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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非要素服務貿易有哪些(什么是國際服務貿易)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30 00:35:06【】4人已围观

简介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關的所有信息。對此類提供信息請求的答復一般應在收到請求后30天內作出。在例外情況下,可在收到請求后45天內作出答復。延遲的通知及其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向有關當事人提供。向WTO成員

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關的所有信息。對此類提供信息請求的答復一般應在收到請求后30天內作出。在例外情況下,可在收到請求后45天內作出答復。延遲的通知及其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向有關當事人提供。向WTO成員作出的答復應全面,并應代表中國政府的權威觀點。應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準確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審查

1.中國應設立或指定并維持審查庭、聯絡點和程序,以便迅速審查所有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10條第1款、GATS第6條和《TRIPS協定》相關規定所指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的實施有關的所有行政行為。此類審查庭應是公正的,并獨立于被授權進行行政執行的機關,且不應對審查事項的結果有任何實質利害關系。

2.審查程序應包括給予受須經審查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進行上訴的機會,且不因上訴而受到處罰。如初始上訴權需向行政機關提出,則在所有情況下應有選擇向司法機關對決定提出上訴的機會。關于上訴的決定應通知上訴人,作出該決定的理由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上訴人還應被告知可進一步上訴的任何權利。

第3條

非歧視

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在下列方面給予外國個人、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其他個人和企業的待遇:

(a)生產所需投入物、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及其貨物據以在國內市場或供出口而生產、營銷或銷售的條件;及

(b)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以及公有或國有企業在包括運輸、能源、基礎電信、其他生產設施和要素等領域所供應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和可用性。

第4條

特殊貿易安排

自加入時起,中國應取消與第三國和單獨關稅區之間的、與《WTO協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貿易安排,包括易貨貿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協定》。

第5條

貿易權

1.在不損害中國以與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管理貿易的權利的情況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獲得及其范圍,以便在加入后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議定書繼續實行國營貿易的貨物除外。此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對于所有此類貨物,均應根據GATT1994第3條,特別是其中第4款的規定,在國內銷售、許諾銷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觸最終用戶方面,給予國民待遇。對于附件2B所列貨物,中國應根據該附件中所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在給予貿易權方面的限制。中國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執行這些規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對于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包括未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外國個人和企業,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其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

第6條

國營貿易

1.中國應保證國營貿易企業的進口購買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協定》,且應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對國營貿易企業購買或銷售貨物的數量、價值或原產國施加影響或指導,但依照《WTO協定》進行的除外。

2.作為根據GATT1994和《關于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國還應提供有關其國營貿易企業出口貨物定價機制的全部信息。

第7條

非關稅措施

1.中國應執行附件3包含的非關稅措施取消時間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內,對該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護在規模、范圍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擴大,且不得實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協定》的規定。

2.在實施GATT1994第3條、第11條和《農業協定》的規定時,中國應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實施不能根據《WTO協定》的規定證明為合理的非關稅措施。對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實施的、與本議定書或《WTO協定》相一致的非關稅措施,無論附件3是否提及,中國均應嚴格遵守《WTO協定》的規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條以及《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規定,包括通知要求,對此類措施進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時起,中國應遵守《TRIMs協定》,但不援用《TRIMs協定》第5條的規定。中國應取消并停止執行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實施的貿易平衡要求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實績要求。此外,中國將不執行設置此類要求的合同條款。在不損害本議定書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中國應保證國家和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對進口許可證、配額、關稅配額的分配或對進口、進口權或投資權的任何其他批準方式,不以下列內容為條件:此類產品是否存在與之競爭的國內供應者;任何類型的實績要求,例如當地含量、補償、技術轉讓、出口實績或在中國進行研究與開發等。

4.進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響進出口的許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國家主管機關或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行和執行。不得實施或執行不屬國家主管機關或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行的措施。

第8條

進出口許可程序

1.在實施《WTO協定》和《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的規定時,中國應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這些協定:

(a)中國應定期在本議定書第2條(C)節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內容:

-按產品排列的所有負責授權或批準進出口的組織的清單,包括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組織,無論是通過發放許可證還是其他批準;

-獲得此類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的程序和標準,以及決定是否發放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批準的條件;

-按照《進口許可程序協定》,按稅號排列的實行招標要求管理的全部產品清單;包括關于實行此類招標要求管理產品的信息及任何變更;

-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所有貨物和技術的清單;這些貨物也應通知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

-限制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清單的任何變更;用一種或多種WTO正式語文提交的這些文件的副本應在每次公布后75天內送交WTO,供散發WTO成員并提交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

(b)中國應將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許可程序和配額要求通知WTO,這些要求應按協調制度稅號分別排列,并附與此種限制有關的數量(如有數量),以及保留此種限制的理由或預定的終止日期。

(c)中國應向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提交其關于進口許可程序的通知。中國應每年向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報告其自動進口許可程序的情況,說明產生這些要求的情況,并證明繼續實行的需要。該報告還應提供《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第3條中所列信息。

(d)中國發放的進口許可證的有效期至少應為6個月,除非例外情況使此點無法做到。在此類情況下,中國應將要求縮短許可證有效期的例外情況迅速通知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

2.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對于外國個人、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證和配額分配方面,應給予不低于給予其他個人和企業的待遇。

第9條

價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國應允許每一部門交易的貨物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力量決定,且應取消對此類貨物和服務的多重定價做法。

2.在符合《WTO協定》,特別是GATT1994第3條和《農業協定》附件2第3、4款的情況下,可對附件4所列貨物和服務實行價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并須通知WTO,否則不得對附件4所列貨物或服務以外的貨物或服務實行價格控制,且中國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和取消這些控制。

3.中國應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實行國家定價的貨物和服務的清單及其變更情況。

第10條

補貼

1.中國應通知WTO在其領土內給予或維持的、屬《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SCM協定》”)第1條含義內的、按具體產品劃分的任何補貼,包括《SCM協定》第3條界定的補貼。所提供的信息應盡可能具體,并遵循《SCM協定》第25條所提及的關于補貼問卷的要求。

2.就實施《SCM協定》第1條第2款和第2條而言,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將被視為專向性補貼,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是此類補貼的主要接受者或國有企業接受此類補貼的數量異常之大的情況下。

3.中國應自加入時起取消屬《SCM協定》第3條范圍內的所有補貼。

第11條

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1.中國應保證國家主管機關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或管理的海關規費或費用符合GATT1994。

2.中國應保證國家主管機關或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施或管理的國內稅費,包括增值稅,符合GATT1994。

3.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條的規定適用。

4.在進行邊境稅的調整方面,對于外國個人、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自加入時起應被給予不低于給予其他個人和企業的待遇。

第12條

農業

1.中國應實施中國貨物貿易承諾和減讓表中包含的規定,以及本議定書具體規定的《農業協定》的條款。在這方面,中國不得對農產品維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補貼。

2.中國應在過渡性審議機制中,就農業領域的國營貿易企業(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與在農業領域按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的其他企業之間或在上述任何企業之間進行的財政和其他轉移作出通知。

第13條

技術性貿易壁壘

1.中國應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為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依據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標準。

2.中國應自加入時起,使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TBT協定》。

3.中國對進口產品實施合格評定程序的目的應僅為確定其是否符合與本議定書和《WTO協定》規定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權的情況下,合格評定機構方可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該合同的商業條款進行合格評定。中國應保證此種針對產品是否符合合同商業條款的檢驗不影響此類產品通關或進口許可證的發放。

4.(a)自加入時起,中國應保證對進口產品和國產品適用相同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為保證從現行體制的順利過渡,中國應保證自加入時起,所有認證、安全許可和質量許可機構和部門獲得既對進口產品又對國產品進行此類活動的授權;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獲得既對進口產品又對國產品進行合格評定的授權。對機構或部門的選擇應由申請人決定。對于進口產品和國產品,所有機構和部門應頒發相同的標志,收取相同的費用。它們還應提供相同的處理時間和申訴程序。進口產品不得實行一種以上的合格評定程序。中國應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員、個人和企業可獲得有關其各合格評定機構和部門相應職責的全部信息。

(b)不遲于加入后18個月,中國應僅依據工作范圍和產品種類,指定其各合格評定機構的相應職責,而不考慮產品的原產地。指定給中國各合格評定機構的相應職責將在加入后12個月通知TBT委員會。

第14條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中國應在加入后30天內,向WTO通知其所有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包括產品范圍及相關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第15條

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條、《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于涉及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程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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