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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貿易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嗎(貿易公司破產法人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8 01:31:46【】8人已围观

简介人財產受益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條有關債務人財產及財產權利的下列行為無效:(一)隱匿、轉移財產的;(二)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第三十六條因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而

人財產受益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有關債務人財產及財產權利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捏造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六條 因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財產或者財產權利的,管理人有權追回。

與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相比較,上述規定有如下特點:

第一,抽逃財產和虛假負債行為,為無時限地絕對無效。這樣規定是為了加強對這兩種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欺詐行為的制裁力度。在1986年的試行法中,沒有規定虛假負債行為,而抽逃資產的追訴時限為案件受理前6個月。

第二,其他的欺詐性破產行為,設定為可撤銷,其追訴期限延長為破產案件受理前一年。[19] 這些行為,一般說來有害于全體債權人的清償利益,但在實踐中,某項具體交易是否有害于全體債權人和是否需要加以撤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管理人作出判斷和決定。

第三,增加了關于案件受理前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可撤銷的規定,并設定了例外情形。就一般而言,在案件受理前6個月時,企業無力償債的事實已經出現或者已經可以預見。在這種情況下的個別清償有損全體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實踐中常常有企業先以現有財產對個別債權人(包括關聯企業)進行清償,然后才申請破產的。這種行為在本質上違反了公平原則和破產法的集體清償原則。但是,由于企業在此期間的經營并未停止,一些必要的支付,例如支付水電費、為繼續生產購進原材料而支付貨款等,只要符合“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條件,都不在撤銷之列。

與上述規定相呼應,草案在第十章“法律責任”中設立了如下條文:

第一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五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第41條相比較,[20]草案的上述規定更加明確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試行法第41條中,“行政處分”是由政府部門決定的。在過去的十幾年中,對破產企業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的案例十分罕見。由于種種原因,政府部門缺乏追究企業負責人行政責任的動機。此外,該規定只能適用于國有企業。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目前還沒有針對第35條所列行為的制裁措施。鑒于由行政機關對非國有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缺乏法理依據,新破產法沒有規定類似試行法第41條的行政責任。但是,這并不排除政府在破產法規定的制裁之外對有破產違法行為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按照現行規定,人民法院對違反企業破產法第35條的行為沒有直接的處罰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發現這類行為,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或者移送涉嫌犯罪的材料。[21] 這常常使不法行為人得以逍遙法外。而在新破產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制裁。這種制裁不僅使違法者付出經濟上的代價,而且使他們不得不承受名譽和信用上的不利后果。應該說,它的威懾力是相當強大的。

對于新破產草案第33、34和35條規定的行為,管理人擁有撤銷、主張無效和追回被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一般的私權,而是一種法定職權。因此,管理人負有行使這些權利以便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義務。草案第25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管理人違反前款規定給債務人財產或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管理人應當和能夠行使權利追回被非法轉讓的財產而不作為,債權人會議可以提出異議或者予以撤換,債權人委員會也可以行使監督權。如果管理人因違反勤勉義務或忠實義務而導致這些財產不能追回,可以按照第25條的規定追究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按照草案第161條的規定追究進一步的法律責任。[22]

3、對企業負責人非正常收入和揮霍浪費的追究

在新破產法起草過程中,一些人士指出,企業負責人非正常獲取的財產,尤其是在企業處于困境的情況下獲取非正常收入(如高額年薪、獎金、津貼、高檔住房等)和揮霍浪費、侵占企業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比較常見(在國有企業中尤其常見),危害很大,需要加以規制。有鑒于此,草案設立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八條 破產企業的董事、經理及其他負責人利用職權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一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已知或者應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然不合理地開支費用,或者揮霍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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