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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進出口貿易合同條款(關于INCO國際貿易條例的內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1 08:24:07【】2人已围观

简介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承擔履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FCA術語適用的范圍很廣,在國際貿易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

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承擔履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FCA術語適用的范圍很廣,在國際貿易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

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

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F組術語。

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于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為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船舷為界"是一種歷史遺留的規則,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與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隨著運輸技術的變化,在使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和滾裝運輸方式時,再使用以"船舷為界"已沒有實際意義。對此問題過去曾引起國際貿易的有關人士多次爭議,建議取消這種不切實際的規定。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已為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所深知,堅持要保留這種傳統的規定。對此,《2000年通則》采取了折衷的規定,即對以"船舷為界"的規定未做改動。對FOB、CFR和CIF術語仍規定買賣雙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超過船舷為界。但同時又規定,如合同當事人無意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的采用FCA、CPT和CIP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

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

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采用C組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于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都是屬于裝運合同。《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

D組(到達): 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采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屬于到貨合同。

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進出口貿易合同范本有哪些?請各位朋友幫幫忙。。。

出 口 合 同

(經供參考)

賣 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買 方: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及嘜頭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

賣方有權在3%以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內多裝或少裝

按F.O.B.計算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注:

賣方:__(蓋章) 買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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