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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演變(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從皇權到人權的演變)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0:15:53【】5人已围观

简介理。萬歷四十三年立國后努爾哈赤設立理政聽訟五大臣,下設十名理事官“扎爾固齊”。司法機構就有了兩級:第一級是牛錄,第二級是諸王貝勒大臣。輕微案件由牛錄處理。諸王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審問而未決和依努爾哈赤指

理。萬歷四十三年立國后努爾哈赤設立理政聽訟五大臣,下設十名理事官“扎爾固齊”。司法機構就有了兩級:第一級是牛錄,第二級是諸王貝勒大臣。輕微案件由牛錄處理。諸王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審問而未決和依努爾哈赤指定的案件。復雜案件,先經扎爾固齊十人審問,再由五大臣鞫(jū)問。之后報告諸貝勒。大家議定后,向努爾哈赤奏明三遍復審的結果。如果恐怕有冤屈,就讓打官司的人跪在努爾哈赤面前,再詳細審問,把是非搞清楚為止。如果是努爾哈赤親屬犯法,努爾哈赤就以汗和家主雙重身份親自審斷。

諸王貝勒大臣審案時不許喝酒、吃肉,索賄、受賄。

努爾哈赤時期刑罰殘酷,死刑有斬頭、燒殺、炮烙、“亂刺鼻、耳、臉、腰”后斬首、磔殺、戮尸,體刑有打腮、穿耳、鞭打等。

皇太極的法制建設圍繞集權、發展農業生產以及奪取明王朝的政權為目標來開展。制定了“參金酌漢”的立法路線,擴大立法范圍,法律形式多樣,成文法成為主要方式,法制建設已進入到封建法制階段。

法律比努爾哈赤時期大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極都立了法:一、行政。《崇德會典》匯集天命十一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諭令,內容包括了禮、刑、戶三部的主要法令,還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調整社會關系。天聰五年七月頒布《離主條例》,就是為了調整奴隸與奴隸主的關系。三、經濟關系。規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貴族大臣子弟放鷹,蹂躪田園,允許自由買賣糧食。四、刑事。漢族歷代王朝刑律的“十惡”(謀反、謀大逆、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為十惡)罪被引入,犯上罪列為十惡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惡”范圍里的政治罪還有叛逃罪、逃人罪(離開奴隸主逃跑)和容隱逃人罪、通敵罪。一般刑事犯罪有盜竊罪、通奸罪、欺騙罪、殺人罪、賭博罪、左道惑眾罪、販賣武器罪等。經濟犯罪有經商漏稅罪、隱匿壯丁罪、行賄受賄罪、隱匿俘獲罪、種煙吸煙罪等。刑罰有殺頭、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罰銀、革職、解任等。四、典禮。為了集權的需要,皇太極還制定了顯皇位之尊的典禮。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內宮遵守從漢族宮廷學來的各種禮儀。五、軍律。為了有效地與明戰爭,皇太極迭次頒發軍律。六、婚姻。天聰六年還下達了禁止亂倫婚娶,禁止沒到十二歲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與努爾哈赤一樣的上諭,如“禁隱匿壯丁令”、“禁諸王貝勒違法令”;成文法則有條例,如《內外牛錄首告離主條例》、《縱畜入田罰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會典》頒布了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崇德會典》,是天聰時期各種法令的匯編。

皇太后時期,牛錄還是基層司法機關,而由于天聰五年六部設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機關和折獄審案的專職部門——刑部。審案,有時各旗旗主、諸王貝勒大臣仍須參加,最后報告皇太極,由他裁奪,付諸實施。

順治到鴉片戰爭時期

清朝入關后,在全國范圍建立起封建政權,關外那些簡陋的法規已遠遠不能適應需要,于是開始了涉及面廣大的立法活動。多爾袞認識到單靠武力不能統治全國,還必須實行封建法制。順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為藍本,參考后金滿制,于順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統三年才廢止。該法典弁以“六臟圖”、“五刑圖”等八種圖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條;例是輔助法,824條。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戶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續修,更名為《大清律例》,俗稱《大清律》。律文相對保持穩定,而附例即條例不斷續增,由原來的824條到同治時已增至1892條。

除了《大清律》這個基本法外,還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和各部院的則例,有《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嘉慶會典事例》、《光緒會典》、《光緒會典事例》、《六部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還有各部管轄的事項規則,如《欽定八旗則例》、《欽定戶部漕運全書》等,監察法規有《京察法》、《大計法》,民族法規有《蒙古律》、《回律》、《番律》、《欽定西藏章程》等。此外還有各種經濟法規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維護皇權和封建統治。《大清律》明確規定皇帝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規定對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遲處死并株連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遲處死的,其子孫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須閹割并發配新疆。

二、以刑罰加強思想專政。從順治朝直到宣統朝以文字獄打擊對清朝有不滿情緒的知識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為甚,詳《文字獄》一文。

三、維護旗人特權,對他們刑罰可以換輕刑、減等。《大清律例》規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減等是指所犯死罪斬立決,可以換成斬監候之類。

四、維護宗族特權。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為了通過宗族的領導管理同族,以鞏固清朝統治,清朝統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賦予他們以調處、裁判的權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稅、治安、禁盜賊、禁犯上、守國法等等。同時法律規定維護宗族的特權,允許對“悖逆子孫”予以嚴懲,規定對族產予以保護。

五、刑制規范。清廢除了明代廠衛和鎮撫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腦箍、烙鐵、立枷等,而將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當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荊條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荊條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強制勞動,流是流放僻遠之地,死就是處死。其中死刑分立決和監候兩種。立決是犯大罪,立即處死;監候是犯罪較輕,經過秋審才決定是否要殺。五刑之外還有一些非正刑,例如遷徙、充軍、枷號、贖刑、刺字、凌遲、梟首、戮尸。枷號是將犯人上枷,標明罪狀示眾,贖刑是用錢抵刑,刺字是用滿、漢兩種文字在面、額、項、臀部等處標明犯罪原因,凌遲是酷刑:先割兩乳、兩臂,然后開膛取出內臟,最后割腦袋,梟首是斬首并懸掛示眾,戮尸是陳尸示眾,以示羞辱。

六、民事經濟方面。嚴令旗地買賣(這個規定到咸豐五年松動),實行地丁合一(詳《經濟·從一條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為了鎮壓鄭成功的抗清斗爭而頒布《禁海令》、《遷海令》,限制對外貿易,限制開礦,維護旗人地位,也給了奴仆一些小保護權,但雍正時期有開豁賤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閉關自守為原則,講究自尊,限制貿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這個時期法律特點與其內容密切相關。一是維護中央集權和滿族、宗族特權,二是刑罰嚴酷,三是實行思想專政,四是閉關自守。

這個時期的司法制度比關外嚴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機構維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復核,都察院監察百官,并參與審理大案。地方審級與地方行政區劃一致,有督撫、臬司、府、縣四級。

審理案件程序是:訴訟先經州縣審錄,如判徒刑須經府、按察司,然后報督撫。督撫同意后還要報刑部備案。判流刑、充軍、發遣,須由各省督撫審結,案卷報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復,由各省執行。判死刑特別慎重,由三法司會審。有秋審和朝審。州縣將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還要經過府,才到省)。臬司審核后報督撫。督撫根據情況判為情實或是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具題上奏皇帝裁決。皇帝將題本轉交三法司。刑部提出處理意見,別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將意見分送天安門會審各衙門。八月一天,天安門會審。書吏宣讀刑部決定,會審會議通過。再報告皇帝裁決。朝審是復核京師死刑案件。過程與秋審一致,時間是八月初。皇帝判決算是終審。判可矜、留養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緩決就是繼續監押,留待下次秋審或朝審。批情實就要處決。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會審。宗室、覺羅罪犯由宗人府、刑部會審,蒙、漢相涉案由蒙古官員與漢族地方官共同審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與按察使會審。發回及駁回案件由督撫與司道會審。

鴉片戰爭后到清末時期

鴉片戰爭后,清朝喪失了部分司法主權。在新政變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體,向近代法律體系演變。

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新階段,也開啟了清朝法制新階段。鴉片戰爭后中國進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司法制度也開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并從同治三年開始在租界內任意設置司法公廨。列強僑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時,中國法庭無權審理而由他們在中國土地上設立的領事法庭公廨審理。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侵犯,也是中國喪失司法主權的標志。

八國聯軍侵略中國后,慈禧太后發布上諭變法。兩江總督劉坤一和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議被采納。清廷成立了憲政編查館和修訂法律館負責法律改革。經過10年的努力,對舊有的司法制度進行了改革,新的法律體系建立了起來。封建法制演變為近代法制。法制變革包括司法制度的變革與新的法律體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變革。一、司法獨立。光緒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為法部,為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兼審判事務;大理寺改名大理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法部設總檢查廳,成為最高檢察機關。這個改革使司法終于獨立,過去司法行政混一的體制崩潰了。二、審判訴訟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訴訟審判原則和制度被引進。廢除三法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制,實行四級三審制。審判衙門分為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鄉讞局四級(宣統元年,開始籌措經費,建立審判廳,培訓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級審判廳審判;不服,準赴地方審判廳控訴;再不服,準赴高等審判廳上告。民事、刑事訴訟分開,建立了起訴、預審、公判、上訴、判決等程序和公審、回避、陪審、辯護等制度。三、監獄制度改革。設“模范監獄”、“罪犯習藝所”,改變以往以監獄懲罰罪犯的傳統。光緒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師模范監獄,隨即在一些省府州縣也陸續籌建。

新法律體系建立。新法律體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經過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緒三十年(1904)頒布《欽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頒布《破產律》,三十四年(1908)頒發《欽定憲法大綱》,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欽定行政綱目》,宣統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誕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統三年編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擬訂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統二年編成的《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尚未經清廷審核,清朝就已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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