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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雙邊(論述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19:20:50【】0人已围观

简介,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就享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

,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

《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就享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享受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或今后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及本公約特別的權利。至于可享受國民待遇的作品范圍,《伯爾尼公約》規定了"作者國籍原則"和"作品國籍原則"的雙重標準。

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協議不同,世貿組織關于知識產權的國民待遇將重點放在對產品的國民待遇,而非對作者的國民待遇上。另外,《巴黎公約》將"國民"的范圍拓展到了在成員國擁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正規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伯爾尼公約》發展到在成員國定居的非成員國國民。但總的來講,世貿組織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條約都將國民待遇列為適用原則,同時在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可獲得性、維護和執行方面的規定大體相符。

(6)其他相關協議的國民待遇規定:

《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規定:"在不損害(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任何成員不得采取任何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規定不一致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納入該協議的并非所有的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列入禁止清單的只有當地成份要求、貿易(外匯)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進口用匯限制等四項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性要求。這些措施在某種程度上都扭曲了貿易格局和投資流向,不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原則,應加以禁止。但對發展中國家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用于該協議;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特殊優惠;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等。

組織品和農產品貿易因其重要性和復雜性,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的普遍原則之外,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紡織品和服裝協議》,將紡織品和服裝貿易與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一體化列為宗旨。規定:通過反傾銷、反補貼及保護知識產權等措施,確保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在公正和平等的貿易條件下進行。另外,"在制定總的貿易政策時避免對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歧視"。而《農業協議》中,各成員同意在市場準入和國內支持等方面達成具體承諾,即一定范圍內的開放市場,減少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因為國內支持和對市場準入的限制都嚴重扭曲了貿易格局。兩項協議達成的內容,都涉及國民待遇某些方面的改進,但在實現農產品貿易國民待遇原則的進程中,仍然需要不斷努力。

(三)世貿組織成員間互惠互利進行貿易

世貿組織管理的協議是以權利與義務的綜合平衡為原則的,這種平衡是通過互惠互利的開放市場的承諾而獲得的。互惠互利是多邊貿易談判,也是建立世貿組織共同的行為規范、準則過程中的基本要求。盡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議。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在現實中,一國或地區加入世貿組織后,其對外經貿體制在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同時,還要開放本國的商品和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個成員在世貿組織體系內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獲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于其他貿易伙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于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135個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制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于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四)市場準入: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

世貿組織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這一體制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

世貿組織一系列協定或協議都要求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此擴大市場準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主要表現在: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條"減讓表"和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要求其成員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以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國內產品進行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并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而且一成員要承諾不能隨意把關稅重新提高到超過約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貿組織的允許。例如,一國承諾將其進口關稅的加權平均水平降到12%,則在一定時期內,其關稅水平不能再高于12%,除非世貿組織認為該國的特殊情況,使其不能履行義務,才可依相關協議或條款授權它這樣做。

2.其他貨物貿易協議也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進口許可證協議》要求各成員盡量不要使用許可證管理貿易。如果授權允許使用,則盡量使用可以擴大而不是縮小該領域貿易的方式來管理。如采用公開一般許可證,只要進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登記即可進口,不需要經過多個關卡進行審批。

《海關估價協議》要求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時要公平合理、客觀地確定商品的價值,不能武斷或歧視性地確定商品的價值或分類。以便各國商品以合理稅賦水平在進口國進行競爭。其他貨物貿易的相關協議也使各國開放市場的承諾更具可預測性,減少隨意性。如《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動植物檢疫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

3.《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服務市場

《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通過分階段談判,逐步開放本國服務市場,以促進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這些分階段逐步開放市場的承諾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訊、分銷、旅游、教育、運輸、醫療與保健建筑、環境、娛樂等服務領域,亦即我國所指的第三產業。這無疑對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4.有利于擴大市場準入的其他基本原則

各成員還可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在開放市場方面的糾紛和摩擦,積極保護自己;同時,貿易體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擴大市場準入。

(五)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世貿組織認為各國發展對外貿易不應該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銷售本國的商品。《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16條規定某一締約方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的產品而給進口國國內工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或有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時,受損害的進口國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來對本國工業進行保護。所謂傾銷是指以低于正常價格或不合理的低廉價格向外出口本國商品;補貼是指出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不管這種獎金和補貼是來自政府,還是同業協會均應征收反補貼稅。盡管如此,受損害的進口國在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時也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條件必須是有傾銷或補貼的事實存在,并且傾銷或補貼造成了進口國國內工業的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才能征收不超過傾銷差額或補貼數額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同時世貿組織也反對各國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以達到保護主義的目的。

除了上述第6條、第16條外,對貨物貿易中可能產生扭曲競爭行為、造成市場競爭"過度"的狀況,一成員政府,在世貿組織授權下,為維護公平競爭,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如《農業協議》目的在于給農業貿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識產權方面的協議,將改善智力成果和發明的競爭條件;《服務貿易總協定》將進一步規范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環境,促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

(六)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

多邊貿易體制高度重視發展問題,也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履行義務的靈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貿組織沿襲了關貿總協定關于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的相關協議和條款,并在世貿組織的相關協定、協議或條款中加以完善。

世貿組織成員80%以上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其中60多個發展中國家自主實行貿易自由化改革,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也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詳見第八章世貿組織與發展中國家)。

(七)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以上這些規則的公布應該是迅速的,但如果公開后會妨礙法令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某一企業的利益,則可以不要求公開。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于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于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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