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4 信用證與其依據的貿易合同相互獨立(信用證開立的依據是)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4 15:43:34【】6人已围观

简介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中必須表明運費付訖或已預付,銀行將接受以戳記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運費付訖或已預付的詞語,或用其它方法表明運費付訖的運輸單據。如信用證要求專遞費用付訖或預付時,銀行也將接受專遞或快遞

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中必須表明運費付訖或已預付,銀行將接受以戳記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運費付訖或已預付的詞語,或用其它方法表明運費付訖的運輸單據。如信用證要求專遞費用付訖或預付時,銀行也將接受專遞或快遞機構出具的注明專遞費用由收貨人以外的一方承擔的運輸單據。

c.運輸單據上如出現“運費可預付”或“運費應預付”或類似意義的詞句,不能視為運費付訖的證明,這種單據將不予接受。

d.銀行將接受以戳記或其它方式提及運費以外的附加費用,諸如有關裝卸或其它類似作業所發生的費用或開支的運輸單據,除非信用證條款明確禁止接受此類運輸單據,則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據

a.保險單據從其字面上看,必須是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開立并簽署的。

b.如保險單據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必須提交全部正本保險單據。

c.除非信用證有特別授權,否則銀行不接受由保險經紀人簽發的暫保單。

d.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定,否則銀行將接受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預簽的保險證明或預保單項下的保險聲明。盡管信用證特別要求提供的保險證明或預保單項下的保險聲明,但銀行仍可接受保險單以取代保險證明或和保險聲明。

e.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或除非保險單據表明保險責任最遲于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日起生效,否則銀行對載明簽發日期遲于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日期的保險單據將不予接受。

f.

Ⅰ.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否則保險單據上的貨幣,必須與信用證上的貨幣相同。

Ⅱ.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據必須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貨物的CIF價(成本、保費和運費(……“指定的目的港”))或CIP價(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額加10%。但這僅限于能從貨運單據上確定CIF或CIP價值的情況。否則,銀行將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額為信用證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金額的110%,或發票毛值的110%,兩者之中取金額較大者。

第三十五條投保險別

a.信用證應規定需要投保的險別,以及必要的附加險別。諸如“通常險別”或“慣常險別”一類意義不明確的用語不應使用。如已使用,銀行當按照所提交的保險單據予以接受,但對未經投保的任何險種不予負責。

b.如信用證無特別規定,銀行當按照所提交的保險單據予以接受,對未經投保的任何險別不予負責。

c.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否則銀行將接受表明有受免賠率或免賠額約束的保險單據。

第三十六條投保一切險

當信用證規定“投保一切險”時,銀行將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險”批注或條文的保險單據,不論其有無“一切險”標題,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種險別。銀行對未經投保的任何險別不予負責。

第三十七條商業發票

a.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商業發票上:Ⅰ.應當在表面上表明:發票系由信用證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條所規定者除外),及Ⅱ.必須做成以申請人的名稱為抬頭(第四十八條(h)款所規定者除外),及Ⅲ.發票無須簽字。

b.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定,否則銀行可拒絕接受金額超過信用證所允許的金額的商業發票。但是,如信用證項下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銀行,一旦接受此類發票,只要該銀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已議付的金額沒有超過信用證所允許的金額,則該銀行的決定對各有關方均具有約束力。

c.商業發票中的貨物描述,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單據則可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有抵觸。

第三十八條其它單據

在采用除海運以外的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如信用證要求提交重量證明,除非信用證明確規定此項重量證明必須另行提供單據外,銀行將接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加蓋于運輸單據上的重量戳記或重量聲明。

E、雜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和單價的增減幅度a.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增減外,在所支付的款項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準許有5%的增減幅度。但是,當信用證上規定的數量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此項增減幅度則不適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裝運的信用證上另有規定或除非已適用本條(b)款者,當信用證對貨物的數量有規定,且貨物已全數裝運,以及當信用證對單價有規定,而此單價又末降低的條件下,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如信和證已利用本條(a)款提到的詞語,則本規定不適用。

第四十條分批裝運/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允許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裝運。

b.運輸單據上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c.貨物經郵寄或專遞發運,如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或專遞收據或發運通知,是在信用證規定的發貨地加蓋戳記、或簽署或以其它方式證實并且日期相同,則不視為分批裝運。

第四十一條分期裝運/分期支款

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人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裝運,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失效。但信用證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二條到期日及交單地點

a.所有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及一個付款、承兌交單地。議付信用證尚須規定一個議付交單地,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所規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將視為提交單據的到期日。

b.除第四十四條(a)款規定外,必須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單。

c.如開證行注明信用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個月”、“六個月”或類似規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者,開證行開證日即視為起算日。銀行應避免用此種方式注明信用證的到期日。

第四十三條對到期日的限制

a.凡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除規定一個交單到期日外,尚須規定一個在裝運日后按信用證條款規定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該期限,銀行將不予接受遲于裝運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交單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

b.如第四十條(b)款適用,所提交的運輸單據上的最遲裝運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

第四十四第到期日的順延

a.如信用證的到期日及/或按本慣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所適用的交單的期限最后一天,適逢接受單據銀行因第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營業,則規定的到期日及/或裝運日后一定期限內必須交單的最后一天,將順延至該銀行恢復營業后的第一個營業日。

b.但最遲裝運日期不得按照本條(a)款對到期日及/或裝運日后交單期限的順延為由而順延。如信用證或修改書中未規定最遲裝運日期,銀行將不接受表明裝運日期遲于信用證或修改書規定的到期日的運輸單據。

c.于順延后的第一個營業日接受單據的銀行,必須申明單據系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四十四條(a)款規定的順延期限內所提交。

第四十五條交單時間

銀行在其營業時間以外,無接受單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對裝運日期的一般用語a.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凡用于規定最早及/或最遲裝運日期的“裝運”一詞,其意義應理解為包括諸如“裝船”、“發運”、“接收備運”、“郵政收據日期”、“取件日期”和類似表述,如信用證要求多式運輸單據時,還包括“接受監管”這一涵義。

b.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之類詞語,如已使用,銀行將不予置理。

c.如使用“于或約于”之類詞語來限定裝運日期者,銀行將視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內裝運,起迄日包括在內。

第四十七條裝運期限的日期用語

a.諸如“×月×日止”、“至×月×日”、“直至×月×日”、“從×月×日”及類似意義的詞語用于限定信用證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時,應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

b.“×月×日以后”應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c.“上半月”和“下半月”應分別理解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d.“月初”、“月中”和“月末”應分別理解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F、可轉讓信用證

第四十八條可轉讓信用證

a.可轉讓信用證系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對匯票、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b.只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時,信用證方可轉讓。使用諸如:“可分割”、“可分開”、“可讓渡”和“可轉移”之類措詞,并不能使信用證成為可以轉讓的信用證。如已使用此類措詞,可不予以置理。

c.除經非轉讓銀行明確同意轉讓范圍和轉讓方式,否則它無義務辦理轉讓。

d.在申請轉讓時并在信用證轉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須不可撤銷地指示轉讓銀行,說明它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行將修改通知給第二受益人的權利。如轉讓行同意按此條件辦理轉讓,它必須在辦理轉讓時,將第一受益人關于修改事項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e.如信用證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此舉并不影響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信用證視作未被修改。

f.除非另有約定,轉讓行所涉及轉讓的費用,包括手續費、費用、成本費或其它開支等,應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如果轉讓行同意轉讓信用證,在付清此類費用之前,轉讓行沒有辦理轉讓的義務。

g.除非信用證另有說明,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就本條文而言,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

只要不禁止分批裝運/分批支款,可轉讓信用證可以分為若干部分予以分別轉讓(但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這些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該證只轉讓了一次。

h.信用證只能按原證中規定的條款轉讓,但下列項目除外:--信用證金額--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的任何單價,--到期日--根據本慣例第四十三條確定的最后交單日期,--裝運期限以上任何一項或全部項目均可減少或縮短。

必須投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可以增加,以滿足原信用證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額。

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代原信用證申請人的名稱。但

很赞哦!(7232)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河南洛阳宜阳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