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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直播帶貨合作協議(有利于直播方)(商城直播系統需要哪些功能?)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3:56:48【】9人已围观

简介;  與此同時,隨著直播帶貨的快速興起,網絡直播帶貨主播的銷售額及納稅情況也受到廣泛關注。      ▲圖/人民視覺&n

;  與此同時,隨著直播帶貨的快速興起,網絡直播帶貨主播的銷售額及納稅情況也受到廣泛關注。

      ▲圖/人民視覺

      此前,一則“鄭州追征一網紅600萬稅款”的消息,將帶貨主播的稅務問題推到了大眾眼前。國家稅務總局于9月曝光的一批高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典型案例中,有兩名網絡主播偷逃稅款,涉稅金額較大。對此,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明星、網紅的稅務監管。

      網紅主播吸睛加之巨額稅款,讓不少人好奇他們是如何交稅的?面對帶貨主播的收入涉及到品牌方、平臺方和機構等多方的新興稅收業態,國家在征管、監管方面應該有哪些新的征管方式?平臺、機構等又該如何督促?帶貨主播自己應有怎樣的自律?

      《財經國家周刊》采訪了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如何納稅要看收入構成及平臺關系

      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市場發展勁頭十足,截至2020年底,直播電商用戶規模達3.88億人,占整體網民近四成,已成為網絡直播中用戶規模最大的直播商業模式。直播下單用戶占觀看直播用戶的比例達到66.2%,即近三分之二的用戶在觀看直播時實施購買行為。

      另外,直播電商用戶占整體網民的比重也明顯增加,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逐漸認可并接受直播間購物消費方式。電商用戶或消費者對直播電商這種新興購物方式從嘗試到認可,再到信任,最后到接受乃至青睞的態度轉變,無疑助推了該行業的發展。

      直播電商市場總量的持續擴大,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從事直播業務,帶動了直播帶貨主播收入的持續攀高。從電商平臺公布的交易數據可以看到,大多數主播帶貨的交易額不斷突破新紀錄,一場直播的帶貨額動輒達千萬元甚至數億元。

      在蔡昌看來,整體而言,直播帶貨主播的納稅意識普遍還不夠強。為鼓勵新經濟、新業態發展,國家對直播電商相關收入采取稅款核定征收政策,這為帶貨主播尤其是高收入主播提供了一定的避稅空間。為降低自身稅負,帶貨主播往往會成立機構申報納稅,這樣可以將個人所得轉化為企業經營所得,將個人所得稅轉變為企業所得稅,從而有利于控制稅負。

      蔡昌認為,要了解主播的納稅情況,就要先分析他們的收入構成以及主播和平臺之間的關系。如果主播和平臺之間是雇傭關系,簽約主播的收入就比較單一,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平臺公司按照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其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其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萬元的部分,適用45%的稅率。

      此外,主播也可能以個人、個人工作室和公司的名義與平臺合作進行直播帶貨,在此情況下,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費和傭金,有時也會有部分打賞收入,這些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兩個稅種:坑位費是產品的上架費用,是品牌方為了產品推廣而支付給主播的服務費用,來源于品牌推廣服務,適用增值稅中的“銷售服務”稅目;傭金或稱為銷售提成,屬于“經紀代理服務”稅目。

      如果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則不需要區分收入性質,征收率統一為3%;如果屬于一般納稅人,則坑位費和傭金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至于直播觀眾對主播的打賞收入,目前對這部分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還沒有定論。

      所得稅方面,主播收取的坑位費、傭金和打賞收入均要征收所得稅。具體而言,如果主播以個人名義與平臺簽訂協議進行直播帶貨,則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相應的稅目稅率。

      蔡昌說,需要提醒的是,主播獲得的打賞收入,如果先進入平臺或銷售企業賬戶,再由企業結算給主播,則打賞收入應算作主播的勞務報酬所得;但如果該打賞收入直接進入主播的個人賬戶,則作為偶然所得來計算繳納個稅。主播以工作室名義與平臺合作收取的費用應按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如果主播是以公司的名義向平臺提供服務,那就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般來說,小體量主播往往與機構或平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月結工資和提成;大體量主播則多以工作室、公司的名義與平臺合作,也有少部分主播以個人名義與平臺合作,收取勞務報酬。

      稅收嚴征管是大勢所趨

      在網紅、帶貨主播剛興起時,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大力鼓勵新業態的發展,這讓很多人都默認該行業的“特殊性”。

      蔡昌認為,近幾年來,隨著網絡電商、帶貨主播的蓬勃發展,電商直播逐漸成長為一股新的經濟力量,尤其在疫情防控背景下,電商直播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線下消費的不足,起到了擴內需、促消費的作用。與此同時,帶貨主播瘋漲的收入,跟該群體繳納的少量稅款形成鮮明對比,稅務機關也開始重視該群體的納稅情況,加強對該群體的稅收征管勢在必行。

      2021年9月,中宣部、國家稅務總局接連發文加強包括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等在內的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的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9月18日發布《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稅收管理》,指出將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的日常稅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依法依規建賬建制,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應對該群體定期開展稅收風險監控,結合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理情況,對存在涉稅風險的明星藝人、網絡主播進行一對一的風險提示和督促整改。針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的“雙隨機、一公開”定期稅收檢查也已經付諸行動。“雙隨機、一公開”是指省市場監管局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并依法公示檢查結果的工作機制。

      這是我國首次提出針對這一群體的稅收管理檢查要求,體現了我國對文娛領域征納稅情況的整頓、震懾和曝光力度之大、態度之嚴,有利于遏制該行業的“野蠻生長”,將切實促進文娛領域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

      蔡昌認為,接下來,稅務機關將持續加大“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惡意偷逃稅行為,推動構建公平有序的稅收營商環境。

      在他看來,種種跡象表明,無論是借助大數據為主導的先進技術進行稅收監管,還是實施常態化的針對性檢查,直播帶貨被政府納入稅收嚴征管乃大勢所趨。

      智慧稅務建設藍圖已繪就

      傳統主播有秀場主播(唱歌主播、聊天主播等)、游戲主播、泛娛樂主播等類型。隨著網絡直播的興起,帶貨主播也成為這一新興職業的重要一部分。

      蔡昌告訴記者,與傳統主播稅收相比,帶貨主播的稅收出現了新的特點。

      比如,傳統主播的收入來源主要有“工資收入”“打賞收入”“衍生副業收入”及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的“額外獎勵”等,而“帶貨主播”的收入主要分為“櫥窗費”和“CPS傭金”兩種。“櫥窗費”是指如果商家想要把自己的商品放到主播直播間銷售,需要先支付一筆費用,這就是所謂的“坑位費”;而“CPS傭金”是指如果主播賣出一件商品,主播要從商品交易額中提成一部分金額。

      蔡昌說,主播按照收入性質的不同,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項目也不同,但從稅收實踐層面來看,直播帶貨產業鏈條復雜,涉及多方利益,傳統的稅收監管手段很難有效介入。

      其中的治理難點,還是在于數據的獲取。網紅直播、帶貨等收入信息比較隱蔽,目前稅務機關很難全掌握,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很多平臺沒有把相關信息推送給稅務機關等政府監管部門;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未能在新經濟業態征管領域深度應用大數據技術。例如,在善信息共享制度方面,可以逐步將區塊鏈技術引入稅收征管體系,搭建數字化稅收共享平臺,實現涉稅信息與第三方信息的共享,從源頭上防止稅收流失,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蔡昌介紹,目前,稅務機關已經開始運用大數據技術逐步實現對各方涉稅信息的全覆蓋來加強稅收監管。稅收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對于新興業態稅收征管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通過數據采集、數據挖掘、數據核驗等手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取新證據,形成新的征管手段,強化征管。

      ▲圖/圖蟲創意

      隨著稅收大數據技術的不斷創新應用,稅務部門對其進行常規檢查就可發現相關稅收問題,不再依賴群眾舉報、進戶檢查等原始檢查方式。對涉嫌違規轉換收入性質的兩名主播的查處就是國家大數據技術應用于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范例。

      以技術驅動的大數據治稅的關鍵環節就是實現數字化征稅。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強大的智慧稅務,形成國內一流的智能化行政應用系統,全方位提高稅務執法、服務、監管能力。

      主播也應做好收入核查與成本核算

      對于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接下來的工作安排,蔡昌認為,帶貨主播應做好隨時配合稅務機關的“查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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