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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10:30:40【】4人已围观

简介條例》、《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犬只管理的規定。第八條養犬人行為應當符合相關公共場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場所關于犬只的規定,支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衛生秩序。第九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疫病預

條例》、《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犬只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養犬人行為應當符合相關公共場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場所關于犬只的規定,支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衛生秩序。

第九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等單位,對犬只進行相關免疫和健康檢查,預防疫病,確保養犬人及其他市民的身體健康。

第十條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犬只免疫的情況進行跟蹤、統計,建立免疫檔案,并將犬只免疫定期上報畜牧獸醫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養犬人應確保其養犬行為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養犬人不得牽引犬只到公共綠地、草坪大小便。對犬只在戶外活動產生的糞便應當立即自行清理,不損害環境質量。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愛護所養犬只,不得遺棄和虐待。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自覺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住宅小區的管理規約,采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消除犬吠擾民以及其他影響鄰里、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養犬行為,構建和諧鄰里關系。

第十五條 住宅樓宇中的養犬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減少犬只活動產生的噪音,避免干擾左右鄰居及上、下樓層住戶的生活。

第十六條養犬人應當主動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犬只基本情況的跟蹤和普查,并主動將養犬基本情況報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村)民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提倡養犬人不養大型犬、烈性犬等帶有攻擊性、具有較高人身危險性的犬只。如飼養,應當圈養或者拴養,不得帶外遛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范圍和種類由畜牧獸醫部門參照周邊城市做法另行公布。

第十八條養犬人應采取束大鏈、戴口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懷抱,或者裝入犬袋、犬籠,避免攜帶犬只進入人員密集區域,并主動避讓老人、兒童、孕婦、殘疾人等特殊人群。

提倡養犬人攜帶犬只時不乘坐電梯,或者主動避開電梯使用高峰時間,以免影響他人正常使用電梯。

第十九條 養犬人所養犬只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提倡養犬人投保犬只傷人險。

第二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立即將被傷害者送至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免疫接種門診進行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狂犬疫苗免疫接種情況。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未盡看管責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以及公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 監管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社會各主體“齊抓共管、各盡其責”原則,明確監管人的管理責任,共同促進健康、文明養犬。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監管人,是指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

本條所稱的場所包括公共場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場所。

第二十四條本市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及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說服、勸阻等方式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該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可設置犬只暫時停留的場所。

第二十五條 以下公共場所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但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只、扶助犬只進入除外:

(一)公共汽車、客輪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二)國家機關、學校(含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活動場所、醫院;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場館、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場所;

(四)公共泳(浴)場、公園、公共綠地、賓館、酒店、餐廳、商店、市場、候車(船)室;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養犬人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并確保出租車內環境的衛生、整潔。

市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的公共區域,并設置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大宣傳力度,以公開、明示方式公布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入內的相關提示,并設置相關的犬只禁入的標志、標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非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有權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其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臨時劃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強行進入本辦法規定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及特定非公共場所的,該公共場所及特定非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經營管理者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糾正。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犬只出現意外傷亡的,其責任由養犬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以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就養犬行為制定專項規約,并加強宣傳,在住宅小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款行為,并提供有關規約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和協助所在住宅小區養犬人組織成立養犬自律會,為其相互監督、自律養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定特定區域和時間供業主所養犬只活動,同時督促養犬業主做好犬只活動產生的糞便、垃圾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犬只糾紛、矛盾的解決機制,及時化解小區業主之間的糾紛、矛盾,防止糾紛、矛盾的尖銳化。

第三十四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合理制定自治公約,做好轄區內犬只衛生管理、養犬糾紛調解等工作,促進本轄區的居民相互尊重、相互諒解。

第三十五條本市設立的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調解小組應當跟蹤、分析犬只糾紛、矛盾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建立犬只糾紛調解機制,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途徑,及時化解犬只糾紛。

第三十六條犬只銷售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做好預防措施避免犬只傷人,并履行養犬人同等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 執法者責任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含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犬只管理納入工作日程,安排一定的城市維護資金,用于轄區內犬只的日常管理及簡易寵物廁所等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對轄區內養犬人關于傳染病預防、犬健康、犬行為的特點及訓練犬的方法等養犬相關知識的培訓,普及科學、文明、安全、衛生的養犬常識。

第三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犬只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并協調居(村)民委員會落實犬只數量普查、登記等各項工作。

第四十條本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畜牧獸醫等多部門犬只聯合執法制度,建立犬只聯合執法協調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定期就犬只執法問題進行溝通、協調。

第四十一條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

公安部門在其巡查過程中,如遇養犬人不聽從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場所監管人勸阻的,公安部門應當制止養犬人進入相關場所。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養犬人自覺履行由犬只引起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動清理犬只戶外活動產生的糞便、垃圾;

(二)查處養犬人所養犬只違法隨地排糞、排便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做好犬只的防疫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懷疑犬只染有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報告。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 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加強對學生養犬行為的引導,普及文明、衛生養犬的科普知識。

第四十六條 公安部門應當對主城區及城鄉結合部進行巡查執法,對無主犬和流浪犬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四十七條 發生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時,經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執法部門可以作出緊急處置的決定。

第四十八條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犬只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電話。

第五章 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各方對違法養犬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批評、勸阻、舉報和投訴養犬人的違法養犬行為。

第五十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多次查處仍不改正的違法養犬人,可將其違法事實和查處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單位;無所在單位的,知會其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本市各新聞媒體應加強輿論引導,加大文明、健康養犬的宣傳力度,協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布違法養犬人名單。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違法養犬人所在單位應按照業主公約、居(村)民自治公約、單位管理制度對違法養犬人進行說服、教育,必要時將違法養犬人的姓名、違法事實和查處情況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每超過一只處以5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對故意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3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養犬人不聽勸阻,違法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養犬人改正,并處200元罰款。

公共場所及特定非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未盡到管理職責,未明確公布禁入告示,以及未能及時、有效的勸阻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養犬人不按照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養犬人進行無害化處理;養犬人拒不執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如違法養犬人屬于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如違法養犬人屬于個人,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犬只疫情報告義務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犬只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第五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或接到報告,養犬人所攜帶的犬只隨地排糞、排便,由城市管理行政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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