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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元宋時期海外貿易發展的影響(唐朝和宋朝經濟高度發達的原因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1:45:30【】9人已围观

简介稅法,乃陷于敗壞。”2、兩稅法楊炎于德宗時任宰相,他鑒于當時賦稅征收紊亂的情況,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采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

稅法,乃陷于敗壞。”

2、兩稅法

楊炎于德宗時任宰相,他鑒于當時賦稅征收紊亂的情況,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采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后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后,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后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厘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厘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征稅基數,以后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征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后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征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獲的季節性,由于農業的收獲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征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征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征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征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準,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后,不應隨著后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五代的賦稅制度

五代之際,戰亂頻仍,統治階級雖說沿襲唐代的兩稅法,但是,實際上是橫暴斂,錙銖必取,已無稅制可言。

地稅和丁稅

元代的地稅和丁稅,在太宗時期規定每戶科粟二石,后以軍食不足,增為四石。繼定利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亦稱驅口)五升,新戶丁、驅各半,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春土地之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元史·食貨志》記載:“地稅,上田每畝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畝五升”。《元史·耶律楚材傳》記載:“至元十七年(1280)規定,全科戶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半科戶每丁粟一石。”

秋稅和夏稅

元初江南只收秋稅,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稅糧依宋貞例,輸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輸綿、絹雜物。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稅。秋稅只令輸糧,夏稅則折收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均視糧數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或輸二貫,或輸一貫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絲料、包銀。“絲料”,是每戶出絲一斤,以供國用。五戶出絲一斤,以供諸王功臣沐浴之資。各驗其戶籍上下等級而征收。“包銀”,僅民科納六兩,半輸銀兩,半折輸顏色絲絹。以銀納稅,從此開始。

經理法

《元史·食貨志》中說:“經界廢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茍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有元謂之經理者,在宋曰經界,在金曰通檢推排。

《元史·食貨志》中載有章閭對經理法的評說:“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折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欺舊名輸稅者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統治者,為了“稅入無隱,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經理法”,但是并未達到預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詔廢止經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廢除了元代的各種苛捐雜稅,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作為賦役制定的基礎。

1、魚鱗冊

據《廣治平略》記載:“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謂之魚鱗圖冊。”魚鱗冊是土地清冊,它是征收賦稅的依據。

2、黃冊

所謂“黃冊”,就是戶口簿,以此作為科派差役的依據。據《明史·食貨志》所載:“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里,里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明初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夏稅以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均得以銀鈔錢絹代納。例如,米一石,折銀一兩,錢千丈,鈔十貫。麥的折算比米減十分之二。凡以米麥交納者,稱為“本色”,而以其他實物折納者,稱為“折色”。

征收的稅率,一般通則,官田畝稅五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蘆地五合三勺,劃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區土質肥沃,稅率較重,蘇、松、嘉、湖、杭,皆為重租地區。

明代后期的“一條鞭法”

明代前期賦稅制度的尚稱嚴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賦稅,貪官污吏,受賄枉法,使原來的賦稅遭到破埡。魚鱗冊和黃冊與事實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冊,名曰“白冊”,破壞賦役的依據。以致富戶權貴,田連阡陌而不納稅,貧苦農民往往“產生而稅存”。

為了挽救財政危機,必須重新清查土地和戶口,改革賦稅制度。萬歷六年(1578),明政府根據張居正的建議,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勛戚的莊田和軍屯在內。經過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頃,比弘治時稅田多出300萬頃,“于是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明史·食貨志》)。

萬歷九年(1581)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據《明史·食貨志》記載,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

“一條鞭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1)把各種目的的賦稅和徭役,合并為一種,都按田畝計征,簡化了稅目和征收手續。

(2)取消了“力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統由官府雇工應差。

(3)將以征收米麥實物為主的田賦,改為除國家需要的米麥以外,其余所有實物改用銀折納。

(4)改過去的賦役催征、收納與解運由糧長、里長辦理為地方官吏輸。

“一條鞭法”新稅制,將明初的賦役制度化繁化簡,并為一條,并將征收實物為主改為以征收銀兩為主,即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結束了我國歷史上實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稅制體系,可以說是中國賦稅制度繼兩稅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條鞭法”的實行,對減輕農民賦稅負擔,緩和社會階級矛盾,安全社會秩序,促進農業和工商業的發展,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觸動了官僚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貫徹實行時,受到種種阻撓和破壞,時有反復,終不能徹底實行。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沿襲明代的舊制,以田賦和丁役為國家的主要賦稅方式。

所謂“田賦”,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畝數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額。

所謂“丁役”,就是年滿16歲到60歲的男子(壯丁),每人每年為國家負擔一定日期的無償徭役。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階級需要的貨幣數量日益增多,于是國家對田賦和丁役,除了征收部分糧食(漕糧)之處,其余征收貨幣。這叫“折征”和“丁役銀”。

順治十一年(1654)頒布的《賦役全書》,詳列了田賦和丁銀的繳納規定和辦法。

1、田賦

根據《清朝會典·食貨志》記載,田分上中下三則,按等級稅率征收。“征收辦法,有本征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征曰漕,漕有正糧(米),有雜糧(麥、豆、蕎、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銀,繼則銀錢兼納。”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據《清朝文獻通考·戶口考》記載:“率沿明之舊”,“有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謂“地”就是“地賦”;而“丁”就是“丁銀”。地賦是土地稅,丁銀是人頭稅。

清代初期的賦稅制度,除了田賦和丁銀以外,還有其它種種附加稅。

(2)平余:是收稅時,每正稅銀兩百兩,提解六錢的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銀納稅過秤時,將戥頭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運往京師的租米(漕糧)換算為銀兩時,任意決定換算比例而不利于納稅者的差額。

清代后期的“攤丁入畝”

清代中后期實行“攤丁入畝”、地丁合一的賦稅制度,就是將田賦和丁銀合并在一起的單一稅。實行“攤丁入畝”,有利于貧民,不利于富室,因為富室地多而丁少,貧民地少而丁多,采用這種賦稅制度能解決賦役負擔不均的問題,有利于農民安居鄉里,致力于生產。“攤丁入畝”簡化和稅種的稽征的手續,是清代賦稅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

北宋的賦稅制度

北宋的賦稅分民田稅、官田稅和身丁稅等多種,現分述如下:

1、民田稅

北宋的田稅規定,向土地所有者按畝征稅,每年夏秋各征收一次(沿襲唐代的兩稅法)。北方各地大致每畝中等土地可收獲一石,須納官稅一斗。江南各地由于產量較高,每畝須納稅三斗。唐代的兩稅法是按資財多少征稅的,而宋代則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稅的。秋稅,是在秋熟后按畝征收糧食;夏稅,是以收錢為主,或者折納綢、絹、綿、布。

按畝征稅是征稅的基本標準,但是在實際征收時,還有所謂“支移”、“折變”的計算,從而提高了實際征稅的稅額。

“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稅時,要求農民運至指定地點交納,如果農民不愿隨長途運輸之勞,就要多交一筆“支移”,也就是“腳力錢”。

“折變”就是在征收夏稅時,錢物輾轉折變,也提高了實際交稅額。

2、官田稅

官田招佃農耕種,由政府收取地租,稱為“公田之賦”。但官田本身無人交納秋夏二稅,往往又把二稅加到佃農頭上,加重地租數量,即所謂“重復取稅”。

3、身丁稅

北宋的身丁稅規定,男子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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