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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琴共同經營,主營駕駛技術培訓業務,郭雅琴負責招收學員、采購辦公用品、收取培訓費用、支付公司經營開支等日常管理事項。感情失和不辭而別圖片來自于網絡在深圳期間,郭雅琴、孔正杰便開始同居生活,孔正杰負擔了同

琴共同經營,主營駕駛技術培訓業務,郭雅琴負責招收學員、采購辦公用品、收取培訓費用、支付公司經營開支等日常管理事項。

感情失和 不辭而別

圖片來自于網絡

在深圳期間,郭雅琴、孔正杰便開始同居生活,孔正杰負擔了同居期間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及文娛消費開支,郭雅琴也沒有從公司領取過工資或紅利。

2017年3月,郭雅琴發現自己懷孕了。 她很想將孩子生下來,與孔正杰組成家庭共同生活。 可是,在是否把孩子生下來的問題上,雙方發生了很大的分歧,郭雅琴感覺到孔正杰只是想和自己玩玩而已,根本沒有和自己結婚的打算,覺得再繼續下去沒有任何希望,就決定結束這種不明不白的關系。為徹底斷絕兩人的關系,不留下任何念想,郭雅琴到醫院做了人流手術。

隨后,郭雅琴向孔正杰正式提出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卻遭到了孔正杰的斷然拒絕。 為了防止郭雅琴逃離深圳,孔正杰對郭雅琴寸步不離。雙方發生糾紛期間,孔正杰有意無意地透露了自己手機中存有郭雅琴的裸照,這讓郭雅琴幾近崩潰,也更加堅定了她離開的決心。雙方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直至鬧到當地派出所。

為了盡快擺脫孔正杰,在公安機關的協調下,對于孔正杰的要求,郭雅琴都盡量滿足。就這樣,2017年3月23日,兩人對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賬目進行簡單清算后,郭雅琴通過買粉絲向孔正杰轉賬支付3.2萬余元,轉賬備注為“17年招生收入結算總額”。

同年4月19日,郭雅琴通過銀行個人信用卡賬戶申請銀行貸款7.3萬元,并于次日晚通過買粉絲向孔正杰轉賬支付6萬元,轉賬備注為“給你六萬,以后兩清”。對于這6萬元,郭雅琴說: “2017年4月,孔正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以我的裸照威脅我,索要6萬元分手費和封口費。 在孔正杰的威脅、恐嚇下,我通過買粉絲轉賬6萬元給他。 ”

與孔正杰在經濟上作出了結后,身心俱疲的郭雅琴離開深圳,返回老家。深圳的一年之行,給她的身體上、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她很想找個安靜的地方,獨自慢慢撫平身體上和心靈上的創傷。 因此,回家休養兩個多月后,郭雅琴再次與父母不辭而別。

不堪騷擾 發圈尋人

圖片來自于網絡

從女兒口中得知女兒一年來在深圳的遭遇,郭雅琴的父母雖然也恨女兒不爭氣,但見女兒憔悴不堪,也不忍心責備她,只希望女兒能盡快從痛苦中走出來。可沒想到,女兒突然又不見了,郭雅琴的父母十分擔心,生怕女兒想不開。于是,郭雅琴的父母到處打聽,苦苦尋找。 在找尋一個多星期仍然沒有女兒的消息后,郭雅琴的父母懷疑孔正杰又將女兒藏了起來,于是三番五次去孔正杰家里吵鬧,要求孔正杰歸還女兒。

郭雅琴離開深圳后,孔正杰一個人在深圳根本無心打點生意,便注銷了公司,也回到了老家。由于兩人在深圳徹底鬧翻了,回到老家后,孔正杰和郭雅琴彼此也就沒有了聯系。對于郭雅琴不辭而別,去了哪里,孔正杰也不知道。因此,郭雅琴的父母上門要人,孔正杰也交不出人來。 可是,郭雅琴的父母根本不相信,雙方由此發生糾紛,并驚動了派出所,弄得馮靜雯連家都不敢回了。

可是,馮靜雯沒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雅琴卻在2018年7月16日以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為由,將她告了。

郭雅琴訴稱,2017年7月17日,馮靜雯在其買粉絲朋友圈發布不實信息,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多次侮辱并誹謗本人,損壞其名譽。在未征得本人的同意下,馮靜雯擅自在其買粉絲朋友圈發布本人的個人隱私照片及身份證照片。 馮靜雯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馮靜雯停止侵害,在報紙上公開向本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本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馮靜雯辯稱, 本人在自己的買粉絲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內容完全屬實,沒有侵害郭雅琴的名譽權及隱私權。 發布朋友圈是由于郭雅琴的母親所做的過激行為引起的,責任在郭雅琴自己,故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而名譽是人們對一個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質綜合的社會評價。本案是因使用買粉絲發表言論所引起的名譽權、隱私權糾紛。

本案中,馮靜雯通過買粉絲朋友圈發表的涉案言論是否構成對郭雅琴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犯,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馮靜雯的買粉絲言論是否侵犯郭雅琴的名譽權,應從涉案買粉絲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或誹謗、郭雅琴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降低,以及馮靜雯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方面認定。具體論述如下:

第一,關于是否構成侮辱、誹謗。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譏諷、謾罵等其他方式指責他人現有的缺陷或其他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事實、造謠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為。首先,馮靜雯于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買粉絲言論,內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以上內容均附有照片及報警記錄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其次,涉案買粉絲言論內容涉及馮靜雯的丈夫孔正杰與郭雅琴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該內容與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論不存在捏造事實誹謗郭雅琴的情形。雖然言論中有涉及“小三”等貶義評價,但尚在公眾一般的理解范圍內。

第二,關于郭雅琴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因涉案買粉絲言論降低。 公民的名譽表現為社會公眾評價。馮靜雯發表該買粉絲言論后,第二天即予以刪除,馮靜雯買粉絲朋友圈應有一定的好友看見,但該言論即使產生不良影響也僅僅限于馮靜雯的朋友圈,故影響的范圍有限,影響時間短。此外,郭雅琴并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并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郭雅琴主張涉案買粉絲導致其名譽權受損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馮靜雯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在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中,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害名譽權行為及該行為的損害后果所持的主觀心理狀態。如前所述,馮靜雯通過買粉絲發表的涉案言論,內容不涉及對郭雅琴的侮辱、誹謗,同時也未產生使郭雅琴社會公眾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因而,馮靜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也無從談起。

最后,關于馮靜雯公布郭雅琴照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郭雅琴的隱私權問題。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預的權利。本案中,馮靜雯在其買粉絲言論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郭雅琴個人寫照,與其本人人格尊嚴并無聯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殊保護并不得受他人所見,故該照片不屬于個人隱私。至于發布的照片中含有郭雅琴的身份證信息,但郭雅琴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會侵犯其個人身份信息隱私權。

一審判決后,郭雅琴提出上訴。在上訴中,郭雅琴提出:

▲ 第二 ,馮靜雯所發的涉案照片中有本人的身份證信息,而該照片是本人辦理貸款時所拍,個人身份信息清楚,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而此身份信息本人是不愿被公眾知曉的;

▲ 第三 ,在本案一審開庭時,馮靜雯未提供報警記錄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系程序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馮靜雯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郭雅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馮靜雯于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買粉絲言論,內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該內容附有照片、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與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馮靜雯在其買粉絲言論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郭雅琴個人寫照,不屬于個人隱私;馮靜雯發布的照片中含有郭雅琴的身份證信息,因郭雅琴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郭雅琴的身份信息,加之馮靜雯發表該買粉絲言論后,第二天即予以刪除,因馮靜雯買粉絲朋友圈好友是特定的,該言論產生的影響僅僅限于特定的個體,影響范圍有限、影響時間短,郭雅琴也并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并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故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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