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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現實生活中服務貿易的例子(舉幾個重要的例子說明一個私營的保險系統如何使市場經濟受益?謝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7:22:12【】2人已围观

简介善的結構體系,為懲治犯罪、預防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二)保險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

善的結構體系,為懲治犯罪、預防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保險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保險屬于一種營利性服務,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于保險業,保險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應該受該法的約束。保險法第 7條規定,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同時還特別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活動中不得有“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時,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這些規定,為保險市場競爭行為的規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保險法與關貿總協定相關規定的銜接

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進程的加快,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已成定局。根據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確定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在保險市場開放方面,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一方面,可以針對自身特殊需要,確定保險服務業國內政策目標;另一方面,在市場準人方面,允許發展中國家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適度開放保險行業和市場。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保險業還處于拓荒時期。因此,我國應充分利用關貿總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采取扶植國內保險業,限制外國保險業進入的對策。對此,我國保險法規定“設立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外國保險公司要進人中國保險市場,不僅要經我國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而且還要受其監管和我國法律的約束。此外,為了扶植我國保險業,我國保險法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注釋:

[1]李嘉華主編:《涉外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頁。

[2]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編:《外國民法論文選》(第二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頁。

[3][日]園乾冶:《保險總論》,第116頁。

[4]鄭玉波;《保險法論》,第27頁。

[5]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頁。

[6][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85頁。

[7]蔡章麟:《債權契約與誠實信用原則》,載刁榮華主編:《中國法學論著集集》,漢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416頁。

[8]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l992年版,第78頁。

按商務談判溝通方式是有哪些類型,會有哪些優勢,劣勢

商務談判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類型。認識談判的不同類型,目的在于根據其不同的類型的談判特征和要求更好地參與談判和采取有效的談判策略。對談判類型的正確把握,是談判成功的起點。任何一項商務談判指向的都是各方的共同利益和滿足,成功的商務談判追求的都是一種雙贏的結局。但就某一項具體的商務談判而言,它的發生總是依存于某些特定的條件,服從于談判者的特定的目標。因而,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商務談判行為又是各不相同的。我們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把商務談判劃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這些不同類型的商務談判各有其特點,對實際的談判行為也有不同的要求。下面從幾個方面來分析商務談判的各種不同類型。(一)按談判參與方的數量,分為雙方談判和多方談判雙方談判,是指談判只有兩個當事方參與的談判。例如,一個賣方和一個買方參與的交易談判或者只有兩個當事方參與的合資談判均為雙方談判。在國家或地區之間進行的雙方談判,也叫雙邊談判。多方談判,是指有三個及三個以上的當事方參與的談判。例如,甲、乙、丙三方合資興辦企業的談判。在國家或地區之間進行的多方談判,也叫多邊談判。如政府為阻止罷工而卷入了工會與資方的談判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共同談判一項多邊條約等。

雙方談判和多方談判由于參與方數量的差別而有不同的特點。雙方談判一般來說涉及的責、權、利劃分較為簡單明確,因而談判也比較易于把握。多方談判,參與方越多,其談判條件越錯綜復雜,需要顧及的方面就越多,也難以在多方的利益關系中加以協調,從而會增加談判的難度。但無論談判是由雙方還是多方參與,談判各方都必然存在著特定的利益關系。一般而言,雙邊談判的利益關系比較明確、具體,彼此之間的協調比較容易。相比之下,多邊談判的利益關系則較為復雜,各方的協調要困難得多。比如在建立中外合資企業的談判中,如果中方是一家企業,而外方也是一家企業,彼此的關系就比較容易協調。如果中方有幾家企業,外方也有幾家企業,談判的難度就明顯增大。因為中方幾家企業之間存在利益上的矛盾,互相要進行協商,求得一致;外方幾家企業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同樣需要進行協商。在談判過程中,中外雙方都應該不斷調整自己的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而無論是

中方或者外方做出讓步,都會涉及到中方各企業或外方各企業之間的利益,因而中方企業之間以及外方企業之間又必須通過不斷協商,求得彼此的協調一致。而最終形成的協議,也必須兼顧到每個談判方的利益,使參與談判的各個企業都能得到相應的利益和滿足。與雙邊談判相比,多邊談判的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各方之間不易達成一致意見,協議的形成往往十分

困難。(二)按談判議題的規模及各方參加談判的人員數量,分為大型談判、中型談判和小型談判,或者分為小組談判和單人談判談判議題的結構越復雜,涉及的項目內容越多,各方參加談判的人員數量也會越多。這樣,談判自然有大型、中型和小型之分。但是,這種劃分只是相對而言,并沒有嚴格的界限。通常劃分談判規模,以各方臺上的談判人員數量為依據,各方在 12 人以上的為大型談判,4~12 人為中型談判,4 人以下為小型談判。1.規模談判一般情況下,大、中型談判也稱為規模談判,由于談判項目內容以及涉及的談判背景等較為復雜,談判持續的時間也較長,因而需要充分做好談判的各方面準備工作。如,組織好談判小組(其成員要考慮有各類職能專家)、了解分析相關的談判背景和各方的實力、制定全面的談判計劃和選擇有效的談判策略、做好談判的物質準備等。2.小型談判由于其規模較小,雖也應做好準備,認真對待,但談判內容、涉及背景和策略運用等均相對簡單。3.單人談判也稱單兵談判,即指各方出席談判的人員只有 1 人,為“一對一”的談判。規模大的談判,有時根據需要也可在首席代表之間安排“一對一”的單人談判,以磋商某些關鍵或棘手問題。另外,單人談判是獨立作戰,因而對談判人員又有較高的要求。有時也根據參加談判的人數規模,將商務談判區分為個體談判與集體談判兩種類型。前一種類型,雙方都只有一個人參加,一對一地進行協商洽談;后一種類型,雙方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員參加談判。當然,在集體談判中雙方參加談判的人數并不一定要完全相同。由于談判的人數規模不同,在談判人員的選擇、談判的組織與管理等許多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談判人員的選擇,如果是個體談判,那么參與談判的人員必須是全能型的,他需要具備該項談判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知識,包括貿易、金融、技術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同時,他還必須具備完成該項談判所需的各種能力。因為對本方而言,整個談判始終是以他為中心的,他必須根據自己的知識和經驗,把握談判行為的發展趨勢。對談判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他必須及時地做出分析,予以處理,獨立地做出決策;如果是集體談判,則可以選擇一專多能型的談判人員,他們可能分別是貿易、技術和法律方面的專家,相互協同,構成一個知識互補,密切配合的談判小組。個體談判有著明顯的優點,那就是談判者可以隨時有效地把談判的設想和意圖貫徹到實際的談判行為中,不存在集體談判時內部意見協調困難,以及某種程度上的內耗問題。但由于只有他一個人獨立應付全局,不易取得本方其他人員及時而必要的幫助,雖然在談判中也可以得到上司的指示,但整個談判始終是以一個人為中心來進行的。他必須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知識,對談判的真真假假、虛虛實實作分析、判斷和決策。集體談判有利于充分發揮每個談判人員的特長,形成整體配合的優勢,但如果談判人員之間配合不當,就會增加內部協調意見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談判的效率。一般來說,關系重大而又比較復雜的談判大多是集體談判,反之則可采用個體談判。(三)按談判所在地,分為主場談判、客場談判和中立地談判1.主場談判主場談判是指在自己一方所在地、由自己一方做主人所進行的談判。主場談判,占有“地利”,會給主方帶來諸多便利。如,熟悉工作和生活環境,利于談判的各項準備,便于問題的請示和磋商等。因此,主場談判在談判人員的自信心、應變能力及應變手段上,均占有天然的優勢。如果主方善于利用主場談判的便利和優勢,往往會給談判帶來有利影響。當然,作為東道主,談判的主方應當禮貌待客,做好談判的各項準備。2.客場談判客場談判是指在談判對手所在地進行的談判。客場談判人員會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需要克服種種困難。客場談判人員,面對談判對手必須審時度勢,認真分析談判背景、主方的優勢與不足,以便正確運用并調整自己的談判策略,發揮自己的優勢,爭取滿意的談判結果。這種情況在外交、外貿談判中,歷來為談判人員所重視。

為了平衡主客場談判的利弊,如果談判需要進行多輪,通常安排主、客場輪換。在這種情況下,談判人員也應善于抓住主場的機會,使其對整個談判過程產生有利的影響。3.中立地談判中立地談判是指在談判雙方(或各方)以外的地點進行的談判。中立地談判,可以避免主、客場對談判的某些影響,為談判提供良好的環境和平等的氣氛。但是,可能引起第三方的介入而使談判各方的關系發生微妙變化。不同的談判地點使談判雙方具有了不同的身份,并由此而導致雙方在談判行為上的某些差別。如果某項談判在某一方所在地進行,該方就是東道主,他在資料的獲取,談判時間與談判場所的安排等各方面都將擁有一定的便利條件,就能較為有效地配置為該項談判所需的各項資源,控制談判的進程。對于另一方來說,他是以賓客的身份前往談判的,己方的行為往往較多地受到東道主一方的影響。尤其是在對談判所在地的社會文化環境缺乏了解的情況下,面臨的困難就更大。當然,談判雙方有時完全不必在意身份的差異,可以采取靈活的策略和技巧來引導談判行為的發展。但身份差異所造成的雙方在談判環境條件上的差別,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為了消除可能出現的不利影響,一些重要的商務談判往往選擇在中立地進行。(四)按商務交易的地位,分為買方談判、賣方談判和代理談判1.買方談判買方談判是指以求購者(購買商品、服務、技術、證券和不動產等)的身份參加的談判。買方談判的特征主要表現為:(1)重視搜集有關信息,“貨比三家”。這種搜集信息的工作應當貫穿于談判的各個階段,并且其目的和作用應有所不同。(2)極力壓價,“掏錢難”。買方是掏錢者,一般不會“一口價”隨便成交。即使是重購,買方也總要以種種理由追求更優惠的價格。(3)以勢壓人,“買主是上帝”。買方地位的談判方往往會有“有求于我”的優越感,甚至盛氣凌人。

同時,“褒貶是買主”,買方常常以挑剔者的身份參與談判,“評頭品足”、“吹毛求疵”均在情理之中。

只有在某種商品短缺或處于壟斷地位時,買方才可能俯首稱臣。2.賣方談判賣方談判是指以供應者(提供商品、服務、技術、證券和不動產等)的身份參加的談判。同樣,賣方地

位也不以談判地點為轉移。賣方談判的主要特征為:(1)主動出擊。賣方即供應商,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其談判態度自然積極,談判中的各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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