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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采用cfr貿易術語時應由誰租船訂艙(外貿術語:FOB,CIF,C&F,CFR分別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15:50:59【】4人已围观

简介>按照CFR條件達成的交易,賣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貨物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或滅失,由于賣方未發出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么賣方就不能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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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CFR條件達成的交易,賣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貨物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或滅失,由于賣方未發出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么賣方就不能以風險在船舷轉移為由免除責任。由此可見,盡管在FOB和CIF務件下,賣方裝船后也應向買方發出通知,但CFR條件下的裝船通知,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案例:

我某公司按CFR術語與英國A客戶簽約成交,合同規定保險由買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點裝船完畢,受載貨輪于當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買方急電稱:貨輪于2日下午4時遇難沉沒,貨物滅失,要求我方賠償全部損失。試分析此案例。

例:(2005年試題)

在CFR條件下,如合同未規定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發裝船通知,賣方就沒有該義務。(錯誤)

4、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按照CFR條件成交,貨到目的港后的卸貨費由誰負責也是一個需要考慮并加以明確的問題。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由于裝卸費用已打入班輪運費中,故在卸貨費由誰負擔上不會引起爭議,而大宗商品一般采用租船運輸,在租船運輸情況下,卸貨費用由誰負擔呢?由于各國和地區有不同的習慣做法,為避免在卸貨費用負擔上引起爭議,便產生了CFR的變形。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以下幾種:

① CFR Liner Terms(CFR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② CFR Landed(CFR 卸至碼頭)這一變形是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③ CFR Ex Tackle(CFR 吊鉤下交貨)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責。

④ 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按此條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辦理交接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例:按 CFRSingapore條件成交出口大宗商品,租船運輸,賣方欲不負擔卸貨費,應采用:

A.CFR Singapore

B.CFR Landed Singapore

C.CFR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FR EX Ship’s Singapore

答案:C

二 、 CFR與CIF不同之處僅在于:

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不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據。有關海上運輸的貨物保險買方自理。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

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安排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而買方必須自行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以就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取得保障。

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國際商會在INCO-TERMS先前版本均強調,C&F賣方必須毫不遲延地(Without Delay)通知買方貨物已裝上船。在《2000年通則》也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按A4規定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 (Sufficient notice)……所謂“充分的通知”,意指裝船通知在時間上是“毫不延遲”的,在內容上是“詳盡”的,可滿足買方在目的港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辦理保險)的需要。

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對賣方未能給予買方該項充分的通知的后果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可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

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上述做法也適用于我方出口的'FOB合同和CIF合同。

此外,在CIF術語一節中述及的關于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和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的問題,同樣適用于CFR術語。

為明確卸貨費用負擔,也可采用CFR術語的變形.

例如: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

上述CFR術語的各種變形,在關于明確卸貨費用負擔的含義方面,與前述CIF術語變形中所說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貿易術語變形,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其作用通常僅限于明確或改變買賣雙方在費用負擔上的劃分,而不涉及或改變風險的劃分。

此外,還須強調,只有在買賣雙方對所使用的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這些術語變形。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包括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多式運輸和滾裝運輸的日益擴大使用,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作為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新的運輸環境的需要。

同時,運輸技術的變化,也帶來了運輸單據的革新,例如,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非傳統的FOB、CFR和CIF術語所涉及者。

有鑒于此,國際商會在《1980年通則》中增添了兩種新術語一,FRC和CIP,并修訂了原有的DCP。10年后,在《1990年通則》中又對上述三種術語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補充;將FRC改為FCA,將DCP改為CPT。經修改補充后的FCA、CPT和CIP三種術語不僅適用于鐵路、公路、海洋、內河、航空運輸的單一方式的運輸,也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運輸。《2000年通則》又對FCA術語中關于裝貨和卸貨義務作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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