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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澳門對外貿易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什么是非法銷售?)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03:40:07【】7人已围观

简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7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7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7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7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

7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

76、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7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7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修正);

7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80、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8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8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

什么是貿易轉移效果?

由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勢力有所抬頭,保障措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綠色貿易壁壘、技術貿易壁壘的增加,再加上自由貿易區的增加和擴大,產品由向一國出口轉而向另一國出口的現象十分常見,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常態,影響到一國的出口和整個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目標,所以我們認為有對其進行研究的必要。貿易轉移是各國經濟交往和對外貿易中的必然產物,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的一個插曲,因此我們只有理性地對待他,因勢利導,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和產生的消極影響。從而將其消極影響克服到最低限度,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 貿易轉移、保障措施、經濟區域集團化、貿易自由化、經濟整合、東盟自由貿易區

一、貿易轉移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貿易轉移的定義是:一國產品遭到另一國的貿易保障措施后轉而大量向其他國家出口。我國對外貿易法第46條規定:因第三國限制進口而導致某種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數量大量增加,對已建立起來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限制該產品進口。這一規定賦予了一國對他國的貿易轉移的抵制的權力,實質上是一個反貿易轉移的條款。世界上各個國家大抵都有類似的條款。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7段下定義說,“貿易轉移指由于中國或另一個WTO成員方甲國依《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6條2、3、7款采取的貿易限制行動 ,致使來自中國的某項產品對一個WTO成員方,即:乙、丙、丁等國進口數量增加。工作組各成員還指出,《議定書》要求作出認定:任何貿易轉移是重大的,而且該轉移是處理市場擾亂采取的行動所造成或威脅造成。”

貿易轉移是一個年輕的概念,最早出現的貿易轉移是由加拿大經濟學家瓦伊納在19世紀50年代初提出的,全稱是“貿易創造與貿易轉移理論”。該理論是分析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得失的有效工具。瓦伊納認為:關稅同盟不一定意味著向自由貿易過渡,因為它在伙伴國之間實行自由貿易,而對外部世界實行保護貿易。這種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相結合的格局會產生兩種效果:“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關稅同盟內部實行自由貿易,使國內成本高的產品為伙伴國成本低的產品所替代,原來由本國生產的產品現在在伙伴國進口,由此新貿易被”創造“出來了。本國可以把原來生產高成本產品的資源轉向生產成本低的產品,得益。同時,關稅同盟對外實行統一關稅,對第三國的歧視導致從外部進口減少,轉為從伙伴國進口,使貿易方向發生轉變,產生“貿易轉移”。由于原來從外部世界進口成本低的產品改為從伙伴國進口成本較高的產品,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瓦伊納的貿易轉移和我國《對外貿易法》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的“貿易轉移”的含義有所出入,前者的貿易轉移主要是指關稅同盟內部成員轉為從伙伴國進口,使貿易方向發生轉變的行為;而后者主要是指因為種種原因將原計劃出口到一國的產品不得不出口到另外一個國家的行為。由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勢力有所抬頭,保障措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綠色貿易壁壘、技術貿易壁壘的增加,再加上自由貿易區的增加和擴大,產品由向一國出口轉而向另一國出口的現象十分常見,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常態,影響到一國的出口和整個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目標,所以我們認為有對其進行研究的必要。本文中的“貿易轉移”未經特別說明均指的是此種含義的“貿易轉移”。

二、“貿易轉移”的成因分析

(一)保障措施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青睞。隨著世界貿易日益自由化,某種程度上貿易保護主義又有抬頭的趨勢。1994年及烏拉圭回合談判前,不少國家更偏愛采用“灰色區域”性質的貿易保護措施來保護其國內市場,比如借助于雙邊談判說服出口國自愿采取限制出口的措施等。而今,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日益嚴格禁止或限制類似措施,從而,使得保障措施這樣一種“合法化”的補救措施脫穎而出。保障措施大量、“合法”的被援引,使得一國的產品流向其他國家,從而形成了貿易轉移。例如著名的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就是由于美國限制鋼鐵進口的措施,使得原來向美國出口的鋼鐵流向其他國家,引起了貿易轉移,而后來鋼鐵最終流入的國家又根據本國的法律對鋼鐵采取一系列的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保障措施,致使鋼鐵出口國遭到極為重大的損失。

(二)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的加強

進入9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向縱深發展,并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大潮流。區域集團化及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出現并非偶然。它是世界局勢變化和冷戰結束后經濟矛盾突出和市場競爭加劇的表現。也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其特點是,以經濟發達國家為中心的歐美區域性集團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發展中國家為求團結自強,紛紛組織區域性經濟集團。現有的主要區域性集團有:歐洲聯盟(EU)、亞太經合組織(APEC)、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經合組織(OECD)、非洲經濟共同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南錐體共同市場、東南亞國家聯盟、海灣合作委員會等等。2004年5月1日,歐盟正式迎來第六次擴張,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等10國正式加入歐盟,擴大后的歐盟從15個成員國增加到25個。擴張后的歐盟成為世界上最大的一個區域自由貿易區。美洲自由貿易區的建成也被提上議事日程,美洲自由貿易區建成后,將成為一個擁有近8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達11.4萬億美元的全球最大的區域貿易集團。

“這種區域合作安排既是對抗區域外保護主義而實施的一種措施,其本身也是保護主義的一種新形式。”新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與過去的形式有所不同,不僅停留在取消關稅和配額上,他們還通過統一和相互承認產品標準和認證評估程序取消或減少非關稅壁壘。還有越來越多的自由貿易協定加入了服務貿易的條款,有的協議還覆蓋了 WTO 尚未涉及的政策領域或納入了與 WTO 規定不符的條文。

自由貿易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區域經濟集團內部經濟的發展。但是區域集團化的加劇,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對區域外產品的排斥,從而造成了區域外其他國家產品向第三國轉移的情形。

(三)非關稅壁壘的日益增多

隨著世界貿易組織在減低關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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