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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該貿易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0:40:27【】0人已围观

简介家原則上應是所有發展中國家,不應進行不同程度的歧視;非互惠的是指發展國家作為給惠國、發展中國家作為受惠國,發達國家不應期望更不應要求發展中國家提供反向的優惠,惠普制是單方面的優惠。11、非關稅壁壘的作

家原則上應是所有發展中國家,不應進行不同程度的歧視;非互惠的是指發展國家作為給惠國、發展中國家作為受惠國,發達國家不應期望更不應要求發展中國家提供反向的優惠,惠普制是單方面的優惠。

11、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有何特點?P85

⑴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⑵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能更有效地限制進口

⑶非關稅壁壘比關稅壁壘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12、什么是出口信貸?P90

出口信貸是指一個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增強商品的競爭能力,通過銀行對本國出口廠商或外國進口商提供貸款。

13、許可貿易有哪些類型?

⑴獨占許可 ⑵排他許可 ⑶普通許可 ⑷可轉讓許可 ⑸互換許可

14、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職能有哪些?

⑴負責世界貿易組織多邊協議的實施、管理和運作

⑵為談判提供場所

⑶解決爭端

⑷貿易政策審議

⑸處理與其它國際經濟組織的關系

四、案例分析

1、日本錄像機大量進入法國,嚴重沖擊了法國市場,因為日本的錄像機質量好,價格又便宜。1981年頭十個月,進入法國的錄像機每月清關64000臺。為了阻攔日本錄像機進口,1982年10月,法國政府下令所有進口錄像機必須經過普瓦提埃海關辦理清關手續,并且所有的報關文件和錄像機說明書都要有法文。普瓦提埃是法國北部一個偏僻的內陸小鎮,原來只有4個海關人員,后來增加到8個。日本錄像機到達法國北部港口后,還要轉用上車運到普瓦提埃,并要辦理繁雜的海關手續,所有的文件應為法文,使原來的說明書要臨時請人翻譯,而且每一個集裝箱必須開箱檢查,每臺錄像機的原產地和序號要經過校對。這一措施出臺后,每月清關的進口錄像機不足1000臺。日本被迫實行對法國錄像機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試從“普瓦提埃之戰”談談貿易政策或貿易措施的理解。

分析:當日本錄像機以每月清關64 000臺沖擊法國市場時,法國政府并沒有明確表態不準進口日本錄像機,而是巧妙地改變清關的海關和清關手續。這就增加了日本錄像機的運輸成本,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關人手很少,再加上要辦理繁雜的海關手續,使每月通過清關的量只有1 000臺,這就延長了錄像機的滯留時間和放慢了進入市場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錄像機的費用,使日本企業無利可圖。 日本從經濟利益考慮,不得不“自動”進行出口限制了。

2、2002年9月,波蘭經濟部宣布,波蘭將于近期公告10類鋼鐵產品實施臨時保障措施,平均關稅為10-25%。該項措施預計將實施三年,臨時保障措施到期,有可能正式實施保障措施。該項措施的相關細節將于此后正式公告。此項宣布是波蘭經濟部對美國及歐盟等主要鋼鐵產品貿易國相繼對進口鋼鐵產品宣布類似措施后采取的系列漸進式對應措施之一。

波蘭的對應措施步驟分別為:(1)2002年4月底,宣布對大約20類鋼鐵產品進口采取主動登記措施;(2)6月初,宣稱將于近期對進口鋼鐵產品征收臨時關稅,以保護本國鋼鐵業;(3)日前,宣布將于近期正式公告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相關內容,以達到保護本國鋼鐵業的目的。試從此案例談談一國應如何合理運用貿易保障措施。

3、我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報價為每件10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方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證中未規定貿易術語引用何慣例,美商收到信用證后提出改證,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為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我某進出口公司與美國H公司洽談進口一批乳膠制品,經往來電子郵件和傳真磋商,幾經還價,2月20日我公司發出接受通知“接受各項交易條件,以簽訂書面確認書為準。”24日H公司將擬就合同草稿寄達我公司,要我方確認。我方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需要進一步研究,未及時給予答復。不久,交貨期臨近,H公司來電催促我公司開立信用證。此時,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我方遂以未簽訂確認書、雙方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問: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為什么?

分析:合理的。因為合同沒有簽署,而且價格下跌。所以不開證則說明該進出口公司風險防范意識強。

5、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實盤給B,A在發盤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規定受盤人B于2月25日前答復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該通知與2月18日上午送達B處。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郵寄來的實盤,由于B考慮到民盤的價格對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事后雙方對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糾紛。問A和B之間的合同能否成立?為什么?

分析:A與B之間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據《公約》第 15 條規定:1)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盤人。”本例發盤人 A 對 B 發出的盤雖然是實盤,并注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這個盤是 2月 17日用航空信發出的,2月 19 日才送達 B 處。A 在2 月17日上午用空郵發出實盤后,又于當天下午用電報發出撤回通知,這項通知于 2 月 18 日上午送達 B 處。由于 A 的實盤尚未送達B處,即在該項實盤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達 B 處。當 B 于 2 月19日收到實盤時,該項實盤已經失效盡管B立即發出接受電報,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對外發盤,每公噸2500美元CIF倫敦,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FOB深圳鹽田,我出口公司應如何調整價格?如果按CFR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與FOB、CIF有何不同?

分析:1、我方應提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當最后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7、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的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

分析: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為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導致意大利商人推遲交貨而造成的,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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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1.應與承運人B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是:賣方

2.應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并支付保險費的是:賣方

3.交貨地:裝運港。CIF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越船舷即告完成交貨義務。

4.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單已背書至買方,買方成為保險單的合法和善意持有者,是貨物的主人。由買方找保險公司在當地的分公司或代理索賠。其分公司或代理在保險單上就有載明。

5.不承擔責任。海牙規則是對承運人責任規定最輕的規則。

6.可以拒付。

問題二:

1.可以適用。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該合同由哪國法律解釋,則可視為默認由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來解釋。

2.合同在3月20在美國成立。對要約的成立,公約采取達到主義原則。

3.運費及保險都是賣方承擔。CIF即運費、保險費和成本付至目的港的意思。

4.向保險公司索賠。不能向A索賠,因為風險和保險單都已轉移到買方。

5.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時起,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6.不能。賣方如已收到貨款,意味著買方已經買單。這是貨主已是買方。賣方沒有權利處置貨物。

7.沒有權利拒絕。跟單信用證統一條款明確規定,開證行在收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議付單據就必須無條件付款。

CIF的海上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付錢。賣方在報價時已經把這些費用加進貨款了。雖說是風險轉移給了買方,但CIF是買了保險的,所以實際上是保險公司承擔。

案例分析:根據有關國際貿易規則,B公司能否拒絕付款?為什么?

可以。說的平白點,國際貿易和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買賣沒有本質區別,只是買方變成了一個老外而已。那這么理解,現在我們去買東西(比如奶茶),店家不小心遞給我的時候掉地上了,東西都沒給我就毀了,那我還能再愿意付錢嗎? 在這個買奶茶的過程中,店家需要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是需要制作完奶茶并完好的及時的交給我才算完成。

回到國際貿易中,規定買方和賣方責任分界線的是貿易方式,此題中是CIF,買粉絲st+insurance+freight;也就是買方需要負責到一直到貨物到達客戶目的港并且集裝箱卸船之后才算完成,現在在你該給客戶負責的過程中就出現貨物損毀,那損失由你承擔,當然這個時候你應該向保險公司去追償了。

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貨物買賣合同案例分析

1、FOB風險轉移

案例:A(賣方)和B(買方)兩個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成套設備的合同,FOB倫敦(在倫敦船上交貨),買方B與C(船方)簽訂了貨運合同,貨物買賣合同案例。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設備運到倫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桿把成套設備從A的船上往C船上運時,吊桿折斷,造成貨損,此時貨物尚未越過船舷,風險并未轉移給買方,賣方須承擔損失,由賣方A向負責裝卸的船方C提出索賠。 因此,以船舷為界原則,如貨物在裝船時脫鉤入海,則由于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其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只要貨物越過船舷,如貨物掉在C的甲板上導致貨損,則風險由買方承擔。

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

案例: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由于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大米質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

問題: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

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生在海上運輸途中,因此,屬于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故該差價損失應該由買方承擔。

3、CFR貿易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

案例: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在2005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后,載貨船于當天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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