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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采用cpt,cif貿易術語成交,合同中規定(FCA、CPT和CIP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實際交貨性質還是象征性交貨性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3:26:17【】3人已围观

简介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

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于: 貨物運輸合同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PT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項責任歸在CPT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而不是賣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關于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采用CPT術語時,買賣雙方要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和目的地,以便賣方選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及時充分地向買方發出貨已交付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自費辦理貨運保險,并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受領貨物,支付貨款。關于通知的重要性及其處理辦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說明,也同樣適用于CPT術語達成的交易。

按CPT術語成交,賣方只是承擔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貨物的裝卸費可以包括在運費中,統一由賣方負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從上述三種價格術語的責任劃分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依然是運輸和保險,同時,這兩項責任也是這三種價格術語的差別所在。因此,這三種價格術語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基本原則與FOB、CIF、CFR三種術語是基本相同的,從而相對應的兩種術語(如FCA與FOB、CIP與CIF、CPT與CFR)之間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與費用的劃分以及價格構成也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它們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完全不同,所以還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IF、CFR僅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FCA、CIP、CPT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及風險轉移界限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均為出口國裝運港,風險和費用的劃分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FCA、CIP、CPT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一般都是出口國境內指定裝運地,但應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出口地的某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地點,至于風險則于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轉移至買方。

3.運輸單據不同。FOB、CIF、CFR條件下,賣方一般提供海運提單。而FCA、CIP、CPT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因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等等。

4.裝卸貨費用負擔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在租船運輸情況下,有關裝卸貨費用必須通過價格術語的變形或合同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而FCA、CIP、CFR三種術語由于其風險費用的轉移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問題,裝卸貨費用會因交貨點不同而由賣方或買方負擔,具體細則可參見FCA術語下應注意問題的第1點。

5.運費的負擔與保險的內容不同。就運費負擔而言,按FOB、CIF、CFR術語,運費主要是指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運費;而按FCA、CIP、CPT術語,運費則包括從出口國指定地點到進口國指定地點的運費,中間可能涉及到幾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費用。就保險而言, FOB、CIF、CFR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貨物運輸保險;FCA、CIP、CPT則涉及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貨物保險。

貿易術語中,CPT什么意思?

CPT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縮寫形式,意為運費付至·

(……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貨交承運人),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

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后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

FCA、CPT和CIP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實際交貨性質還是象征性交貨性質?

FCA、CPT和CIP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象征性交貨

國際貿易術語FOB,CFR,CIF,FCA,CPT,CIP各個的涵義是什么?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貨交承運人(指定裝運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 保險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運費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 (指定目的港)

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至

一、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是船公司;而FCA、CPT、CIP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海洋、內河、鐵路、公路、航空運輸等,也適用多式聯運,其承運人是船公司、鐵路和公路部門和航空公司或海運船公司及多式聯運經營人。

二、貨物運輸區間不同。FOB、CFR、CIF等貿易術語只適用海運和內河運輸,所以貨物運輸區間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屬于“港口交貨”。而FCA、CPT、CIP貿易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貨物運輸區間是賣方內陸任何地點至買方內陸任何地點,擴大了運輸區間,可以實行“門到門交貨”。

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FOB、CFR、CIF交貨地點是裝運港,將貨物裝到指定的船上。風險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在賣方所在地點,也可以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或其他收貨地點。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即風險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四、運輸單據不同。在FOB、CFR、CIF貿易術語條件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它是物權憑證,可以質押和背書轉讓。而在FCA、CPT、CIP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運輸方式而定。除使用海運外,其他運輸方式,如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等都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和用以提貨。

五、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OB、CFR和CIF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于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相同,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和CIP的條件下,如涉及海洋運輸,并使用程租船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對所支付的運費,或FCA術語由買方支付的運費,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后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船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就不存在了。

在中國內陸省份出口業務中 使用FOB,CIF,CFR貿易術語與使用FCA、CIP、CPT貿易

一、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比較

相同點:都屬于裝運合同,都是象征性交貨,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要求的貨物裝上買方派來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買方符合要求的貨運單據(CIF則包括保險單)便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風險都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都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都規定由賣方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將貨物交至并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都規定由買方接受貨物、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

不同點:CFR和CIF下由賣方辦理運輸,FOB下由買方辦理;FOB、CFR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而CIF下由賣方辦理保險; FOB后接裝運港名稱,而CFR、CIF接目的港名稱;CFR報價等于FOB價加上運費,而CIF價等于CFR加上保險費。

二、FOB、CFR、CIF在實際業務中的利弊分析

由于運輸費和保險費的承擔者不同,報價不同,對買賣雙方所帶來的貿易風險以及產品出口成本也會不同。

(一)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又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1、 履行合同風險

按照有關國際慣例和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旦合法有效成立,買賣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如市場供求發生變化、價格下跌、買方的支付能力或進口許可證等問題使得合同難以履行或者即使買方收到L/C后,由于L/C條款不符,買方不同意改證,FOB術語下買方不及時租船訂艙等原因使賣方無法按合同規定交貨,雖然賣方可根據合同的有關索賠條款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向買方索賠,維護賣方利益。

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由于買賣雙方所處于不同的國家,其法律制度、公民法律意識都存在差異,即使仲裁庭做出了合理的仲裁或者法院做出了合理的判決,有時也難以有效執行,而且解決違約爭端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一旦賣方得不到賠償,則損失更大。在通常情況下,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是在賣方收到買方開出L/C后的30天以上,有些特殊商品(如大型成套設備、飛機、船只等)要收到買方L/C幾個月后甚至幾年后賣方才交貨裝運。在此期間如若所訂產品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特別是一些敏感性商品和季節性商品)。

在FOB術語下,買方為其利益著想,即使賣方已將貨物備妥裝運港,往往以訂不到合適的船為借口進行拖延,有的甚至不予理睬,導致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取得單據進行議付,使得L/C過期失效,而賣方除了將貨物貶值和不能及時賣出的損失外,還要增加裝運港的倉儲費損失,尤其是鮮活和季節性商品損失就更為慘重。

而在CFR、CIF術語下賣方在貨物的裝運方面掌握主動權,不受買方的制約,不管產品市場價格如何下跌只要賣方在L/C規定的期限內把貨物裝船取得響應的單據,就可避免這種風險。

2、船貨風險

由于CFR和CIF是由賣方辦理運輸的,因此,賣方可根據自己的備貨情況,靈活選擇多家及時的進行裝運,船貨銜接的風險要小得多,并且還可以節省碼頭的倉儲費用,縮短收匯時間。而在FOB條件下,船貨銜接的問題就比較突出,因為由買方租船定倉后,賣方才能夠裝船,裝船日期的選擇就小得多,如果賣方不能在L/C規定的裝運期裝船,賣方就不能交單議付,即使賣方考慮到裝船日期的影響,提前備貨在裝運港,等待買方船只裝貨,這樣還會增加賣方在港口的倉儲費。

3、買方與船運公司合伙欺騙

FOB術語下,船公司或船代一般由買方指定,賣方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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