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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虛假貿易背景特征包括(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2:37:13【】2人已围观

简介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并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

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并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于用于生產經營的行為,并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后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

參考無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關于抗訴機關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獲取銀行貸款并私自改變貸款用途,屬于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抗訴意見,經查,關于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是銀行工作人員提出并要求其實施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S信用社貸款60萬元的貸款限額的限制。并不是邵某某的主動決定實施行為。從辦理貸款及辦理催款轉貸的過程中看,銀行對邵某某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至始至終是明知的,并沒有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關于邵某某改變貸款用途,經查,邵某某取得貸款后用于浴池經營,并未用于貸款合同約定的購買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將貸款用于浴池經營的行為依舊屬于用于生產經營的行為,并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后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S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故被告人邵某某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號(部分貸款行為無罪)

參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號,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朱某某虛構貸款用途,且在貸款發放后沒有按申請時的用途去使用也沒有變更申請用途,且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要件。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當事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當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3)浙嘉刑終字第274號判決書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應用集成膜技術日處理印染工業廢水2000立方米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獲得平湖市經貿局備案,因要申報國家項目,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斌讓范兆科制作“印染生產線系統節水項目書”,項目總投資為5300萬元。2009年2月,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對該項目制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了該項目的申報。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未按要求建設節水項目,而采用廉價設備替換項目中的高價設備等手段,以達到通過國家驗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以節水項目名義,向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申請專項資金貸款3000萬元。為順利取得貸款,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及被告人張斌隱瞞了上述情況,并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工礦購銷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與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簽訂兩份合計3000萬元的節能減排專項借款合同。后興業銀行按約將3000萬元發放,由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支配使用。至案發,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僅歸還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問題。經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就此所提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所提檢察意見,亦予以采納。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而根據《刑法》175條之一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孤立的套用該追訴標準,如果發行為人騙取貸款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造成經濟損失,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并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自然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并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

參考無罪案例:(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號

裁判理由:雖然上訴人鄧宏在向興業銀行東莞分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遠大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并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上訴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鄧宏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原判認定上訴人鄧宏犯騙取貸款罪的定罪不當。上訴人鄧宏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鄧宏的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某,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

(2016)粵12刑終186號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號

(2016)(2016)粵20刑再6號

(2014)澄刑初字第1779號

(2013)羅刑初字第21號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并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

參考無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號

裁判理由:被告單位交大揚華公司及被告人王暉、徐洪良在銀行機構開具敞口銀行承兌匯票的過程中,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并且實際取得敞口貸款共計3.90916億元,但涉案的3.90916億元均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可不以犯罪論處。

參考有罪判例:(2017)魯0302刑初63號,被告人孫某伙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潤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淄博市淄川區農村商業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貿易背景及貸款用途,貸款400萬元,到期后未歸還,其行為已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類似無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號

(2012)羅刑初字第111號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且并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并未遭受實際的損失

參考無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提供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和變造虛假證明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400萬元,借期兩年,到期后,被告人肖某某歸還了400萬元貸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變造虛假證明、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600萬元,借期三年。該600萬元貸款在案發時尚未到到期也未還清(到期日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與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門支行(原湘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望春門信用社)簽訂了該600萬元貸款的續借合同,借期19個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騙取貸款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也無其他嚴重情節,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不成立。

類似判例:

(2013)揚廣刑初字第0009號

(2013)龍刑初字第216號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并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4)鄆刑初字第316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張恩英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恩英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后,自己沒有還貸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全部貸款,這種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并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人的財產,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張恩英和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

參考無罪案例:(2016)蘇0581刑初1339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的9筆貸款,均由常熟市國發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被告人方某某將自己實際控制的連云港土地向國發公司(承諾)抵押作為反擔保。在國發公司對常熟市中旗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所做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企業實際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于房地產開發”,國發公司證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亦證實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貸款資金用途不實、財務資料有水分。在中信銀行對常熟市方氏商標織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請貸款的審批表中顯示“從經營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連云港東海縣投資房地產”、“考慮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能有效控制最終授信風險……擬繼續授信”,中信銀行證人何某的證言筆錄亦證實方某某后來幾年向銀行貸款是為了周轉貸款、續貸。可見,國發公司、中信銀行人員對于被告人方某某申請貸款的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時,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四家銀行對貸款的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并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受騙。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涉案銀行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發放貸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涉案貸款8700萬元,其中700萬元已經歸還,4000萬元已由國發公司代償,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處理,現有證據亦未能證明其行為會給銀行造成多少實際損失、是否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并應科以刑事處罰。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實施了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予糾正;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相關有罪案例:(2016)蘇1181刑初181號,被告單位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財產作質押物質押,采用虛假的購銷合同并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騙取貸款罪。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銀行在轉貸過程中對虛假資料及質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騙取貸款之辯護意見。經查:銀行發放貸款須經多層審批,最終經上級部門批準后才能實現放貸。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銀行隱瞞了用于質押的糧食(絕大部分)系國家儲備糧的事實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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