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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擴大至全國的時間(怎么看待人民幣也要走出國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4:56:40【】8人已围观

简介內企業可否參加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的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不屬于跨境貿易;區內企業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屬于跨境貿易。在將來擴大試點企業范圍時,區內企業可以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

內企業可否參加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的企業與境內區外企業之間的貿易不屬于跨境貿易;區內企業與境外之間的貿易屬于跨境貿易。在將來擴大試點企業范圍時,區內企業可以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三十、境內銀行可否為境外企業開立離岸人民幣賬戶?

境內銀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等業務項下為境外企業開立離岸人民幣賬戶,但必須在系統中進行明確的標識并向人民銀行的RCPMIS報送相關信息。

三十一、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具體流程是什么?

對先進/出口后結算的情形,企業辦理業務的流程是:(1)企業與外方簽訂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貿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和交貨。(2)按合同規定及貨物裝船到(發)貨的情況,以人民幣向海關報關。(3)企業憑發票、增值稅發票和出口報關單退稅聯(需要退稅的需在海關打印)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免抵退稅的申報。(4)企業向銀行提供合同、發票、進(出)口收(付)款說明,在銀行辦理收款入賬或付款。銀行按規定將相關信息報送RCPMIS。

對先結算后進/出口的情形,企業辦理業務的流程是:(1)企業與外方簽訂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貿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和交貨。(2)企業向銀行提供合同、發票、進(出)口收(付)款說明,在銀行辦理收款入賬或付款(進口預付或出口預收)。銀行按規定將相關信息報送RCPMIS。(3)按合同規定及貨物裝船到(發)貨的情況,企業以人民幣向海關報關。(4)企業實際報關時間與預計報關時間不一致的,應通知銀行,由銀行向RCPMIS報送相關更新信息。(5)企業憑發票、增值稅發票和出口報關單退稅聯(需要退稅的需在海關打印)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免抵退稅的申報。

怎么看待人民幣也要走出國門?

近年來國家的種種措施引發了人們對人民幣國際化的關注。雖然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人民幣跨境結算并不等于人民幣已經國際化了,不過,這是人民幣國際化的一個重要的步驟,人民幣境外流通的擴大最終必然導致人民幣的國際化,使其成為世界貨幣。我們從國際經濟的發展規律來看,通常來講,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增強以后,該國貨幣就必然要走向國際化。具體來說,一國貨幣走向國際化首先是由該國的經濟基本面決定的:是經濟開放度較高、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國家能夠獲得交易者對該國貨幣的需求。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并組成的。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含金融風險防范與化解、統計數據、銀行卡、金融規章、反假貨幣工作、公告欄等。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基本資料

1998年年末,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內部管理架構實施了重大改革,設立了9個具有跨行政區

中國人民銀行標志

域管轄職責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務類工作組織管理職責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外,其余金融監管、貨幣政策類以及內部管理類工作組織管理職責全部由所在區域分行承擔,央行管理體制改革措施在實施一段時間之后,因管理環節增加而產生的問題不斷暴露,遭受了央行內部人士、業內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門的普遍詬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擔的各項業務管理工作職責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組織下,陸續劃歸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從業務角度評價,1998年起實施的央行管理體制改革沒有獲得成功。2013年,各分行仍然掌握著轄區內重要職務的人事任免權力。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從2009年7月開始的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20個省市自治區,擴大后城市的進出口量占全國的90%。

編輯本段法律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過中央銀行

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的關系三個方面加以體現。《中國人民銀行法》對我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管情況的工作報告。

3.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就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

中國人民銀行

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5.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6.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但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編輯本段發展狀況

成立背景

中國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

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并發行貨幣。

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并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

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并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并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貨幣。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并組成。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總行位于石家莊。

1949年2月總行遷往北京。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銀行,同時履行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職能。

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

1984年國家將商業銀行的職能剝離出去

中國人民銀行

成立中國四大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后,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專職的中央銀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1998年11月15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九家分行。人民銀行設立的九個跨省區市分行分別是: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沈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轄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分別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和總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非分行所在地省會城市由原省、市兩級人民銀行合并重組為人民銀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會城市所在地級城市人民銀行統一更名為人民銀行某某市(州、地區)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章

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與此同時,在各省會設立以城市定名的監管辦事處,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太原監管辦事處,各監管辦事處直接隸屬所在區域分行領導,主要承擔對所在省區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之職責。

2003年,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被分離出來,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人民銀行各地監管辦事處同時撤銷。

中國人民銀行不是商業銀行,是商業銀行的銀行,負責監管國內的各家商業銀行,是調節國家經濟的杠桿。

歷史變革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

至今,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職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

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宣布成立。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本位貨幣。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由石家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重建的任務。

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國家銀行

在統一的計劃體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體制,成為國家吸收、動員、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加快,私營金融業納入了公私合營銀行軌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從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扶植,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制,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后,又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新建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相繼組建了信托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

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志著中央銀行體制走向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區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對黨的關系實行垂直領導,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準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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