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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貿易安全標準要求有哪些(紡織品出口歐盟有什么要求)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2:11:58【】4人已围观

简介物質限制要求時,業界參考REACH法規附件XV中的具體要求即可。      1.禁用偶氤染料    

物質限制要求時,業界參考REACH法規附件XV中的具體要求即可。

      1.禁用偶氤染料

      2.禁用藍色染料

      3.阻燃整理劑

      4.五氯苯酚

      5.多氯聯苯

      6.有機錫化合物

      7.重金屬

      1鎳釋放

      2鎘釋放

      3六價鉻

      8.全氟辛烷磺酸

      9.全氟辛酸

高度關注物質(SVHC)

      要了解REACH管制哪些物質,可以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網站上查看。

      ECHA不定期將新物質添加到清單中。但是,出口商不需要長期跟蹤限制清單更新,因為檢測公司通常會更快獲取最新的法規要求并提供檢測解決方案。出口到歐盟之前,建議先獲取有關REACH法規的信息,并預定REACH符合性測試。

費用

      兒童服裝的REACH測試費用取決于產品的材質和顏色。檢測分為顏色和面料的測試,顏色和面料越多,成本越高。通常,在測試期間將進行物質鑒定,物理,化學測試,毒理學測試和生態毒理學測試。費用還包括產品證明的詳細報告。

風險性

      某些紡織品和服裝部件(例如拉鏈和紐扣)最可能含有過量的受限化學物質和重金屬。請注意,無論實驗室測試是否成功,您都必須承擔測試費用。

歐盟紡織品標簽規則

      根據歐盟紡織品和服裝法規,產品必須在市場上出售時貼上標簽或標記。如果您的兒童服裝產品包含至少80%的紡織纖維,該產品必須標有纖維成分的標簽(例如100%聚酯纖維或100%棉)。

      標簽必須永久性地粘貼在衣服上,讓消費者容易取得相關產品信息。并且,紡織品標簽粘貼紙并不適用。制造商或貿易商必須創建自己的紡織品標簽文件(最好使用.ai或.eps格式),然后在批量生產之前將其提交給制造商。

纖維成分

      如上所述,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必須提供纖維含量在產品標簽上。在此列舉了紡織工業中的一些常見纖維和特性。

      · 絲綢(光滑的面料,高光澤)

      · 羊毛(溫暖)

      · 尼龍(耐用,堅固,輕便,快速干燥)

      · 滌綸(耐用,堅固,輕便,快速干燥)

      · 棉(重量輕,吸水性)

      · 氨綸(彈性,結實,輕盈)

標簽位置

      標簽應永久貼在紡織品上。舉個例子如T恤,標簽通常貼在產品的內側。一般而言,紡織產品必須在產品或包裝上帶有耐用,易讀,易于看見的標簽。

尺寸

      截至今天,尺寸系統的協調由歐洲自愿性標準EN13402所涵蓋,該標準規定了衣服的尺寸規定。但是,紡織產品的尺寸標簽不包括在內,并且沒有義務應用該標準。

保養說明

      與尺寸標簽類似,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它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如果您選擇在產品上包含護理說明,則應注意商標涵蓋護理符號。

原產地

      在歐盟,原產國標簽為義務性質。但是,如果您選擇在標簽上注明原產國,則不得誤導消費者并清楚標明。

語言

      標簽上的信息應使用紡織品上市的歐盟國家的官方語言書寫。例如,在德國您應使用德語標注,因為它是德國的官方語言。

標簽信息

      除了標簽文件,您還必須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它們正確粘貼標簽:

      · 標簽尺寸

      · 用料

      · 顏色

      · 位置

包裝信息

      1.在包裝上提供收集,再利用和材料回收信息,以告知用戶。

      2.任何其他符合性標志或標簽要求也應印在產品包裝上。

標簽部分總結:

      標簽中應包含或不包含哪些信息?

      在此總結如下:

      1.必須在紡織品上標記產品中的纖維成分

      2.動物來源的非紡織品部件必須清楚標明(如毛皮或皮革)

      3.除了代碼外,標簽不應包含縮寫

      4.歐盟法律沒有要求護理標簽(但是仍然建議加上)

      5.不需要制造商標識

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

      為彌補歐盟各國關于消費者安全保護方面法規的差異性,確保投入市場的產品的安全性,2001年,歐盟對原有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92/59/EEC)進行了修訂,并通過了新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簡稱GPSD指令),并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全面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歐盟分別于2008年和2009年發布條例(EC)No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全面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歐盟分別于2008年和2009年發布條例(EC)No 765/2008和(EC)No596/2009修訂GPSD。該指令覆蓋了除服務領域之外的眾多消費品,不僅適用于新產品,也適用于二手產品。另外,指令不適用于已制定特定產品指令的那些產品。

一、指令適用范圍

      指令適用但不限于下列產品:服裝、藥品、個人用園藝用品、食品和飲料、家庭用品、嬰幼兒用品、化學品和殺蟲劑、消費者用煙花、機動車等。因此,紡織服裝屬于該指令的管轄范圍。

二、產品通用安全要求

      指令對產品的通用安全方面做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1)制造商有責任只將安全的產品投放市場;

      (2)當涉及產品的安全性在共同體特定的法規中沒有規定時,則該產品應符合銷售地成員國的相關法律;

      (3)按照通用安全標準對產品進行符合性評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是否有由歐洲標準轉化的國家自愿標準;銷售地成員國是否已制定了標準;是否有委員會建議制定的產品安全評估指引;技術狀態;消費者對產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4)指令制定還規定,即使產品符合該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一旦有證據顯示該產品是危險的,成員國執法機構同樣可以采取相關措施限制產品投放市場,如要求撤出產品或召回產品等。

三、制造商和經銷商的責任

      指令要求產品供應鏈中的制造商和經銷商都有責任保證投放市場的產品的安全性,并且有責任與執法機構合作。當制造商和經銷商基于他們所擁有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明確知道投放市場的產品存在某種危險性,不符合安全要求時,應立即通知成員國執法機構,以便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傷害用戶。

      1、制造商的責任

      產品的某些安全性如果沒有適當的警告,消費者是難以發現的,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應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使他們能夠對產品在正常使用期間可能具有的危險性進行評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同時也指出制造商提供的警告并不能免除應符合本指令的其他要求的責任。

      制造商應針對產品特性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便能及時通知產品可能具有的危險,并撤回存在問題的產品,避免造成危險。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識制造商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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