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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對交易單證(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6:42:29【】8人已围观

简介關商業單證。銀行應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發生的信用證及進口代收項下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情況匯總,向當地外匯局報送《XX銀行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2)

關商業單證。

銀行應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發生的信用證及進口代收項下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情況匯總,向當地外匯局報送《XX銀行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2)。

七、外匯局要做好延期和遠期付匯情況統計工作,各分局須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前,向總局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3)。

八、對于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尚未用于付匯、核銷的,進口單位應在2005年5月1日以前持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到外匯局備案或核銷。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為進口單位辦理購付匯手續。自2005年5月1日起,進口單位不得憑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進口付匯和核銷手續。

九、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及時反饋情況和報送報表的......>>

問題七:請問申請辦理付匯證明需要提交哪些資料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年第40號)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問題八:轉口貿易付匯所需提供什么資料 這也算是轉口貿易,既然是在香港本地交貨,那么肯定沒有沒有空運單海運單,但一定有收貨人的收貨收據,則這就是貨權轉移的證明。

至于A向B付貨款時,除了提供買賣雙方的合同發票,關鍵是要看C對A付款時向A要什么單據?即A要在保證收到C的情況下,才能夠對B付款。

付到境外,如果涉及到預付款,要先在外匯局系統上進行預付貨款登記,然后再帶上fa票,合同,三個章去銀行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購匯如上。等到貨收到之后,拿著進口報關單去外匯局辦理核銷。

進口付匯核銷辦理手續:

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后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打印件并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準確。

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1)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并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初審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3)初審結束后,經辦人員簽字并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4)復核人員對于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后退還進口單位;

(5)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并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6)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并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1、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6)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

問題十:進口付匯的流程是怎樣的? 憑invoice或者合同直接到銀行辦理付匯就行,付匯后在國際收支系統里進行登記即可。此外,根據付匯日期與進口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同,在外匯監測系統里還需要進行不同類別的報告,如下:

1. 付匯日供早于進口日期大于30天的,付匯后30天內要在外匯監測系統里進行預付報告

2. 付匯日期晚于進口日期大于90天的,進口日期后30天內要在外匯監測系統里進行延期付款報告

3. 在上述日期區間內的,不需要報告。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后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于過于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并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鑒于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并加以澄清,并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系。

銀行“代位監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層外匯局正在做銀行“代位監管”的文章。其實,外匯管理由銀行“代位監管”的概念已經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匯局是行政機關,銀行是商業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向商業機構授權,商業機構沒有行政權、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

二是邏輯上不成立。銀行作為商業機構不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否則會形成游戲規則的邏輯沖突。

三是經濟上不成立。“代位監管”需要付出監管成本,沒有對價收入,商業機構不會做這樣的虧本生意,何況又是得罪客戶、影響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實踐上不成立。由于商業利益的作用,銀企是合作伙伴,“代位監管”只是一廂情愿,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監管”確實在歷史上有過,但那是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而且銀行是國家銀行時期。比如最初由中國銀行(601988,股吧)行使外匯管理職能,再比如后來的外匯局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審核某些外匯業務等。所以,以前講“代位監管”沒有問題,現在再講“代位監管”就不合適了。

“真實性審查”是銀行的法定義務,不是“代位監管”

筆者認為,“代位監管”的錯覺主要來自對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查”的相關規定。對此,需要梳理清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這表明,“真實性審查”是國家法律規定銀行主體需履行的義務。銀行開門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義務。就外匯業務而言,進行“真實性審查”,是銀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外匯局以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業務審核授權文件經法規清理已被廢止,沒有了授權,又何來“代位監管”?

由于是法定義務,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所以,銀行“真實性審查”做對了,是銀行盡了義務,是應該的;做錯了或沒有做,是銀行沒有盡到義務,應承擔違法、或瀆職、或疏忽等責任。這些責任由誰來追究?對此,《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即授權外匯局對銀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銀行是“代位監管”,那么銀行做錯了,外匯局就有連帶責任,因為,它是替你做事,或者是你授權它做的,法理上就有連帶責任。真的如此,外匯局的監督檢查權也就不成立了。可見,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真實性審查”對銀行是“法定義務”,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銀行主體履行義務的情況。

在“真實性審查”中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

非常明確,對于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外匯局不做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按法律規定應由銀行來做。那么,外匯局做什么呢?一是做銀行真實性審查的規定設計,二是對銀行主體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和行政許可的減少,外匯局對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的一線核準也在大幅度減少或弱化。整體上,外匯局是對銀行主體真實性審查義務履行情況行使監督檢查權。外匯局行使監督檢查權的形式有:現場的檢查、抽查;非現場的總量核查、逐筆核查;數據核對、人員詢問;電腦掃描、人工核對;檔案復查,交易復審等等。可見,外匯局是監督檢查部門,不是具體操作部門。

銀行負責“真實性審查” 的具體操作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銀行具體操作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審查,包含以下幾方面:

一是銀行在做外匯業務時要履行法定義務,進行真實性審查,雖沒有對價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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