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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上海市對外貿易浦東有限公司待遇(上海什么大學值得報考(我是上海生源的考生))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7 15:55:48【】9人已围观

简介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細則第73條)(5)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

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細則第73條)

(5)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6)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7)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8)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3.生產性企業減免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2免3減的稅收優惠期滿后,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4.地方所得稅減免。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稅法第9條)

5.港口碼頭投資減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省級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6.海南特區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7.上海浦東新區投資減免。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投資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上海市國稅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8.企業減免稅。下列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服務性行業投資減免。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的;

(2)外資金融機構減免。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投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

(3)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9.出口企業減免。外商投資舉辦的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0.老市區企業減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條、細則第71條)

11.兼營業務減免。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業務的,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可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稅、減稅待遇。(國稅發〔1994〕209號)

12.兼營性企業減稅。對設在按稅法規定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減按15%或減按24%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4〕209號)

13.發包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不論經營者是本企業股東、雇員,還是其他企業或其他個人,也不論是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只要仍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從事各項商務活動,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公司服務費或個人勞務報酬或返還規定數額的收益,均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按稅法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并享受適用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5〕45號)

14.出租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出租經營,出租全部財產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不得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將部分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其稅收優惠按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國稅發〔1994〕209號文件的規定處理。(國稅發〔1995〕45號)

15.境外發行收入免稅。境外影視企業與中國影視機構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在中國境外發行所取得的收入,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5〕136號)

16.人防工程投資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改造業務,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適用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規定。(財稅字〔1997〕121號)

17.企業合并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后,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期限不一致的,應區分不一致的業務所得,分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至期滿。(財稅字〔1997〕71號)

18.企業分立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后,對分立后的各企業,應分別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減低稅率及承續分立前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國稅發〔1997〕71號)

(1)分立后企業的生產經營符合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適用范圍的,凡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分立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至期滿;

(2)分立前的企業生產經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而分立后的企業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該分立后的企業可享受分立前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19.企業股權重組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重組后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企業股權重組后,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0.企業轉讓資產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資產,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后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繼其原稅收優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

資產轉讓后,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1.船檢服務收入免稅。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入,從1996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35號)

22.展品銷售收入免稅。外國企業來華參展所銷售的少量展品,免征所得稅。(國稅函〔1999〕207號)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減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國發〔1999〕13號)

24.中西部地區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后3年內,可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后的稅率不能低于10%.

(國稅發〔1999〕172號)

25.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庫券所取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9〕818號)

26.飛機租金免稅。對中國民航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9年9月1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預提所得稅。(財稅字〔1999〕251號)

27.外國政府利息免稅。對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金融機構從中國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國政府與對方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應當免稅的,免征所得稅。

28.延期付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商品、設備和技術,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于對方國家買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所得稅。

29.價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購進技術、設備,其價款的本息全部以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或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而由賣方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稅。

30.外國銀行貸款利息減免。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中國國有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確需給予免征或減征照顧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1.集裝箱租金收入免稅。對外國公司、企業將集裝箱租給中國公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32.租賃設備租金收入免稅。外國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設備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設備價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額扣繳所得稅。

33.股息所得免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從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34.轉讓軟件所得免稅。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35.減免稅期限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應當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國稅發〔1995〕140號)

36.減免稅期限推延。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生產經營期限不足6個月,企業選擇就當年獲利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可以推延于下一年度起計算。但如果企業獲利次年發生虧損,不得重新確定開始獲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計算減免稅的期限。(國稅發〔1995〕121號)

37.投資分回利潤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于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18條)

38.西部開發減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投資于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政策:(財稅〔2001〕202號)

(1)鼓勵類企業減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經省級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

(3)新辦企業減免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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