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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美國的貿易政策分析(從國際營銷的角度對美國市場的地理、文化、經濟、政治、法律環境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08:38:21【】8人已围观

简介現存管制的澄清,如對“相關管制”“條款”等清單的修訂;第二,刪除多余或過時的管制;如ECCN4A994(運算速率超過0.5億萬次浮點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管制物品中刪除了(d)、(e)、(g)、(h)、(

現存管制的澄清,如對“相關管制”“條款”等清單的修訂;

第二,刪除多余或過時的管制;如ECCN 4A994(運算速率超過0.5億萬次浮點的超級計算機系統)管制物品中刪除了(d)、(e)、(g)、(h)、(k)(1)項,同時(b)項(數字型電腦)中明確了數字型電腦包括具有信號處理以及圖像強化功能的設備,其受管制的門檻從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計算機運速單位:加權億萬次浮點)提高到最大運算速度超過0.0128WT; ECCN 5A991(通訊設備)刪除了3項過時的技術參數;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為與國際體制相一致或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項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儲程序”、“數據轉換”以及“數據包交換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構架或壓板)項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關管制將不僅適用于該項下的物品,同時也適用于與該物品相關的技術。

該公報同時也對《出口管制條例》做出了兩項修訂:(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統的描述)的附錄7中澄清了飛機模型不屬于該部分(導彈和導彈發射裝置)中所提及的“無人駕駛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對中國某些軍用性質的最終使用的限制”規定時,主要是明確了適用“一般限制條款”規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錄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條例》規制的物品。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來742部分中關于物品的定義比較寬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圍既有《出口管制條例》中所規定的物品,同時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圍的物品。

4、貿易救濟制度

(1)基本管理制度

美國的貿易救濟制度可分為影響進口和影響出口兩個方面。適用于進口產品的救濟措施主要為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對華特保措施),以及對不正當貿易行為(主要是侵犯美國知識產權)所采取的337條款措施。適用于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主要為301系列條款措施。

現行美國主要的反傾銷反補貼法為《1930年關稅法》,具體的行政法規分布在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第19編中。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進口貿易管理局負責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傾銷補貼幅度的計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產業損害的調查。總統可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至204節的授權對特定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對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美國主要通過《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337條款的執行機構。該機構可以簽發排除令,指示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1974年貿易法》第301節是在現行貿易協定下維護美國公司權益,為美國產品和服務擴大海外市場準入,反對外國侵犯知識產權等行為影響美國產品出口所依據的主要法律。該法律為美國貿易代表調查外國侵權行為,以及與外國政府磋商尋求解決方案提供了具體的程序。301系列條款具體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負責實施。

(2)2008年進展

①商務部修改反傾銷調查中關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質的規定

2008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臨時性規定,宣布即刻廢除原先美國商務部反傾銷條例19CFR351.401(h)款規定的在反傾銷調查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時對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據原規定,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沒有獲得被調查產品的所有權,并且不控制被調查產品的相關銷售,則其不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制造商或生產商。

美國商務部稱,原規定的初衷在于確保在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被分包給另一個公司的情況下,美國商務部在計算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能集中于決定被調查產品價格的當事方。然而,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由于該規定使得本應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購買商的美國企業獲得了“外國生產商地位”,從而影響了美國商務部在傾銷幅度計算中確定出口價格、結構出口價格、公平價值和正常價值,不能達到法規的既定目標。國際貿易法院的這一認定將限制商務部的自由裁量權,并要求商務部將錯誤的實體認定為被調查產品的銷售商。這與商務部為國內產業提供救濟的職責不符,因此商務部決定停止該規定,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各案處理的做法。該臨時性規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該規則修改意味著加工貿易企業被認定為被調查產品制造商或生產商的可能性增大,應訴的壓力也隨之增加。

②商務部公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調查中的企業工資標準

在涉及非市場經濟的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美國商務部長期以來為其計算出一個假定的非市場經濟體工資替代使用。這些假定的非市場經濟工資每年計算一次。美國商務部分兩步計算非市場經濟體每年的工資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歸分析小時工資率(數據來源于國際勞工組織《勞動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來源于世界銀行)的關系。其次再將商務部認定的非市場經濟體的人均國民收入代入回歸結果,從而得到非市場經濟體的假定小時工資率。

2008年4月11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2007非市場經濟體假定工資,其中中國的工資為1.06美元/小時。此次,美國商務部根據61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小時工資率(數據源于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統計年鑒》)和人均國民收入(數據源于世界銀行),估計出包括中國、白俄羅斯、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吉爾吉斯、塔吉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個非市場經濟體的小時工資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資標準中,中國的工資標準僅次于白俄羅斯,位居第二位。

③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問題征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目標傾銷的認定與分析辦法征求公眾評論。

美商務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發布公告征集了一輪評論意見。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商務部通常采用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或交易對交易的方式計算傾銷幅度,同時美法律規定,如出口價格的模式由于購買商、地區、時間段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時,可以確定目標傾銷的存在,從而采用加權平均對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就如何確定目標傾銷征求公眾評論意見。此次公告,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初步擬定的認定和分析目標傾銷的辦法,并就此辦法再次征求公眾評論。

④美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低于成本測試問題征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低于成本測試問題征求公眾評論。美商務部解釋,計算正常價值時,其考慮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而對于某筆銷售是否屬于正常貿易過程,需進行低于成本測試。但是法律并未規定使用單一的時間段或是多個時間段作為計算成本的期間。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美國商務部采取調查期或復審期作為計算成本的單一時間段。在有限的幾個案子中,美國商務部采用了更短一點的時間段。此次,美國商務部就是否及在何種情況下采用較短期間的問題征求評論意見。

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337調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有關337調查程序的新規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規定將對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決的以及未來發生的案件產生影響。

該新規則用于規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許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較為重要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關于申請調查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了《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9)(viii)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起訴書中附上與其獨立的專利訴訟請求相關聯的專利權利要求圖表。此前,原告僅需提供就每項專利的樣本權利要求書即可。另外,專利權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權利要求圖表的情況下主張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關于提交許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節首先新增設了(9)(iv), (10)(i), (10)(ii)節,以減少起訴方必須提交的許可合同副本的數量,從之前每項專利的許可合同須提交三個副本縮減到僅須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時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修訂了(c)(1), (d), (f), (g)的內容,規定僅在起訴人需要通過其自己的許可行為或通過其被許可人在本國的行為而尋求滿足國內工業的管轄要求時,上述許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關于調查期限。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2,210.43,210.51節規定將行政法官可以設定的調查期限從15個月延長至16個月。同時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另有規定,行政法官須在上述所設定的調查期屆滿前4個月(而非僅3個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關于是否違反337條款的初步決定。

第四,關于復議請求書的頁數限制要求。對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復議。此前由于該復議書并沒有頁數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該復議書可長達幾百頁。新修改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3(b)(1)規定,當復議申請書的篇幅超過50頁時,其摘要部分不得超過10頁,并且復議申請書的篇幅應限制在100頁以內(摘要以及其他實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也提出了30頁的限制要求,該100頁的篇幅限制適用于任何類型的當事人可能向聯邦法院提請上訴的爭議。

近五年,美國和歐盟在貿易領域的對外限制的分析 2000字左右

導讀:淺析近五年來美國和歐盟在貿易領域的種種限制,貿易限制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歐美各國對于其他國家的貿易限制不斷升級,隨著與歐美等國的貿易聯系不斷加強,貿易保護主義在歐美發達國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拉美與亞洲國家不斷遭受歐美發達國家貿易制裁,世界貿易組織(WTO)今年7月16日發布的一份報告中顯示,歐盟在2011年——2012年共執行112次

摘要

貿易限制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近五年,歐美各國對于其他國家的貿易限制不斷升級,尤其對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隨著與歐美等國的貿易聯系不斷加強,各種矛盾也隨之出現。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貿易保護主義在歐美發達國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拉美與亞洲國家不斷遭受歐美發達國家貿易制裁。在過去5年間,針對亞洲國家的反傾銷措施數量占比高達74%。世界貿易組織(WTO)今年7月16日發布的一份報告中顯示,歐盟在2011年——2012年共執行112次反傾銷措施,主要針對亞洲國家特別是中國。

一. 近五年美國對華貿易限制

近年來,美國對華發起貿易壁壘的手段不斷升級,不僅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的“灰色區域”筑起合法性的壁壘,而且出現了向高附加值產品蔓延的趨勢,技術壁壘已經成為美國限制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重要手段。為限制中國貿易品流入,美國頻繁使用“337調查”中的專利和知識產權保護來制裁中國輸美產品。

上半年,美國對華發起了9項“337調查”,其中3項涉及手機電子產品。5月1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布2013年“特別301報告”,繼續將中國列入重點觀察名單。此外,美國還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阻止中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或者中國企業赴美投資,試圖利用知識產權和“國家安全”等非關稅措施提高對華貿易壁壘。中興和華為的案例,已足以說明其保護手段的隱蔽性。

下面是近幾年美國對中國的幾個貿易限制:

1. 美國通過“337調查手段”,以保護專利打壓中國產品。

2. 2012年上半年,美國對華再次發起超過20起“雙反”調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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