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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十一種國際貿易術語總結(求十三種貿易術語的英文全稱,中文全稱,英文縮寫等)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9:29:58【】7人已围观

简介易術語,付款方式,租船訂艙,保險辦理,信用證,索賠,合同的簽訂,商業單據(發票,箱單,提單,原產地,保單,質量證書,衛生紙,健康證,檢驗檢疫證,熏蒸證明等)及整個貿易流程。另外一定要隨時關注對外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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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調和問題處理能力。

由于外貿工作繁瑣,需要協調的關系眾多:公司內部(財務部,辦公室),供應商,客戶,海關,商檢,報關行,貨代,運輸公司,客戶財務等。往往一個方面處理不好,整個事情的進度都被耽擱了。

4、英語

作為一個交流工具,簡單的對話就好了,一般是在郵件里面溝通的,只要好好利用網絡的翻譯工具,英語不會成為做外貿的障礙的。

5、堅持+耐心+細心+信心+熱情

做外貿不是一朝一日就能出單的,所以在沒有訂單的日子里面,您是否能堅持細心的并有信心帶有熱情的回復每一封郵件嗎?能一如既往的發送開發客戶的郵件嗎?有些難開發的客戶,要3-6個月才能開發出來。所以,這里堅持+耐心+細心+信心+熱情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四種交付方式風險什么時候轉移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風險轉移的標志或交付的標志

解析:

風險轉移

合同法第142條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

注意:風險轉移采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于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托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條,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的;

2、第148條,出賣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條,路貨買賣;

4、第145條,交貨地點不明確的;

5、第146條,買受人受領遲延的。

另外,注意兩個問題:出賣人未交付物權憑證以外的標的物單證、資料的,不影響風險負擔轉移(第147條)。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的,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第149條)。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可能會出現風險負擔人與物的所有權人并不一致的情形,這正體現了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立法規則的差別。比如,甲賣牛一頭給乙,6月1日交貨,牛款1800元,約定乙半年內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筆款項后,牛的所有權歸乙。結果7月1日這天牛被雷擊而死。此時風險負擔歸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權人卻是甲。

2、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規則也值得重視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輛奔馳車供乙試用,試用期2周,下面以次為例分析如下:

(1)在試用期間,發生風險,應由甲負擔;

(2)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買下,其后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3)試用期屆滿,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發生風險,應由乙負擔;

(4)試用期屆滿,乙表示不購買,甲未當即取回,其后發生風險,應歸甲承擔

提示:試用期屆滿,乙表示購買(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間的買賣即告成立,此時發生簡易交付,故以此時間點來確定風險負擔規則。

3、在簡易交付場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權的轉移,風險負擔的轉移等四個法律現象,是一并發生的。

買賣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買賣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而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權利。因此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從何時以何種方式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風險的轉移亦有重大影響,而風險轉移同樣也是買賣合同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它涉及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義務與合法權益。當今的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對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都給予了高度重視。下面就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負擔的轉移及其之間相互關系作如下論述:

一、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一)各國民商法對所有權轉移問題的規定不盡一致。法國主張買賣合同成立時轉移所有權。《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末交付,價金尚未交付,買賣合同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依法由賣方轉移于買方”。《英國貨物買賣法》對所有權的轉移區分特定物、非特定物、賣方保留所有權等不同情形作不同規定。在特定物或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所有權轉移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從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時,所有權轉移。

(二)我國過去的民法理論將所有權轉移區分為特定物和種類物。特定物買賣的所有權自合同訂立時轉移,而種類物則是在交付時轉移所有權,前者從形式上看似有利于保護第一買受人的利益,因為如果出賣人隨后又將標的物賣給第三人并為交付時,第一買受人可基于其所有權行使標的物返還清求權,請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而且可以主張第二個買賣合同無效。[1]這種做法不夠合理,因為在接受交付之前買方只能獲得對標的物的債權,而不能取得事實上的所有權,否則容易把債權與物權混淆。

(三)《民法通則》第72條和《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時間規則是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靈魂。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

1、《合同法》中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中的“標的物”應作狹義理解,指動產[2]。即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

2、“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法律規定不動產和部分動產的所有權自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時轉移[3]。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有如下幾種情況:

a、不動產所有權自登記之日起轉移。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雖已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但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和第59條之規定并不能由此而產生轉移房屋產權的效力。只有在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后,房屋產權才能轉移給買受人。換言之,產權登記即物權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

因贈與和其他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亦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b、部分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也有存在特殊情況的。如我國《海商法》第9條和《民用航空法》第14條對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都規定應當向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看出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權登記,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形成,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有一點不容忽視,即在外部法律關系上一旦不知情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時該所有權轉讓的買賣合同未經登記,則該買賣合同不會受到保護。

c、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轉移給買受人。在此之前雖然出賣人早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但所有權仍為出賣人所享有,這一點從《合同法》第134條和167條的規定可以說明。

3、《合同法》第133條中“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即買賣合同當事人可自行特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轉移,或約定標的物所有權在買受人付清全部或一定價款時轉移等條件。此類情況多發生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轉移于甲,即屬比例。該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于前一天將畫賣給了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了該畫。則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并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之規定,乙的行為并非一物二賣,而是無權處分行為。當然在此案中丙若是善意有償取得該畫的第三人,可以以善意取得來對抗甲的請求。

4、從《民法通則》第72條和《合同法》第133條可以看出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規則順序:法定—約定—交付,即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優先,其次是當事人可以另外約定,若無前兩者,則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

(四)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方式

1、從民法理論上講人們相互之間設定義務的目的是為了履行,而交付作為履行的一種方式是買賣合同當事實現合同目的的必經環節,亦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問題之一。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交付具有以下重要的意義:

a、交付主義是所有權轉移的規則

b、交付主義是風險轉移的規則

c、交付主義是孳息歸屬的規則

以上三點意義在本文中將逐一進行論述

2、既然標的物在一般情況下(動產)自交付時轉移所有權,那么什么是交付就顯得尤為重要,所謂交付是指物品占有與控制的移轉,也可以說是由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轉移。[4]從總體上說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方式。

a、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即標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現實交付依交付方式的不同可再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運送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第二種上門提貨。即由買受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第三種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與簡單直接的現實交付相對應的則是觀念交付,又稱為擬制交付。在這種情形下出賣人無須通過直接方式轉移標的物的占有與控制即可完成交付。它是標的物占有在觀念上的轉移而非現實轉移。觀念交付方式使特殊情形下的交易更加方便、快捷。觀念交付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指示交付。即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的交付方式。標的物的單證即具有物權性質的憑證,包括倉單、提單等。《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即為指示交付方式。

第二種簡易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占有標的物。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交付時間。《合同法》第140條規定的即屬此種交付方式。

第三種占有改定。即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轉方式。如: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將房屋所有權登記過戶于乙之后,甲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租用該房屋兩年,在該案中甲為房屋的直接占有人,乙為房屋的間接占有人,此種交付方式即為占有改定。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未明文確認這種交付方式。

(五)標的物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需要注意和區別的幾個問題。

1、應當看到,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轉移的同時,還涉及到一個主物與從物的關系及交付前后產生的孳息歸屬問題。

主物是指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發揮效用的兩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從物則是指輔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孳息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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