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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關于國際貿易發展歷史的論述中正確的有(論述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2:41:17【】9人已围观

简介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于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

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于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

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

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

[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產生于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于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于經濟法學的產生

基于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范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于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

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

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最早出現于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

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

《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

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

西周中后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

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征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征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存在

《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存在的時期較長

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一定的作用

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

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后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

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

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干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采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采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全面和完善

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范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

[10] (二)空想共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

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共12類法律、117條

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

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的地方

摩萊里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一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余則保管起來”[11]

摩萊里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并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范

[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并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里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

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共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一個合理內核

[14]結合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階段性,我們將國外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經濟法的產生階段,從19世紀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作為一種法律思想的經濟法,盡管早在資本主義壟斷初就被提了出來,法國著名政治家、經濟學家——蒲魯東于1865年就提出應由“經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的基礎,[15]但其理論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反應

經濟法作為一種新的法律思想在實踐得到體現,應該是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到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

壟斷階段改變了原來對資源和財富的配置機理,由原來原始資本主義積累階段主要憑借政治強權和經濟強制,自由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主要通過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和財富的機制,轉變成壟斷階段主要通過采取經濟集中排斥競爭的機制

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注意到經濟的社會意義,因為此時的經濟壟斷涉及諸多經濟參與者的利益,涉及到因壟斷導致競爭萎縮而發生經濟滯長

這時,需要有一種能夠平衡多元利益,限制不當壟斷的力量——國家的力量,[16]這就需要一種新的法律形態加以規范

經濟法作為這樣一種法律形態,就在19世紀末出現了,經濟法作為新質的法律部門產生就成為必然

美國1869年的《反鐵路壟斷法令》、1887年《州際商務法》,特別是1890年頒布的《反對不法限制和壟斷,保護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謝爾曼法》和1914年頒布的《克萊頓法》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成為經濟法最早出現的表現形式的法律標志

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為了戰爭需要,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如1915年《關于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6年《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9年《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1923年《防止濫用經濟力令》等

1919年頒布的《魏瑪憲法》在奉行“經濟自由”的同時,確立了“社會化原則”,規定了許多對私有制進行限制的措施,并授權政府對全國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干預和管制

《魏瑪憲法》后的一系列法律,突破了公法與私法分離的原則,擺脫了資本主義自由經濟原則,突破了長期被奉為金科玉律的經濟是私事,由私人自治的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的直接干預、管理

這些法律引起了德國法學界的注意并積極展開了研究

1920年前后,一大批經濟法著作相繼問世,真正意義的經濟法就這樣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首先在德國出現了

[17] 第二階段,經濟法的發展階段,1929年—1933年經濟危機至第二世界大戰后 此階段的經濟法主要表現為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特殊時期的整體經濟法,又可稱為“危機應付經濟法”

[18]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西方政府對經濟干預有所放松,1929年—1933年出現的經濟危機和經濟大蕭條,使資本主義國家更加注重對國民經濟進行更為全面和強有力的總體調節

一方面,實行資本主義國有化,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開始出現并得到發展,國家不僅以政權主導者身份對私人經濟進行干預,而且開始以資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參與生產經營領域的活動

另一方面,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出現和興起,國家經濟職能全面強化,對經濟進行更加綜合性、全方位的調節,從而出現了又一次經濟立法的高潮

[19]此時,美國制定了一系列體現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法律,實施所謂“羅斯福新政”

先后頒布了170多部法令,如《全國產業復興法》、《農業調整法》、《緊急銀行法》、《金融改革法案》、《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

德國在此時期也先后制定了大量經濟法,如1930、1932、1933幾次修改了的《防止濫用經濟力令》、1933年《強制卡特爾法》、1934年《經濟有機結構條例》等

這個時期的經濟法,是一種典型的“危機應付經濟法”

它從一個側面說明:“鑒于自由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強調國家公權力與市民社會嚴格分野,所以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是經濟危機或者社會矛盾激化時不自覺的產物

”[20] 二次世界大戰后,國家加強了對經濟干預,有的國家頒布了對私有制企業實行國有化的法律

德、日作為戰敗國,被聯合部隊占領,為了減輕經濟危機的沖擊,頒布了一些穩定經濟的法律,如《經濟穩定與經濟增長促進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穩定不景氣行業離職人員臨時措施法》等

[21]日本政府為了振興經濟,在實行經濟非軍事化、確立和平經濟、提倡經濟民主化等三項原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一百三十多種經濟法規,內容涉及到企業管理、工業交通、通訊、農林牧水產、城市建設與計劃、商業、財政金融、證券、保險、外貿、外匯、科學技術、教育、環保、防止公害以及計量、會計、統計、測量等諸多方面

日本法學界對經濟法更是投入巨大的熱情,進行了范圍廣泛的研究

日本經濟法學者高田桂一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界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又稱:“社會法”

和商法相比,經濟法關注國民全體的公共利益

從體系上講,主要包括禁止壟斷法、業法、統制法和消費者保**四個部分,并指出日本這個新興的發達國家應在農業經濟法、產業經濟法、新興工業經濟法、知識產權法方面進行更加充實、完備的立法

[22] 第三階段,經濟法的完備成熟階段,20世紀七八十年代至今 此階段的經濟法主要表現為經濟法內容與體系逐漸完善,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不斷增強,對國民經濟的總體調節達到嚴密化和制度化程度,國家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不可缺少的主體

[23]此階段的經濟法是“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又稱為“現代經濟法”

此階段,以經濟民主、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較成熟的經濟法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基本形成

其顯著標志是:經濟法據以解決社會經濟矛盾的宗旨和方式,由干預、管制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和行為,轉向盡可能創造充分、適度、公平的競爭環境以維護這種自由意志和行為上來

[24] 此階段經濟法體系更加完善和科學化

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戰局面結束,各國出于對本國經濟規律的認識和把握,在經濟學界對凱恩斯主義理論的不斷修正和批判,現代高新科技迅猛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各國從國內和國際兩個界面來對經濟進行重新審視和規劃,注重綜合應用各種經濟手段,建立科學的宏觀調控體系,使之逐漸成為經濟法最主要的組成部分,并且其他方面的立法,如反壟斷及限制競爭以及國有企業法也逐漸完善起來

[25]以西方七國集團中的意大利在1990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為標志,反壟斷所體現出的“自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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