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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各國制定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的母的是什么(關于稅收的N個問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13:30:08【】1人已围观

简介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

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3.各專門委員會

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時,共有創始成員75個,其中有30多個是發達成員。此后,許多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紛紛加入,截止目前為止,世貿組織成員已達144個,其中歐共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成員。

4、秘書處

大約500人,由總干事領導,總部設在日內瓦,2002年的預算8600萬美元。

二、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

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和協定主要是指1994年4月15日達成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中所包含的內容,但也包括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繼續談判的成果:

1.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具體包括: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該協定是世貿組織規范貨物貿易領域的基本規范,指導其他貨物貿易的協定的內容,它繼承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整體,還包括就有關具體條款達成的諒解。

(2)《農業協定》。該協定規范了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貿易,大幅度削減了農產品貿易的關稅水平,并對農業補貼措施加以限制。

(3)《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4)《紡織品與服裝協定》。該協定是對原有的《多種纖維協定》的修正,目的在于降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關稅以及配額管理等數量限制措施。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該協定規范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措施,要求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是可預見的和可操作的,并盡可能與通用的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該協定要求各成員取消某些投資措施,避免投資措施對貿易的扭曲。

(7)《關于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即《反傾銷協定》。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反傾銷的條款。

(8)《關于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即《海關估價協定》。該協定明確了海關估價可使用的方法及其運用次序。

(9)《裝船前檢驗協定》。該協定對裝船前檢驗措施加以規范。

(10)《原產地規則協定》。該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原產地標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11)《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該協定對貨物進口許可證的發放進口許可程序加以規范。

(12)《補貼與反補貼協定》。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條款,對補貼有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禁止的補貼、可訴訟的補貼與不可訴訟的補貼,對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的運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13)《保障措施協定》。該協定是對關貿總協定第19條實施規則的說明。

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附件。

(1)《服務貿易總協定》。該協定是規范服務貿易的基礎性文件,明確了服務賀易的定義以及基本原則,為服務貿易的部門談判打下了基礎。

(2)《基礎電信服務協定》。該協定主要由參加方的承諾減讓清單組成,并作為第四議定書附于《服務貿易總協定》項下。

(3)《金融服務協定》。該協定主要由參加方的承諾表組成,它們對有關銀行、保險業的市場準人做出了明確承諾。

(4)其他附件。主要對有關的部門談判制定談判時間表和基本方向。

3.《知識產權協定》。該協定制定了世貿組織范圍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有關原則和具體實施措施,包括對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的規定。

4.《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該諒解是對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與加強,使貿易爭端的解決更為公平、有效和快捷。

5.《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該機制在于保障成員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并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是否與世貿組織相關協定、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各成員實施世貿組織有關協定的狀況。

6.《信息技術協定》。世貿組織40多個成員參加的旨在彼此間努力實現290多個稅號信息技術產品關稅(發達國家有20闐年,發展中國家在2005年)。

7.諸邊貿易協定。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下列協定,只有參加方才受這些協定的約束:

(1)《民用航空器協定》;

(2)《政府采購協定》;

(3)《國際奶制品協定》。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1、提高生活水平

2、保障充分就業

3、在貨物和服務領域擴大生產和促進貿易

4、可持續發展及保護環境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職能

1、實施、管理、運作所涵蓋的各項協定

2、談判的論壇

3、爭端解決

4、國家貿易政策審議

5、協調全球貿易政策

五、世貿組織協定體現出的基本原則

非歧視進行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是各國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貿易市場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加以體現。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1)貨物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在貨物貿易方面,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議在有關條款中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一成員對于原產于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于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最惠國待遇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能搞歧視,大小成員要一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并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則其相同排氣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時,美國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要一視同仁地對待,不能在他們之間搞歧視。如果美國的進口汽車關稅是5%,則這幾個國家的汽車在正常貿易情況下,美國均只能征收5%的關稅,不能對日本征收5%,而對歐盟、韓國征收10%或更高的關稅。

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出口關稅。

第二,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

第三,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費、質量檢驗費等。

第四,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與轉賬所收取的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收取的一些稅或費用。

第五,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征收關稅時對進口商品的價值評估時,評估的標準、程序、方法均應在所有成員間一律平等。

第六,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法規及手續。如對進出口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

第七,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征收。如銷售稅、由地方當局征收的有關費用等。

第八,任何影響產品在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盡管貨物貿易規定了一成員必須主動給予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無條件、永久的、普遍的、多邊的最惠國待遇,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少數成員的特殊利益需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對最惠國待遇提出例外請求,經世貿組織許可后,可以暫時背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根據1979年11月28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大會的決定,對發展中國家給予優惠。這種優惠主要體現在: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可實行優惠關稅而不給予發達國家;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非該組織的世貿組織成員。如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的零關稅待遇可不給予美國、加拿大等。

第三,《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一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第四,國家安全的例外。即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不履行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美國對南斯拉夫聯盟的經濟制裁,使南聯盟不能享受美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

第五,《1994年關貿總協定》允許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采取的報復措施。如1999年4月下旬,世貿組織授權美國可對歐盟的少數產品中止給予最惠國待遇關稅。

第六,政府采購的例外。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目前不受最惠國待遇的制約。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范圍的港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貿易、奶制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

(2)服務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鑒于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將這些措施列入一個例外清單。這些措施是暫時性的,在2005年之后要取消。在那之后,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定》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一般義務和基本原則。在該協定第4條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也就是說,世貿組織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各成員的國民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對某一成員的國民實行歧視。但是,在下述情況下,知識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可以例外:

第一,由一般性的司法協助及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或協議引申出的,并且不是專門為知識產權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例如雙邊司法協助協議規定的一些待遇。

第二,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或羅馬公約規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第三,《知識產權協定》沒有規定的表演者權、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及廣播組織權這幾個方面。

第四,在世貿組織成立前已經生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協議中已經規定的,且已將這些協議通知了世貿組織,只要這些協議對其他成員的國民不構成隨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視即可。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于平等待遇的原則。

(二)《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及適用范圍

世貿組織貨物貿易國民待遇反映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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