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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下列國際貿易融資項下可以人民幣風險參貸形式(急需關于法律的單項選擇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2:02:25【】2人已围观

简介金量的對比決定的。1944年國際貨幣制度采用布雷頓森林體系后,在美元與黃金掛鉤、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的情況下,各國貨幣根據與美元所規定含金量的比例確定匯率,中央銀行負有穩定匯率的責任;70年代布雷頓森林

金量的對比決定的。1944年國際貨幣制度采用布雷頓森林體系后,在美元與黃金掛鉤、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的情況下,各國貨幣根據與美元所規定含金量的比例確定匯率,中央銀行負有穩定匯率的責任;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各國普遍采用浮動匯率制度,匯率主要由兩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供求狀況來決定。因此,當前凡影響外匯供求的因素就成為影響匯率變動的深層次因素,主要有:國際收支、通貨膨脹、利率、經濟增長狀況、中央銀行的干預、市場預期等,其中任一因素的變動都能引起匯率的變動。隨著金融的發展,特別是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推進,決定和影響匯率的因素變得日益復雜,于是許多經濟學家又從其他角度來解釋匯率的決定。例如貨幣分析法認為導致貨幣市場失衡的各種因素,通過對各國物價水平的影響而最終決定匯率水平;金融資產說則認為金融資產的供求對匯率的決定性影響;我國學者提出的換匯成本說主要把考慮貿易品的價格對比作為決定匯率及其變動的因素,我國一直依據出口換匯成本作為確定人民幣匯率水平的重要依據。

正確理解和看待人民幣匯率決定的歷史背景與條件約束。教材上分了四個階段來描述人民幣匯率的變化過程。人民幣匯率形成的主要影響因素:出口換匯成本。1994年以后至目前,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基本制度框架:銀行結售匯制度與銀行周轉頭寸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銀行間市場撮合交易制度;銀行間市場匯率浮動區間管理.

考慮人民幣匯率決定的特殊國情及其變化。1994年以來人民幣匯率的改革績效是顯著的。人民幣匯率一直保持了穩定,即使在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下仍然堅持不貶值,不僅贏得了世界的普遍好評,也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首先是促進了進出口額大幅增長,發揮了匯率對外貿的調節功能。其次,有利于我國外匯儲備的快速增長。10年來,人民幣匯率的穩中有升,不僅提高了人民幣的國際地位和威信,還降低了進出口交易的成本。

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民幣匯率的制度安排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第一,現行的強制結售匯制并未真正意義上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因為現實中實行的是無條件地售匯和有條件的購匯。同時,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稱,打擊了企業創匯的積極性,扭曲了市場的供給和需求,表現出虛假的外匯供給大于外匯需求。第二,為了穩定人民幣匯率水平,一方面規定外匯指定銀行應持有的外匯頭寸限額,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在上海外匯交易中心設立外匯交易室直接進入市場從事外匯買賣。當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過程中出現超過限額的頭寸后,必須在外匯市場上進行拋補。這使得外匯指定銀行僅成為中央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柜臺,而不是真正的市場交易主體。同時中央銀行被動地服從市場吞吐外匯和人民幣,這與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初衷相悖,一定程度的喪失了貨幣政策的自主性。第三,現行結售匯制造成了國內外匯市場與國際外匯市場的分割,迫使企業只關注國內的結售匯價,而無需理睬國際市場匯價的變動。從而削弱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和加強風險管理的能動性。因此,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仍然任重而道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這一命題顯得格外重要和充滿魅力。

5、何謂利率市場化?結合我國利率改革的進展情況論述其必要性。

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通過市場和價值規律機制,在某一時點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利率運行機制,它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利率市場化強調在利率決定中市場因素的主導作用,能真實反映資金成本與供求關系,靈活有效地發揮其經濟杠桿作用,因此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利率決定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利率體制改革刻不容緩。要充分發揮出利率對經濟的作用,需要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利率市場化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金融經濟發展的要求與重要內容。我國已明確了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標和總體思路,確定了改革的基本原則,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正穩步推進。因此,利率市場化改革既是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向,也是對世界的承諾,更是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本質要求。

你好,我公司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剛剛下成立,能說下成立時及計提各種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和注意要點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在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的。《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范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準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范,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責任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范整頓等內容。

《辦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融資性擔保業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微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但與此同時,擔保行業也暴露出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有效監管缺失、擔保機構運作不規范、內部管理松弛、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不強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規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促進融資性擔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和發展產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特別是通過《辦法》有關審慎規則的實施和對現有擔保機構的規范整頓,有望使融資性擔保機構乃至整個擔保行業逐步走上依法審慎經營的軌道,這對于提高社會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認可度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有利于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長遠發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進廣大中小企業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0年第3號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李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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