在甘、省屬國有企業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及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資福利、考核獎懲、選拔任用、出國政審等工作;承辦甘肅行政學院處級干部考察任用、人員調配和高級職稱申報工作;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三)留學回國人員和博士后工作處。

擬訂全省留學人員、博士后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負責全省留學回國人員、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省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及科研資助等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境)外專業技術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招聘與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處。

負責來甘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外國專家及境外人員來甘工作認證許可事宜;負責企業和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專家單位資格的審批;承辦政府對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負責全省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承辦相關國際和港澳臺交流與合作事宜。負責機關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十五)引智項目管理處。

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并負責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全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工作;負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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