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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信用證和貿易合同之間的關系(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9:34:19【】7人已围观

简介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7]在福建高院(2000)閩經終字第058號中國北方工業廈門公司

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7]

在福建高院(2000)閩經終字第058號中國北方工業廈門公司訴福建興業銀行廈門分行信用證糾紛案中,因受益人提交的單證不符,開證行廈門興業銀行在7個工作日內向交單行明確指出了單據不符點并保留單據聽候處理,在開證申請人廈門北方公司無力付款贖單情況下,開證行按照交單行的指示退單拒付;福建高院認為,開證行為避免風險,做出退單的決定,并無不當。[8]

4.當開證行因受益人“相符交單”而履行了付款義務之后,若申請人未能付款贖單,則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或單據項下的貨物,所得款項不足以彌補其損失時,開證行有權向申請人追償。

三、開證行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嚴格按照跟單信用證條款及在跟單信用證中約定適用的UCP 有關規定確定。

(一)開證行的權利和義務

1.跟單信用證一經開立,開證行即受其約束

跟單信用證一經開立,開證行即在受益人“相符交單”時,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義務,這是跟單信用證區別于合同的本質特征。

2.開證行應按照獨立審核和表面相符的原則及時審核單據

根據UCP的規定和實務慣例,跟單信用證一旦開立即獨立于買賣合同,直接約束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行獨立地按照跟單信用證的要求和UCP以及國際銀行審單標準實務(簡稱“ISBP”)的有關標準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自行決定是否為“相符交單”而不理會開證申請人。

開證行審核單據的首要標準就是“表面相符”原則。開證行在審單時僅以單據和跟單信用證為基礎決定單據表面是否相符,“表面相符”意味著開證行應審查單據與跟單信用證、單據之間甚至單據內部是否在表面上一致。

單據“表面相符”的原則在實務中形成了單據“嚴格相符”的慣例,也就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跟單信用證的要求。在1926年Equitable Trust Co. of New York v. Dawson Partners Ltd.案中,Summer法官認為:“對單據而言,不存在幾乎一樣或差不多的余地,商業交易不可能按照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徑進行”,而使開證行未能得到申請人的償付。[9]Summer法官的評述,是對嚴格相符原則的高度概括,為后來許多案例所引用。

在最高法院(1999)經終字第432號潮連物資(香港)有限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信用證糾紛案中,訟爭的信用證第2條約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物收據,申請人簽字必須與開證行持有之簽字樣式相符”;開證申請人華隆公司在開證行預留的貨物收據簽字樣本為:在同張樣本上蓋有兩個華隆公司的公章,其中一個章附有“武斌”的簽名,另一個章附有“易峰”的簽字。受益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提交給開證行要求議付,開證行審單后發現受益人提交的貨物單據只有華隆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簽字,遂以“貨物收據上之簽署有異于開證行所持的簽署樣式”為由予以拒付。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開證行發現不符點以后,通知了開證申請人,在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不符點的情況下,拒絕承兌付款,開證行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從本案判決可以發現,最高法院堅持的審單標準是極為嚴格的,甚至比銀行界的通行標準更嚴格,幾乎到了“鏡像”程度。[10]

嚴格相符標準受到了銀行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尊重,但是受益人第一次交單的不符率居高不下,必須重新審視并進一步完善嚴格相符標準,使其能夠滿足國際貿易的實際需要,因此,審單標準趨于寬松。[11]“嚴格相符”慣例出現了松動,如拼寫或打字錯誤并不影響單詞或其所在句子的含義,則不導致單據不符。[12]因此UCP600第14條d款規定:“單據中內容的描述不必與信用證、信用證對該單據的描述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完全一致,但不得與該項單據的內容、其他規定的單據或信用證相沖突”。[13]

開證行審核單據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審單時限,UCP500第13條b款為“不超過從收到單據翌日起算七個工作日”,[14]但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決認為迅速審單的時間長達六周,這樣離奇的判決遭到了批評。[15]中國大陸的判例并沒有涉及審單的合理時間問題,中國的銀行界也沒有發展出像美國紐約或英國倫敦或中國香港那樣的合理時間,中國大陸的法院也沒有明確的判例。[16]

對受益人而言,開證行的義務是審單必須按照信用證的約定、UCP和ISBP規定的標準進行,審單是開證行的權利而不是義務,開證行放棄審單或接受單據不符點,意味著其放棄了按照UCP600和ISBP規定審單或拒絕單據的權利,因而必須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項下貨款。

3.出現不符交單或存在不符點時,開證行可以自行決定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也可以及時、適當地拒絕單據并根據約定或慣例保存或處理單據

根據實務操作慣例,開證行審核單據發現交單不符或是單據存在不符點時,開證行可以根據其判斷決定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也可以在收到單據的合理時間內以電訊等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拒絕付款或承付,表明開證行拒付的每一個不符點;并根據慣例采取適當的方式處理單據。開證行未能按照上述方式行事,就喪失了宣稱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交單不相符的權利,換句話說,開證行不得拒絕承付單據。

在紐約州Creaciones Con Idea v. Msshreq Bank PSC案件中,開證行的拒付通知僅表明“不符單據”而沒有指出具體不符點,法院判決不算足夠的拒付通知。[17]在美國Voest-Alpine Trading USA Corp. v. Bank of China的案件中,中國銀行因只給出不符點通知而沒有拒付的意思,被法院認為拒付不合格。[18]

4.在跟單信用證有效期內并且在其規定的交單日前,開證行仍有義務接受受益人修改后的單據并審核

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并且在跟單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前,受益人修改單據后再次提交單據,開證行有義務接受單據。開證行經過獨立審核又發現不符點,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認為,開證行須再次發出不符點通知,否則,開證行將被排除主張不符點的權利。[19]

5.受益人“相符交單”時,開證行應接收單據并承付

收單承付是開證行在跟單信用證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義務,受益人“相符交單”時,毋庸置疑開證行應根據跟單信用證的約定承付。開證行決定向受益人承付與否的唯一條件:受益人構成“相符交單”——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提交單據的時間和方式符合跟單信用證的約定。開證行放棄不符點,在收到單據后沒有或超過合理的時間指出單據不符點并拒絕單據,以及指出單據不符點、拒絕單據的方式不符合慣常做法和UCP,開證行也有義務承付。

6.跟單信用證終止后仍收到單據時,開證行有妥善處理單據的義務

受益人超過跟單信用證規定的時間交單,跟單信用證已經終止,開證行不再承擔承付義務,但是根據誠信原則開證行仍應采取適當方式妥善處理單據。在天津高院(2002)高經終字第51號唐山匯達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訴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信用證糾紛案中,天津高院認為,開證行天津光大銀行壓單長達六個月之久有違誠信原則及后合同義務。[8]13-23

(二)受益人的權利

權利和義務相對應,開證行的義務也就是受益人的權利。

有些學者認為,受益人一經接受跟單信用證,即負有向開證行“相符交單”的義務;美國的個別判例如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aska v. Shakopee Gavel Inc案,法官認為受益人對開證行承擔提交真實單據的義務。[20]受益人不向開證行“相符交單”,如上所述,違反的是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基于買賣合同等基礎合同產生的擬制交貨義務,喪失的是通過跟單信用證獲得貨款的權利,但是根據合同交貨后仍然可以向開證申請人請求支付貨款,受益人根據跟單信用證的要求向開證行提交單據只是獲得跟單信用項下貨款的條件。

即使受益人惡意偽造單據進行信用證欺詐,開證行在根據跟單信用證和UCP付款后也沒有向受益人的追索權,在開證行審單沒有過錯時開證申請人仍應付款贖單。[20]270因此受益人對開證行不承擔任何義務。

四、跟單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關系的關聯分析

(一)跟單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但是修改、補充基礎合同

有的學者認為,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和據以產生或作為該信用證基礎的其它合同、協議和安排相互分離和獨立;跟單信用證的一條根本原則是:跟單信用證與基礎合同相互獨立。[21]

事實上,跟單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是指:跟單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是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而開立的,但是,跟單信用證一經開立,就獨立于買賣合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跟單信用證也不受開證人和開證申請人之間關系的影響。這一原則來源于UCP500第3條的規定,英文原文僅說跟單信用證獨立于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并不意味著買賣雙方完全不受跟單信用證的約束和影響。[22]

跟單信用證的獨立性不包括基礎合同相對于跟單信用證的獨立性,基礎合同不能獨立于跟單信用證,而應該受到跟單信用證內容的約束,跟單信用證的內容與基礎合同不一致在一定條件下構成對基礎合同的修改。[23]

在開立跟單信用證之前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就跟單信用證的條款達成一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修改了跟單信用證,受益人也按照改證通知的要求提交了單據,或受益人接受了與合同約定不完全相符的跟單信用證并提示了單據,那么,開證申請人、受益人雙方就跟單信用證條款已達成了一個乃至數個修正協議,并相應修改或補充了基礎合同,該變更或補充對雙方均是有約束力的。

(二)跟單信用證獨立于開證申請書,但是同樣對后者做出修改和補充

開證行依據開證申請書對外開立跟單信用證后,當開證行對跟單信用證的修改超出開證申請書約定并為受益人明示或默示接受時,就構成了對后者的修改和補充。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在個別案件中的觀點,跟單信用證的修改無論如何也不可能構成對開證申請書的修改、補充。

(三)基礎合同、開證申請書和跟單信用證的關系

基礎合同之為基礎,不僅在于后二者基于基礎合同產生,還在于基礎合同的達成、尤其是履行才是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目的所在;開證申請書只是開證申請人履行其在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手段;跟單信用證是開證行履行開證申請書的結果,開證行履行跟單信用證的義務——在受益人“相符交單”時承付,也達致開證申請人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結果。

從三者的關系來考察,通過開證申請書這個手段產生了跟單信用證,而開證行履行跟單信用證導致的是受益人取得基礎合同約定的價款,從而實現了開證申請人履行支付基礎合同約定貨款的義務,因此跟單信用證從始——基礎合同約定跟單信用證付款的金額、時間和條件,到中——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根據基礎合同約定而達成開證申請書,至終——開證行承付和受益人取得貨款,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履行各自義務的中心和目的是按照約定支付貨款,而受益人始終都是在享受權利——按照約定取得基礎合同項下的貨款。

因此,在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的關系中,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處于核心。

信用證和合同之間的區別?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學理上合同有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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