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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清朝負責對外貿易的機構(清朝對外貿易的城市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3:41:19【】8人已围观

简介五只以內,不許增添。所有外商船只,必須連環保結,一人犯法,各船負連帶責任。在入港之后,必須卸除船上軍火炮位,方準貿易。護貨兵船,只許在距廣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門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許進入虎門要塞。外國商人在

五只以內,不許增添。所有外商船只,必須連環保結,一人犯法,各船負連帶責任。在入港之后,必須卸除船上軍火炮位,方準貿易。護貨兵船,只許在距廣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門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許進入虎門要塞。外國商人在銷貨、辦貨完畢以后,必須依限回國,不許滯留廣州。間有因事滯留,亦應離開廣州去澳門居住,事畢回國。其在廣州居住期間,必須寓歇行商館內,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動。

其次,表現在中外商人相互關系的規定上。

在這些規定中,有以下三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1、外國商人只能和中國官方指定的商人進行貿易。

在恰克圖的陸路貿易中,所有參加貿易的中國商人,必須先向理藩院領票,憑票經商,“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設八行,選殷實者為行首,與眾商會同估定貨價。各商按到集先后,以次交易。

在廣州、寧波、廈門,也有專門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組織。中國出口大宗的絲茶,完全由行商包攬,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進口貨物,也只能賣給行商,不能賣給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質。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廣東地方當局就規定外國商人必須“各自照貨,分別投行”。行商對海關承擔義務,代理外商赴官納稅。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開始對外國商船實行擔保。十年(一七四五),粵海關監督正式設立保商,由各行商選充,定為制度。在承攬貿易之外,還代理外商繳納船鈔、貨稅及其他承保事務。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組織。從此,行商不僅承攬貿易、鈔稅,而且成為外商一切活動的實際管理人。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廣州海關監督將從前行商得選舉行總的辦法定為制度,設立總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選一、二人“總理洋行事務,率領各商與夷人交易”。通過總商,更便于對外國商人的控制。

2、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內地商人進行任何聯系。

這方面的控制,更加嚴格。外國商人不僅嚴禁進入中國內地,而且根本不許與內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禁止外國商人雇傭中國人進入內地購買貨物,探聽貨價。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廣東巡撫又進一步禁止行商代運外國貨物到內地發賣。這就是說,外國商人的買賣活動,只能限于廣州,既不許托人到內地收購貨物,也不許托人到內地推銷貨物。

3、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商人發生資金上的借貸關系。

中外商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在十八世紀初期,就已經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為了禁止這種活動,清王朝也采取了相當嚴厲的措施。在中俄貿易中,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之間,在十八世紀初就曾因債務問題而發生糾紛。為了制止這種事件的再度發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債的中國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許兩國商人彼此賒賣。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發生借貸關系。在廣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也透露了同樣的事實而加以查禁。以后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斷重申同樣的禁令。許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償欠款,陷于破產,以致充軍邊遠或瘐死獄中。外商借款之所以發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貿易上的賒買、賒賣以及中國市場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給放款的外國商人提供高額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過放款,可以左右中國行商,有利于西方勢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僅是為了防止行商破產,取締外商重利滾息,維持正當貿易,也還是為了防止外國侵略勢力的滲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條例中,就把查禁中國商人“領借外國資本”列為防夷五事之一,認為這樣下去,難免互相勾結,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這些規定,并不都能得到認真的執行和貫徹。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俄國商隊不僅違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規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雙方規定的條件。商隊人數按規定不得超過二百人,實際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數都超過二百人,有時甚至將近千人;商隊在北京停留時間,按規定不得超過八十天,實際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有些規定幾乎形同虛設。起卸軍火炮位的規定,在清初順治年間,名義上即已開始執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來到廣州的外國商船炮位,卻仍“聽其安放船中”。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國商人通過行商進行賄賂,使這一條一再頒布的禁令變得有名無實。對外商行動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盡管清王朝對在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人規定了居住的時間,不許長期逗留,但外國商人往往置之腦后。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由臨時的、季節性的組織,變成長期的、永久性的機構。而這個變更,恰在廣東總督禁止外商長期逗留之后。至于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之間的債務關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紀初,還只是發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貸關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墊款購買絲、茶,便已成慣例。五十年代,開始出現因積欠外商貨款而破產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單是行商所負的外商債款,亦即通稱的“行欠”,就達到四百四十萬元之巨。

由此可見,以禁海閉關為支柱的對外貿易政策,在鴉片戰爭前的二百年間,面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步步進逼,已處在節節后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廣州一口通商以后,歷任廣東督撫和海關監督,都把制定防范外夷的條例當作頭等大事。從那時起,一直到鴉片戰爭,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廣州頒布的防夷條例,見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李侍堯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廣東巡撫兼海關監督李質穎的“防夷四查”,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兩廣總督百齡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兩廣總督李鴻賓等人的“八條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兩廣總督盧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條”。但是這么多的防范條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國商人的胡作非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兇焰,猛烈地沖擊著衰老的“天朝體制”,抗擊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的任務,顯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擔負的。

清朝收復臺灣后開放了哪四個通商口岸?

1683年,臺灣地方政府投降收。

東南沿海廣大地區再無可以挑戰清朝的政治軍事勢力。

1684年在廣東等地官員的要求下,清朝解除海禁,在江、浙、閩、粵四省設置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對外通商貿易。清朝歷史上的四口通商時期由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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