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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996年12月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過了(歷任聯合國秘書長名單)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5:30:38【】2人已围观

简介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

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采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入世后承擔如下基本的義務:

(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范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

盡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議。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于其他貿易伙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于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制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于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于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于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編輯本段]世貿組織如何解決爭端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采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并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后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后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后,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并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后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采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并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采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聯合國的條例與法律,詳細

太多了,大部分是公約,主要是公約:

2006年

2006年12月6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見附件一)

2006年7月27日

關于打擊非法藥物的區域合作和相關事項的巴庫協定:二十一世紀展望

2006年6月29日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2005年

2005年11月22日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2005年12月9日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2005年4月15日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2005年4月15日

粗暴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者享有補救和賠償權的基本原則和準則

2005年4月15日

關于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準則

2004年

2004年12月16日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2003年

2003年11月21日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A/RES/58/4]

2003年8月4日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跨國公司和其他工商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準則草案[E/CN.4/SUB.2/2003/12/REV.1]

2004年3月11日

聯合國與世界旅游組織間的協定[A/RES/58/232]

2003年5月6日

聯合國和柬埔寨王國政府關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訴在民主柬埔寨時期實施的罪行的協定草案(見附件)[A/57/806]

2003年5月7日

以色列-巴勒斯坦沖突的永久性兩國解決辦法基于表現的路線圖(見附件)[S/2003/529]

2002年

2002年11月1日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調解示范法》(見第6頁附件)[A/57/562]

2002年9月25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草案[E/2002/23]

2002年9月25日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E/2002/23]

2001年

2001年5月22日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年1月8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A/RES/55/25 附件一]

2001年1月8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A/RES/55/25 附件二]

2001年1月8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 [A/RES/55/25 附件三]

2001年3月20日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打擊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協定書[A/55/383/Add.2]

2001年3月15日

馬其頓共和國與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間劃界協定[A/56/60]

2001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私人融資基礎設施項目法律指南

2000年

2000年2月25日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A/RES/54/109]

2000年2月24日

哥斯達黎加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A/54/766]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軍備轉讓國際行為守則)

2000年2月29日

羅馬尼亞常駐聯合國代表給秘書長的信 [A/54/781]

《東南歐睦鄰關系、穩定、安全和合作憲章》

2001年3月16日

《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卷入武裝沖突問題和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A/RES/54/263]

1999年

1999年10月15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A/RES/54/4]

1999年7月28日

關于采取統一措施以管制用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非法制造的前體及其他化學品的國際貿易的勒克瑙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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